电气输变电工程1 勘察设计2施工及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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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输变电工程1勘察设计2施工及验收

电气 输变电工程

 

1勘测设计

 

1.1综合规定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第1.0.5条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2. 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3. 设计容量为75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 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

5. 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

6. 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

第1.0.6条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

二、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三、其他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9.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控制楼

二级

通信楼

二级

电缆夹层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室)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下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一级

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

二级

油处理室

二级

总事故贮油池

一级

检修间

二级

调相机厂房

二级

汽车库

二级

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

二级

材料棚库

三级

天桥

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二级

下面不设置电缆夹层时

二级

锅炉房

二级

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

二级

制氢站、贮氢罐

二级

空气压缩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二级

注:

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9.1.4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1.4的规定。

表9.1.4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生产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屋外配

电装置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总事故贮油池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O

10

10

10(应按电压等级区分)

5

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6

10

15

10

屋外配电装置

10

10

10

5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15

10

5

总事故贮油池

5

10

5

5

注:

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

9.1.7蓄电池室内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地面最低照度应为30Lx,事故照明最低照度应为3Lx。

蓄电池室内照明线宜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

9.1.10蓄电池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保证室内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低于0.7%,含酸量小于2mg/m3计算。

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9.1.11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门的尺寸不应小于750mm×1960mm(宽×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统计规范》GB50084—2001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充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O.1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压力

(MPa)

轻危险级

4

160

O.1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

系统最不利点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高度(m)

货品最大维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

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

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

Ⅲ级

6.5

35

20

260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O.05MPa。

5.O.10水幕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

(m)

喷水强度

[L/(s·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0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OL/(s·m)。

5.O.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的限制。

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项型喷头。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3.1除报警阀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L/(min·m2)]

正方形布置的变长(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m2)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

(m)

4

4.4

4.5

20.0

2.2

6

3.6

4.0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20

3.0

3.6

9.0

1.5

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货架内喷头的问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7.1.3除吊项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项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喷头安装方式

直立型

下垂型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溅水盘与项板的距离

100

150

150

360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5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2排。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8.0.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6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8.0.8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l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表8.0.7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公称直径(mm)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25

1

1

32

3

3

40

5

4

50

10

8

65

18

12

80

48

32

100

64

9.1.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9.1.3)

式中:

——系统设计流量(L/s);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9.1.4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O.1和表5.0.5的规定值。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O.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6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

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最大值确定。

10.1.1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2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第2.5.10条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5.10的规定。

明设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方式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在易燃物质比空气轻且不存在会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表2.5.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

电缆明设或在沟内敷设时的最小截面

接线盒

移动电缆

电力

照明

控制

1区

铜芯2.5mm2及以上

铜芯2.5mm2及以上

铜芯2.5mm2及以上

防爆型

重型

2区

铜芯1.5mm2及以上,或铝芯4mm2及以上

铜芯1.5mm2及以上,或铝芯2.5mm2及以上

铜芯1.5mm2及以上

防爆、

增安型

中型

第2.5.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做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m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l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

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第2.5.14条1O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第2.5.15条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IO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第3.4.5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当采用钢管配线时,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5规定。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表3.4.5爆炸性粉尘环境钢管配线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

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

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

接线盒、分支盒

管子连接要求

10区

铜芯2.5mm2及以上

尘密型

螺纹旋合应不少于5扣

11区

铜芯1.5mm2及以上铝芯2.5mm2及以上

尘密型,也可采用防尘型

螺纹旋合应不少于5扣

第3.4.6条在10区内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他区域之间作隔离密封。

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第4.3.8条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

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

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当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形瓷绝缘子上敷设。

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敷设的以及木质闷项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设。

二、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

三、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四、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六、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需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2.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防止自动松脱。

3.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用金属网保护罩时,应采用IP2X结构:

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4.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雪措施。

七、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一1997

4.1电气装置和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a)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c)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

e)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

f)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

g)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h)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i)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j)装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k)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l)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m)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5.1.3发电厂和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1.4发电厂的易燃油和天然气设施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6.2.4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应与线路的避雷线相连,且有便于分开的连接点。

当不允许避雷线直接和发电厂、变电所配电装置架构相连时,发电厂、变电所接地网应在地下与避雷线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连接线埋在地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6.2.5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中下列部位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地。

a)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b)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c)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d)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

e)变压器、发电机、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或变压器等的接地端子;

f)GIS的接地端子;

g)避雷器,避雷针、线等的接地端子。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7.3.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5m

63kV6m

110kV8m

220kV~500kV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7.3.4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

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

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7.3.7高层建筑内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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