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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史料中国法制史7

《中国法制史》史料7——汉朝史料

汉朝史料

一、春秋决狱与汉律儒家化史料

  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后汉书·应劭传》)

  时有疑狱,曰: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

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繁露·精华》)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刑德》

  《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

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

此仲尼所以垂王法,汉世所宜遵前修也。

(《后汉书·霍胥传》)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

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甲当何论?

或曰:

殴父也,当枭首。

(仲舒)议曰:

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

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何敞)以宽和为政,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

(《后汉书·何敞传》)(吕步舒)持节使决淮南狱……以《春秋》之意正之,天子皆以为是。

(《史记·儒林列传》)

  不通经术,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

(《史记·梁孝王世家》)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晋书·刑法志》)

  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

阳为德,阴为刑。

刑反徳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

……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

阳出而南,阴出而北。

经用于盛,权用于末。

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

故曰:

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

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

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

天之好仁而进,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

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也。

……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

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

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

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

(《春秋繁露·阳尊阴卑》)是故阳以南方为位,以北方为休;阴以北方为位,以南方为伏。

阳至其位而大暑热,阴至其位而大寒冻。

阳至其休而入化于地,阴至其伏而避德于下。

是故夏出长于上、冬入化于下者,阳也。

夏入守虚地下,冬出守虚位于上者,阴也。

阳出实入实,阴出空入空,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也。

(《春秋繁露·阴阳位》)

  天地之常,一阴一阳。

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

------是故天之以三时成生,以一时丧死。

死之者,谓百物枯落也。

丧之者,谓阴气悲哀也。

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

以类合之,天人一也。

春,喜气也,故生。

秋,怒气也,故杀。

夏,乐气也,故养。

冬,哀气也,故藏。

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

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

(《春秋繁露·阴阳义》)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

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

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

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所以成德也。

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如合符。

故曰王者配天,谓其道。

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庆赏刑罚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

庆赏罚刑,当其处不可不发,若暖暑清寒,当其时不可不处也。

庆赏罚刑各有正处,如春夏秋冬各有时也。

(《春秋繁露·四时之副》)(高祖二年二月诏曰)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

(《汉书·高帝纪》)

  (汉宣帝诏令)耆老之人,齿发坠落,血气既衰,亦亡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

……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汉书·刑法志》)(汉惠帝诏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汉书·惠帝记》)

  (汉景帝后元三年诏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

其著令: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汉书·刑法志》)

  (汉宣帝元康四年诏称)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汉书·宣帝纪》)

  (汉成帝鸿嘉元年诏称)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汉书·刑法志》)

  (汉平帝元始四年诏曰)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明捕,它皆勿得系。

(《汉书·平帝纪》)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

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

  孤、独、盲、珠(侏)孺(儒),不属律人。

吏毋得擅徵征召,狱讼毋得系。

  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部游徼吴赏,使从者殴击先,诧(诉),地太守谳,廷尉报:

罪名明白,赏当弃市。

  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

  云阳白水享长张熬,坐殴拽受王杖主,使治道。

男子王汤告之,即弃市。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击鸠杖主,折伤其杖,弃市。

  长安东乡啬夫田宣,坐系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

  陇西男子张汤,坐桀黠,殴击王杖主,折伤其杖,弃市。

(《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王杖诏书令册》,李均明,何双全:

《散见简牍合集》,1版,15—1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二、立法与刑罚史料

  (高祖)召诸县父老豪杰: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诸吏人皆案堵如故。

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

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

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

沛公又让不受,曰:

“仓粟多,非乏,不欲费人。

”人又益喜,惟恐沛公不为秦王。

(《史记·高祖本纪》)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繁苛,兆民大说。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汉书·刑法志》)

  秦拔去古文,楚灭诗书,故明堂石室金匮玉版图籍散乱。

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

(《史记·太史公自序》)

  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汉书·礼乐志》)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晋书·刑法志》)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联),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

妾愿没入官婢,以赎父罪,使得自新。

(《汉书·刑法志》)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

“当三族者,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故谓之具五刑。

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诸。

至高后三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

“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

其议。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

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

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

”文帝复曰:

“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

且夫牧民而导之以善者,吏也。

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

朕未见其便,宜孰计之。

”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

”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赃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

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及孝文即位,……风流笃厚,禁网疏阔。

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汉书·刑法志》)

  凡有罪,男髡钳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

完四岁。

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罪为司寇,司寇男守备,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

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

(《汉旧仪》)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

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汉书·刑法志》)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

其见知而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

(《晋书·刑法志》载《魏律序》)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

敏(张敏)驳议曰:

“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颁之令也。

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

若开相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

……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

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敞。

”议寝不省。

(《后汉书·张敏传》)(文帝二年诏令)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

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

其除之。

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

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

自今已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文帝十三年诏)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由也。

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

(《汉书·文帝纪》)(景帝中元五年诏)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

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诸疑狱,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景帝后元元年诏)狱,重事也。

人有智愚,官有上下。

狱疑者谳有司。

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

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汉书·景帝纪》)

  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

(《汉书·武帝纪》)

  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

(《汉书·诸侯王表》)

  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汉书·酷吏传》)初,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后汉书·循吏传》)

  (光武帝建武二年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光武帝建武六年诏)王莽使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光武帝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

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

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诏)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人。

  (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后汉书·光武帝纪》)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

(东汉陈宠言)(《后汉书·陈宠传》)

  (陈宠子陈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

又上除蚕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

事皆施行。

(《后汉书·陈忠传》)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秋冬杀藏,圣人则而为法。

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也;法者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杜周传》)

  子得为父报仇者,臣子于君父,其义一也。

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义不可夺也。

故曰:

父之仇不与共天下,兄之仇不与共国,朋友之仇不与同朝,族人之仇不与共邻。

故《春秋》曰:

子不复仇非子。

(《白虎通义·诛伐》)

  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结少年数十人,杀吏,灭其家,由是知名。

(《后汉书·酷吏传》)而今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

有司废典,莫肯举察。

《春秋》之义,以贵理贱。

自今三公,并宜明纠非法,宜振威风。

……其科条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备为之禁,先京师而后诸夏。

(《后汉书·章帝纪》)

  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

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在宿卫而已。

(《后汉书·章帝纪》)

  臣窃见元年以来,盗贼连发,攻亭劫掠,多所杀伤。

夫穿窬不禁,则致强盗;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生大奸。

故亡逃之科,宪令所急,至于通行饮食,罪致大辟。

(东汉陈忠疏)

  州郡督录怠慢,长吏防御不肃,皆欲采获虚名,讳以盗贼为负。

虽有发觉,不务澄清……其大章著者不可掩者,乃肯发露。

……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纠觉,一发,部吏皆正法,尉贬秩一,令长三月俸赎罪;二发,尉免官,令长贬秩一等;三发以上,令长免官。

(东汉陈忠建议)(《后汉书·陈宠传》)

  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不决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

为列侯食邑者,皆配之印,赐大第室。

……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

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

(《汉书·高帝纪》)

三、中央集权与郡国论史料

  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

(《史记·吕后本纪》)

  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

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

(《史记·五宗世家》)

  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纵以逆京师。

今以法割削之,则逆节萌起,前日晁错是也。

今诸侯子弟或十数,而嫡嗣代立,余虽骨肉,无尺寸地封,则仁孝之道不宣。

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

(西汉主父偃言)(《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汉武帝)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地分其子弟,而汉为定制封号,辄别属汉郡。

汉后厚恩,而诸侯地稍自分析弱小云。

(《汉书·景十三王传》)

  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

……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梁分为五,淮南分为三。

皇子始立者,大国不过十余城。

长沙、燕、代虽有旧名,皆亡南北边矣。

(《汉书·诸侯王表序》)

  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能兴。

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

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

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桀名家居关中。

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

此强本弱末之术也。

(西汉刘敬言)(《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刘邦)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

(《汉书·高帝纪》)

  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

盖亦以强干若枝,非独为奉山园也。

(《汉书·地理志》)

  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将三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

(《后汉书·郑弘传》李贤注)

四、经济、财政与民事法规史料

  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天下既定,民亡盖臧。

自天子不得其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汉书·食货志》)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

(《史记·平准书》)

  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

(《汉书·食货志》)

  (文帝十二年诏)道民之路,在于务本。

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

……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文帝十三年诏)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

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

其除田之租税。

(《汉书·文帝纪》)(晁)错复奏言:

“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

窃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

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免,勿收农民租。

如此德泽加于万民,民俞勤农。

……”上复从其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

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

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汉书·食货志》)

  (惠帝六年诏)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汉书·惠帝纪》)

  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汉书·昭帝纪》如淳注)

  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也。

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

……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元帝时贡禹言)(《汉书·贡禹传》)

  汉末,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郑)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自当代出。

(《太平御览》卷157《零陵先贤传》)

  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

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汉书·高帝纪》)(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

(《汉书·食货志》)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

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

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

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

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

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

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食货志》曰:

“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

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逋,未出更钱者也。

(《汉书·昭帝纪》如淳注)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

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

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

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

(荀悦言)(《汉纪》卷八)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汉书·食货志》)汉调兵之制,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二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

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

汉民凡在官三十二年,自二十三以上为正卒。

(《文献通考·兵考二》)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

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晁错言)

  天下已定,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

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

  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盗铸,不可胜数。

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

  (元鼎四年皇帝敕令)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

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

赦自出者百余万人。

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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