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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水处理技术规范书

港城集中供热项目

 

煤水处理系统

技术规范书

 

 

需方:

设计方:

 

2011年12月

目录

一、技术规范3

二、供货范围8

三、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10

四、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11

五、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13

 

一、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协议书用于港城热力有限公司港城集中供热项目煤水处理系统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造、安装、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1.2本协议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及技术条件书有关条款的优质产品。

1.3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对本设备技术规范中的所有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均应做到完全的承诺,故需方将以此技术协议为依据对供方的产品进行验收。

1.4为确保供货完整和满足用户安装、使用的安全可靠性需要,供方有责任对本协议书技术条款提出补充。

1.5在合同签订之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规定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

1.6本协议书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技术规范

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及工艺流程必须是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并且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能满足设计工况与事故状态运行要求。

2.2工程简述

本工程电厂输煤系统清扫水需收集处理达标后重复利用,工艺流程为煤水沉淀池→煤水提升泵→(絮凝剂、助凝剂)→含煤废水处理装置→清水池→回用水泵。

2.3使用条件

2.3.1环境条件

最热月平均气温:

27.1℃

最冷月平均气温:

-3℃

年平均大气压:

1015.4bar

年平均风速:

3.2m/s

厂房内设计环境温度20℃

厂区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

2.3.2设计条件

进水水质:

SS≤200~4000mg/L

系统出力:

10t/h

出水水质:

SS≤10mg/L

2.4技术要求

卖方除提供整体处理系统外,还应负责整个系统的工艺部分设计、调试和安装指导,包括工艺系统、平面及高程布置和各装置单元内所必须的电气控制系统。

整个处理系统包括自含煤废水处理站外1m接入管(含煤废水进水、补充水管、含煤废水污泥管)至含煤废水处理站外1m回用水接出管范围内所有设备装置、阀门、管件、仪表、控制柜、埋管和仪表安装附件等。

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1)工艺流程配置合理,要求运行安全、可靠简单易行。

(2)平面布置考虑运行、维修人员的操作方便条件。

(3)各单元设备的计算合理、准确、可靠。

(4)系统控制设计自动及手动两种方式。

(5)含煤废水处理室占地面积为m2。

(6)出水水质:

SS≤10mg/L,PH=6.5-9。

(7)清水回用水泵三台,流量65m³/h,扬程40m。

含煤废水处理设备应主要包括:

含煤废水提升泵,设备本体(包括全部内部装置和附件),药品配制和计量装置,清水回用泵,辅助系统设备,系统内的阀门、管道和附件,就地电控柜等。

供方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系统配置情况,对主要设备及零部件的规范和技术参数作详细的描述.

此外需供方提供以下管道泵:

流量25m³/h,扬程32m,两台;流量150m³/h,扬程44m,两台。

电动单轨抓斗起重机DZ11型:

抓斗容量0.75m³,起重量2t(载物重),起吊高度10m,行走距离27m,一台;抓斗容量0.75m³,起重量2t(载物重),起吊高度10m,行走距离10m,一台。

管道泵和抓斗起重机供方只提供设备即可。

2.5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2.5.1含煤废水提升采用2台提升泵,运行方式一运一备;煤水提升泵采用高效自控自吸泵,吸程:

4.5~5m。

2.5.2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应集混凝、反应、沉淀、过滤、反洗为一体。

实现运行、排泥、反洗自动化。

设备本体材料选用Q235-A钢,钢板厚度δ=8mm。

2.5.3废水由提升泵送至管式静态混合器,同时投加絮凝剂PAC,助凝剂PAM。

废水与投入的絮凝剂、助凝剂应在混合器自身结构的剪切、搅拌作用下充分混合均匀,然后流至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内。

2.5.4絮凝剂、助凝剂加药装置采用两箱两泵自动加药,一运一备。

计量泵采用进口变频水泵并加装压力表,能根据进水流量自动调整加药量,搅拌轴材质为不锈钢。

连接管道采用ABS工程塑料管,所有设备及管道阀门集中布置在一个底盘上。

2.5.5含煤废水处理装置运行一定时间后,电动阀通过控制柜所给信号进行自动排泥一次。

根据废水性质排泥周期可调,一般为2~8小时排一次,一次2~5分钟。

2.5.6废水经过过滤层过滤一定时间后,滤料所截留的污物越来越多,滤层阻力也逐渐增大,PLC根据时间继电器信号进行反冲洗,反洗排水随排至煤水沉淀池。

反洗历时一般3~6分钟。

2.5.7设置三台清水回用泵,如采用地面布置须加装真空引水器。

2.6防腐

2.6.1加药装置采用304不锈钢材料。

搅拌轴、搅拌筒材质为不锈钢或由供方推荐其他可靠的材料,并单独报价。

2.6.2设备本体内外壁均需喷砂除锈,内壁采用一层3毫米衬胶防腐材料,外壁涂防锈漆两道,调和漆两道,面漆两道,颜色由需方确定。

2.7调节池设液位控制装置,当调节池的水位到达“中位”设定值时,煤水提升泵自动启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当水位低于“低位”设定值时,自动关闭煤水提升泵;当水位高于“高位”设定值时,应进行就地/远方报警,并及时联锁启动两台煤水提升泵。

2.8清水池设液位控制装置,当水位低于“低位”设定值时,自动关闭回用水泵。

2.9仪表和电气控制技术要求

2.9.1基本要求

2.9.1.1供方成套提供完整的全部就地仪表及就地执行机构、控制箱(柜)、仪表盘(箱)和接线盒等控制设备,列出所供的仪表及控制设备,并指出其用途、制造厂和型号,提供仪表相应的测量范围及定值要求。

其中用于保护与联锁的仪表,应选用质量好、动作准确可靠的进口过程开关,不允许采用电接点型仪表。

2.9.1.2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系统的检测仪表和控制设备(简称测控设备),应满足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具有就地及远方启动、停止、运行和事故处理过程的安全监视、控制、调节、报警、联锁和保护的要求,并达到就地无人值守、就地操作为事故后备操作,不作为正常运行监控手段。

2.9.1.3供方配供就地仪表和控制设备符合最新国际或国家标准,应在大型机组上有成功应用经验,并选用经实践证明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性能符合工艺要求的通用产品,并根据安装地点满足防爆、防火、防水、防尘、防冻、防腐蚀的有关要求。

严禁使用非标准测量元件,严禁配供含有水银等有毒物质的仪表及国家宣布淘汰的产品。

所有仪表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压力:

MPa,流量:

m3/h,温度:

℃等)。

2.9.1.4需方提供380/220V,50HZ(三相四线制)交流电源,供方设备需要的其它等级的交、直流电源,由供方自行解决。

供方设备应能够在380/220±15%的额定电压和50±2.5%的额定频率状态下正常工作。

2.9.1.5配供测控设备需远传的输入、输出的模拟量信号应采用标准信号(模拟量信号为4~20mADC;热电阻:

Pt100等)。

2.9.1.6配供测控设备需输入、输出的开关量信号,应为无源接点,触点容量不小于250VAC、5A或220VDC、3A。

逻辑开关和电磁阀的接点应是快动干接点DPDT型,接点的最小容量应为220VAC、3A。

2.9.1.7在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系统上安装的测控设备,其定位、安装方式、支撑件、连接件,至本体取压装置的连接导管、阀门,就地控制柜(箱)、仪表盘(箱),就地接线箱/盒,就地盘(箱、柜、盒)至就地设备、一次元件的连接电缆/导线、导管,就地盘(箱、柜、盒)之间的连接电缆/导线、导管,均由供方设计、供货并提供详细的原理接线图、清册和敷设图。

2.9.1.8就地室外安装的测控仪表、设备、就地盘(箱、柜、盒)等应考虑防冻、防潮、防腐措施。

为保证仪表和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对于一些仪表设备,在安装位置处需要装设防护设施,此防护设备应由供方负责。

2.9.1.9供方须提供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系统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并专辟章节,详述其在启动、停止、正常运行、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检测、控制、调节、报警、联锁和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包括逻辑框图),配供测控设备系统的性能、功能、原理、安装、调试和使用注意事项,列述其运行中各项参数的正常值、报警值、联锁和保护装置动作值。

2.9.1.10供方负责设计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系统中各设备启、停过程的顺控框图,编写顺控要求及联锁条件,供需方使用。

2.9.1.11供方须将系统中所有控制与检测信号合理地布置并接线于箱(盘,柜,盒)端子排上,包括各被控设备的起停指令、远方允许信号、状态反馈、故障、失电以及模拟量控制指令、反馈等;其它就地检测及分析仪表信号也引至就地箱(盘,柜,盒)端子排上。

供方应在投标书中详细列出该系统的输入/输出(I/O)清单。

2.9.1.12供方提供的就地含煤废水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仪表,均分类分项分别独立报价。

2.9.1.13供方负责配供就地电控柜既可实现就地的手/自动控制,又能实现就地/远控切换,就地/远方能分别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完成对设备状态和工艺参数的监视、异常工况的报警、事故工况的联锁保护等功能

2.9.2控制及接口要求

2.9.2.1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系统采用就地及远方两种控制方式,就地/远控能相互切换。

供方提供的信号接口应满足就地及远方控制系统(PLC)的监控需要,要求在输煤控制室内实现远程控制,具体要求在设计联络会确定。

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工艺流程及安全运行的要求。

采用的控制设备,应性能可靠,操作简单,故障率低。

2.9.2.2含煤废水处理设备控制系统与远方控制系统的接口采用通讯及硬接线方式实现,供方提供的信号接口应满足远方控制系统的监视及控制需要。

供方与需方的接口点在供方提供的控制柜的端子排上。

2.9.2.3投标时供方提供就地与远方PLC信号的初步接口清单,技术协议书时确定就地与远方PLC信号的接口清单。

2.9.2.4就地控制箱能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但并不完全包括有关控制箱的全部技术要求:

a.就地控制箱设有手动/自动切换开关、就地/远方切换开关。

手动/自动切换开关用于手动时能在箱上手动操作各电动设备的启/停,一种方式使用时另一种操作自动闭锁;就地/远方切换开关用于远控时能在远方PLC系统操作各电动设备的启/停,一种方式使用时另一种操作自动闭锁;

b.就地控制箱有各电动设备的启、停按钮,用于就地启、停之用。

c.就地控制箱上设有通电状态显示的指示灯,各动力设备的运行、停机和故障显示的指示灯,用于系统测量控制的低位、高位显示的指示灯,除此之外还包括满足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显示装置。

d.装置应在无人操作和监控的情况下正确无误地正常运行;

e.就地控制箱有各动力设备故障报警的接口;

f.就地控制箱中端子排的强、弱电端子分开设置,中间有绝缘保护的隔离装置;

g.就地控制箱采用下进下出的接线方式,并设有接地端子。

2.9.2.5各被控设备的起停指令、远方允许信号、状态反馈、故障、失电以及模拟量控制指令、反馈等及其它就地检测及分析仪表信号应送至远方PLC。

2.9.2.6供方配套供货的控制装置的信号输入及输出、数量、接点性质应满足远方及就地PLC系统监视控制的要求。

2.9.2.7若供方提供的电控柜采用PLC,则按照西门子公司产品选型,最终选型由需方确定。

PLC控制系统应有冗余的100MbPs工业以太网通讯接口,以便与辅助系统集中监控网络系统实现可靠通讯,达到远方集中控制的目标要求

二、供货范围

1.供方应提供自含煤废水处理站外1m接入管(含煤废水管、补给水管、含煤废水污泥管)至含煤废水处理站外1m回用水接出管范围内的所有设备装置、阀门、管件、仪表、控制柜、系统内设备间电缆、埋管和仪表安装附件等)。

含煤废水处理设备和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煤水提升泵、煤水处理设备本体、絮凝剂加药装置和助凝剂加药装置、清水回用泵、控制柜以及配套管道、阀门、法兰,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及现场安装用材料和紧固件、地脚螺栓等材料及专用工具等。

2.投标方确保供货范围完整,满足招标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

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投标方将无偿补充供货。

投标方应按本规范书的要求填写详细的供货范围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投标方应提供调试时,投标方应必备的用品及材料清单。

4.进口件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三、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一般要求

1.1供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资料、图纸使用文字为中文。

其中提供的图纸须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的电子文本。

1.2供方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供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给出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并经需方确认。

1.4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分为投标阶段,配合工程设计阶段,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等三个方面。

供方须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5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1.6供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7设备的技术资料壹整套在设备开始交货前壹个月送交需方,完整资料(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装箱清单等)壹套应随设备运至目的地,同时另寄送伍套完整资料到需方指定地址。

2.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2.1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资料

2.2配合工程设计资料与图纸等技术文件

供方及时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资料和图纸。

具体时间如下表: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提交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系统流程图

供、需、设计院三方签定技术协议后七天内

2

设备布置图及土建条件图

3

买、卖、设计院三方一致通过的“变更”文件及证明

4

控制步序图和I/O清单

5

控制装置的电气原理接线图

6

用电负荷表

2.3随设备提供的资料与图纸等技术文件

供方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安装、调试试运、性能验收和运行维护所需的资料和图纸(不限于以下文件)。

具体时间如下表: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提交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装箱单

2

合格证

3

出厂检验报告

4

质量证明书

5

说明书(维护、操作、安装)

6

性能特性曲线、装配总图、外形安装图

7

以上完整资料(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和性能验收试验

1.1质量保证

1.1.1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如发生与提供给招标方的资料不符而造成设备基础、安装等返工,投标方应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投标方应有可操作的质量保证程序和相应文件,并在为本工程所提供的设备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程序文件。

1.1.3在设备生产过程中,从原料进厂经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的各个阶段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1.1.4招标方有权在合同执行期间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的试验记录进行检查。

投标方有责任提供招标方进入该设备正在加工或正在试验中的所有工厂和外购件制造厂。

1.1.5设备在验收出厂前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设备的质量文件、合格证件原件提供给招标方。

产品的制造和验收试验应遵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1.1.6为减少投标方检查工作量,投标方有责任向招标方提供全部材料证明书和工厂试验数据。

一些重要的检查和试验项目,招标方有派代表参加的权利,投标方应在试验前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招标方代表参加。

1.1.7设备的质保期为设备到货36个月,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导致的设备问题,供方应无偿负责修复,甚至更换。

1.2检验和试验

1.2.1全部设备出厂应有省部级有关质检部门的质检文件和合格证书。

1.2.2投标方应在制造过程中,对设备的材料、联接、组装、工艺、整体和功能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进行试验和检验,并向招标方提供检验报告。

1.2.3招标方在投标方厂内的验收不做为最终产品合格的保证,产品最终应通过现场试验和运行考验而通过验收。

对于工厂的检查验收,不应认为可解除投标方所负的责任。

五、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工作范围

1.1供方

1.1.1现场服务

供方所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应能满足需方对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如果招标方认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需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供方应免费提供所需的补充资料。

1.1.2技术培训

供方负责需方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及调试人员的现场培训,如需方要求,也可到供方进行脱产培训。

1.2需方

需方应负责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当配合要求予以协助,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供方现场技术服务

2.1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的合同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供方要派出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

在投标阶段供方应提供包括服务人/天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应能满足工程需要。

如果此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需方有权追加人/天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月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

安装、调试监督指导

技工

2

试运行监督指导

高级技工

3

参加现场性能验收试验

高级技工

2.2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备有下列资质:

2.2.1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2.2.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2.2.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2.2.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2.3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2.3.1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2.3.2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供方服务人员要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供方委托需方进行处理,供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3.3供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2.3.4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需方协商。

2.4需方的义务

需方要配合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

3.培训

3.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运行,供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3.2培训计划和内容由供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月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1

工程师

2

工程师

3

工程师

4

工程师

5

工程师

6

工程师

3.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3.4供方为需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生活等培训条件。

4.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阶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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