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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四篇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四篇

篇一: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其退出方式有:

上市退出、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门槛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回报率差异性较大等特点。

国内基金以币种分类分为两种,即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

人民币基金是指它的资金来源是人民币,或者说是以人民币作为投出的币种。

外币基金则往往以外币投出,外币基金投资需经过外管局审批,手续相对比较复杂。

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等。

个人独资形式是最简单的法律形式。

公司制是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形式。

信托制是以信托合约的形式约定投资者、管理者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

合伙制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

本文从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深圳市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一期)”)一年来运作的雏形及与同行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作些分享。

一、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法律和政策背景

20XX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XX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特点

1、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资金使用效率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

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

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3、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运作简洁高效。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治理时要面临双重决策机制的风险控制手段。

在公司制形式里,股东权利至上,法律形式上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与话事权对等,换句通俗的话叫:

谁出钱多,谁有话事权。

公司制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次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虽经常由股东授权经营层管理,但掌握最终权利。

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出资额与决策质量并非有正比关系,有限合伙制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和智慧,普通合伙人有最高决策权,运作高效简洁。

4、激励机制体现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分配制度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及报酬方式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

执行合伙事务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一般为20%。

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5、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与智慧、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有些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了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GP则作了相应限制,比如,XX的LP可以自己做创投,但作为XX的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三、国家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缺乏细致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有一些不确定性和操作标准有待统一规范的问题,同时,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值得同业商榷。

1、有限合伙企业所涉税收存在不确定性。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包括有限合伙人的税收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

合伙人纳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不明确。

有限合伙人的组成包括国有企业、社保、个人投资者、及其他公司。

公司制有限合伙人纳税额为25%。

个人有限合伙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形。

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细则,纳税额为35%。

二、将个人有限合伙人投资股份定议为个人股。

根据国务院98年相关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依据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可按照20%交纳财产所得税。

GP理论上是个人或公司,公司按25%缴纳所得税,但目前深圳工商局因为法人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不批准法人任GP,因此法人只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

个人GP的征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未明确。

税收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尤其在上海和天津地区已发布相关政策得到明确。

20XX年8月,上海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发布的《关于在津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的优惠政策办法》明确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发起人,证监会虽已明确表态无障碍,但相关配套仍急待完善。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开立问题应尽快予以解决。

3、注册管理,各地标准各异,标准有待统一

深圳等地区工商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要求必须有独立的住址,但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不需要独立住所的。

这一点在上海等地的政策上已经作了调整。

在操作过程中,还发现深圳工商局要求外地LP必须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我们建议尽快予以完善。

4、国家创业投资优惠配套政策的适用问题。

根据创投企业的相关配套政策,创投企业在投早期项目时,投资额的70%可以作为应纳税款作抵扣。

这个法条优惠是不是适合有限合伙企业仍不明确,我们呼吁协会等组织积极探讨加以明确。

5、基金采用银行托管,银行在资金投出时要监管,回收时银行也应起到监管责任,但开立银行帐户问题有可能导致银行监管流于形式。

在XX(一期)及后续有限合伙制基金运作过程中采用了银行托管制,但操作上仍存在困难。

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银监会规定,企业在同一家银行除基本账户外最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

但基金存在多个项目上市的可能,上市后托管至证券公司时,证券公司要求一只股票只能一个账户,这一要求就需要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开立多个账户。

如在不同银行开立账户,起不到监管作用,在同一银行又不能同时开立多个账户,这一矛盾也需要加以重视,否则银行托管只能流于简单“银行管理”。

6、有限合伙人的参与度

法理上明确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决策权。

但目前业内也存在一些有限合伙企业把有限合伙人GP化。

深圳有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规定LP有一票否决权,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关系不彻底的情况,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合法理。

因此,有限合伙人参与度的问题在行业内也应予以规范。

7、普通合伙人的同业竞争的问题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XX(一期)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了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普通合伙人则作相应限制,XX(一期)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投资。

但这一举措并未在行业内得到普及,如何规定同业竞争问题应该得到行业内重视。

案例:

XX(一期)介绍

《合伙企业法》于20XX年6月1日生效,XX(一期)普通合伙人自20XX年6月6日起研究合伙企业法、研究《有限合伙协议》、与有限合伙人约谈和签约,20XX年6月26日终于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XX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一期)期限五年,普通合伙人有自然人2名和法人1名,全面管理运作基金,2名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名法人作为投资顾问收付所有费用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XX(一期)有45名有限合伙人,其中法人2名,自然人43名,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和投资决策。

XX(一期)规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XX(一期)由XX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任主投资顾问,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任联席投资顾问,XX律师事务所任法律顾问,托管机构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收取2.5%的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以实收资本为基数。

普通合伙人在投资人本金回收后提取20%的业绩提成。

XX(一期)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决策,投委会由普通合伙人及主投资顾问派员组成。

XX(一期)资金分两批按50%、50%的比例到位,首期资金1.25亿于7月15日到位,二期资金1.25亿于9月15日到位。

合伙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注资,则前30天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30天后,首批投资部分或前两期将以8折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XX年底XX(一期)已完成90%投资规模,共十二个项目,每个项目平均二千万投资规模,分布在新能源、新农业、消费连锁、先进制造业、医药等五个行业、八个省市。

篇二: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模式一:

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XX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XX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

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XX创投.其中,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XX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

XX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

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XX年)、银监会20XX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XX年).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亿元。

委托人则是由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

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很显然,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

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

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此外,监管部门在受理信托持股的IPO项目时也非常慎重,这样一来,通过IPO退出时就存在较大障碍。

模式三: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XX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

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

(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

(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其缺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有限合伙的概念新兴不久,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经常参与普通合伙人的工作,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给专业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带来困扰,从而不能将有限合伙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则是,有限合伙制度对于普通合伙人有无限责任,这对于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来说,风险就变得很大。

由自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制基金,在美国较为普遍,这与商业社会的发展程度有关。

而国内只有部分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是以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像这类自然人担任GP的私募基金,需要LP、GP彼此较为熟悉才能得以操作。

因此,目前国内逐渐转向了“公司+有限合伙”的模式,以降低GP面临的风险。

模式四: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

该模式,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目前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目前《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

主要有XX创投、XX投资、XX投资、XX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比如,成立于20XX年的XX有限公司,其旗下管理的合伙制基金就有XX财富等10余支基金。

而XX财富基金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由XX有限公司管理,规模2亿人民币,个人的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机构的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单笔的投资规模不高于总募集金额的20%,典型的投资案例有数码视讯、网宿科技、太阳鸟等。

模式五:

“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

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

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

(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

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

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一个最著名例子则是XX产业投资基金:

XX产业投资基金于20XX年9月正式成立,为中国第一支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募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首期金额60.8亿元。

XX基金作为信托制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XX投资公司、CC集团投资有限公司、CC保险(集团)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资产委托XX公司管理,托管行为交通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

XX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则由XX公司持有48%,XX有限公司持有22%,剩下的股权由六家基金持有人各持有5%。

主要的投资案例有:

奇瑞汽车、红星美凯龙、天津银行、三洲特管等。

模式六: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of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

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20XX年12月,首支国家级大型人民币母基金“国创母基金”成为了母基金运作的焦点。

该母基金由XX金融和XX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依托国开行和苏州工业园区发起设立,总规模达600亿元,首期规模为150亿,分为PE母基金和VC母基金两个板块。

其中,PE板块名称为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主要投资于专注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的股权投资基金;VC板块名称为XX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主要投资于专注早期和成长期投资的创投基金。

正是因为同时具有政府背景、银行和开发区资源的巨大优势,国创母基金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和热议。

从上文中可以管窥得出,前三类为基础式,后三类则是前三类基础式的叠加和派生。

也就是说,基于基础式之上,后续可以派生出许多种类。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后三类衍生出的主流模式外,目前在市场上的还存在有“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公司+信托+有限合伙”模式。

采用这两种模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前述信托模式中无法披露具体持有人的障碍,也尽可能地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平台提高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税务成本亦左右模式选择,综合上述介绍的模式,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投资者考虑哪一种形式时,税收成本的考量占了较大的位置。

公司制基金:

在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按照25%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利润再分配到相关人员还需根据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20XX年下发的《关于促进创投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公司制投资基金实行如下优惠措施: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信托制基金:

这方面的税制目前相对模糊,但也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首先,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纳税印花税、信托终止时还需再交纳一次印花税。

其次,在信托存续期内产生的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在信托收益分配时,受益人为个人的,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个人所得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受益人为法人的,交纳企业所得税。

管理公司则对管理费交纳5%营业税,对公司所得交纳25%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基金:

对合伙人所得征收所得税。

由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两类,因此在税收缴纳上也存在不同。

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是公司制法人的,则对获得的管理费缴纳5%的营业税,对取得的投资收益奖励提成部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如是自然人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则按照股权转让溢价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免税。

因此,选择哪一类运行模式,需要综合判断,主要的考虑:

(1)税收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出资人所在地域的商业文化;(3)中央及监管部门意见、地方政府政策优惠;(4)管理人或者发起人对于资金规模和及时性的要求;(5)管理人偏好的决策和投资模式等。

这些因素加总在一起,就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形态。

此外投资讲究安全,所以题外值得一提的是,运作方式的任何创新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设立和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任何采用返点、抽成的资金募集方式都属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采取承诺定期返利方式募集公众资金的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应要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篇三:

私募产业投资基金如何运作

私募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按股份有限责任的原理运作筹建,以设立公司或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可以与海外资金或海外基金共同发起,或国内先运作起来再到海外去上市发行。

近年来,私募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内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在资金来源、发展策略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在发展中渐渐走向成熟。

其既与海外私募产业投资基金有相同的地方,又有自己的独有的特点。

一.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及投资目标

私募产业投资基金有三种:

高科技产业基金、支柱产业基金和基础产业基金。

它们均采用开放式公司型的形态来运作和管理,便于按国际惯例管理和运作,并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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