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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

(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有何限定?

答: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也就是说,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55周岁。

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

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5、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

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收入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设定上限和下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下限(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6、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按20%的费率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8%的费率缴纳)。

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7、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2008年4月25日后,按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实施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前已一次性缴至退休的人员,原缴费办法不变。

上述人员再次就业或灵活就业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上限,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8、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答: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接续缴费。

9、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条件?

答:

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10、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答: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能办理的告知原因和政策依据。

11、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如何办理?

答: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12、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参保人员可以同时建立两个以上个人账户、同时参保缴费吗?

答:

不可以。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

14、具有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处理?

答:

(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12月前已经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清退。

1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

1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作时间已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

不可以。

省政府36号令规定: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参保的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

17、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有哪几种?

答: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在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8、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时,其管理或技术岗位如何划分?

答:

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

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

管理(或技术)岗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为管理(或技术)岗位;其它的管理(或技术)岗位,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19、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延长缴费有何规定?

答:

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0、延长缴费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

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延长缴费的,必须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上述规定年限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如一女工人在2013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14年,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但她在51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要到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

在年满50周岁后至55周岁期间,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缴费满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之月为退休时间,从退休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21、参保人员办理病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种情况?

答:

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残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残退职,发给生活费:

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2、因病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后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还可以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

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是退休(职)的一种类别,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不能重新办理退休(职)手续。

23、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24、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

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者失业而暂停缴费、且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人员。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参保时间有所不同。

市区国有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保时间按1985年1月1日确定(有部分企业参加行业统筹,参保时间按参加行业统筹时间确定);原城区(崇安、南长、北塘)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9年1月1日;锡山区、惠山区国有及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6年7月1日。

如:

市区某国有企业一固定工,1989年被除名,失业后直到退休年龄前未再缴费的,即为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2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具体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

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即: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实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举例说,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如果职工甲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那么他缴费工资指数就是1;乙以下限基数(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那么他的缴费工资指数就是0.6;丙以上限基数(即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缴费工资指数就是3。

如果他们从1992年1月1日至退休的上一年一直按这样的标准缴费,相对应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就分别为1、0.6、3,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他们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0.6倍、3倍,假设他们同年退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则分别为2000元、1200元和6000元,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分别为2000元、1600([2000+1200]÷2)元和4000([2000+6000]÷2)元。

再假设他们的缴费年限为30年,那么基础养老金分别为600元(2000元×30%)、480元(1600元×30%)、1200元(4000×30%)。

27、计算基础养老金中使用的我省1992年至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是多少?

答:

1992年2800元、1993年3615元、1994年4974元、1995年5943元、1996年6603元、1997年7108元、1998年7516元、1999年8190元、2000年9110元、2001年11842元、2002年13509元、2003年15712元、2004年18202元、2005年20957元、2006年23782元、2007年27374元、2008年31667元、2009年35890元、2010年40505元、2011年45987元。

28、个人帐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由国家统一规定,具体为:

退休

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

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退休

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计发

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退休

年龄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

月数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说明:

参保人员退休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70周岁的,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退休时年龄超过表列整数的,取下一档计发月数,如,退休时年龄为56周岁2个月,则计发月数取值158。

29、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推算储存额按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乘以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乘以12%(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再加上1996年以后的利息计算。

缴费工资指数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与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

如某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为64800元,则其过渡性养老金=64800÷120=540(元)

30、哪些人员可以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答: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平稳过渡,我市规定,1996年后首次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施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人员,凡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的,参照省有关规定,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如,某参保人员2002年1月首次参保,补缴了1992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此后缴费15年,至2020年5月退休。

他的缴费年限累计为25年,从2020年5月的退休时间往前推算,缴费年限起算时间为1995年6月,早于1995年底前,可列为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的对象。

31、缴费基数少报、漏报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吗?

答:

会。

因为如果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则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会降低,按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基础养老金部分就会减少。

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还将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积累,今后,个人帐户养老金也低。

32、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

(1)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和1996年1月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人员也可以选择延长缴费。

(3)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33、为什么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

计发办法只是计算确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而参保人员退休后一般还要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应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调整方案由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34、基本养老金调整中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有倾斜政策,如果退休后出生年月有更正的,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

按我省规定,以办理退休时的出生年月为准。

35、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中,高级职称如何认定?

答:

(1)经省有权部门批准并在退休前已领取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各类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

(2)1986年国务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部分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上报高级专业职称申报材料,由于审批时间关系而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经省有权部门批准并领取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退休人员;

(3)退休前获得经省人社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及直属机构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

36、养老金调整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以下人员: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

37、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退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38、哪些人可以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答: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条件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9、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即:

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离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40、参保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何待遇?

答: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41、原郊区区统筹人员纳入市级管理后,如何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答:

原郊区区统筹参保人员中,2004年1月1日后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待遇。

2003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的人员,以及2003年6月底前已按原郊区规定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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