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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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1概述

1.1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须的空间范围。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1.2目的

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2管理依据

2.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203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

《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20093-92)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1部分:

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T4001.1-2006)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2部分:

甚高频设备维修规范》(MH4001.2-1995)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

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MH/T4002.1-1995)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

短波单边带设备维修要求》(MH/T4002.2-1995)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

《航空移动业务卫星通信地面地球站总技术要求》(MHT4004-1997)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设备技术要求》(MH/T4010-2006)

《空中交通管制S波段一次监视雷达设备技术规范》(MHT4017-2004)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4006.1-1998)

《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4006.2-1998)

《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4006.3-1998)

《无方向信标机(NDB)台技术要求》(MH/T4006.4-1998)

《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2.2参考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5月第四版)

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

ICAO《机场规划手册》

ICAO《机场设计手册》

3安全目标

3.1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安全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1)杜绝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

(2)因责任原因造成影响机场运行的电磁环境保护方面投诉不超过1次。

3.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机场保障部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的实施计划、考评标准和责任人,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机场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保障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或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3.3安全目标的监控

机场保障部负责组织检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电磁环境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机场保障部负责人须参加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例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相应措施对隐患进行控制。

机场保障部定期召开本部门工作会议,对照检查本部门及科室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机构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在机场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机场保障部主管。

现场指挥中心和安全质量部分别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工作的运行协调和监督。

4.2职责

1、机场保障部负责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制度,制定并落实机场的巡视检查制度,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情况,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民航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现场指挥中心负责各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异常情况的放映,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安全质量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监督工作,包括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每年1-2次检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5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

机场保障部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应每年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状况。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电磁环境保护内出现电磁环境干扰,应立即通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并跟踪处理结果。

6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告备案

6.1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

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以及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民航温州空管站配合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温州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如有变化按程序报批,做出调整。

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划定。

信息导航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规划行政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6.2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报告备案

机场保障部和民航温州空管站技术保障部分别将负责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温州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3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建设建(构)筑物的审批程序

机场保障部和民航温州空管站技术保障部协调温州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温州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明确审批程序,严格进行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6.3.1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在温州市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6.3.2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温州市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审批。

6.3.3机场在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之前,应征求民航温州空管站对新建、改扩建工程规划或设计意见,避免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6.3.4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民航温州空管站应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协调和配合温州市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得=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

6.4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6.4.1机场保障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或民航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立即报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温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并报请地方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予以及时处理。

6.4.2在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时,应先书面征得机场同意后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凡需新建、扩建或改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6.4.3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6.4.4以机场塔台为中心,半径6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以及其他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

6.4.5禁止在机场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天线为中心800米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影响其正常工作的铁路、二级以上公路、110kv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产生有源干扰的电气设施、金属结构建筑物以及仰角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架空金属线缆、金属栅栏、树木等。

6.4.6市、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6.4.7机场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有关保护要求报温州市及龙湾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进行巡视检查。

发现有下列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7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

7.1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负责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日常巡视与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和正常运行的隐患及问题,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7.2巡视检查的频次、范围和要求

7.2.1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的范围是跑道中心点到机场两端外指点标台以外500米、宽度1000米的范围(含跑道两端的航向台、下滑台、VOR/DME台、近台/中指点标台、外指点标台的保护范围)。

7.2.2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的频次每周一次,必要时进行专门检查。

7.2.3巡视检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携带必要的测试工具,按照7.3巡查内容进行检查,并重点关注一下内容:

设置危害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障碍物;进行危害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设置影响航空无线电设备设施工作效能的电磁辐射装置。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位置、设备设施及其所属单位信息等。

主要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地面上有无不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20093-92)规定的物体或其他行为。

巡视路线应涵盖所需检查的所有区域,飞行区围界外增加跑道两端外指点标台的保护区域的巡视。

7.3巡查内容

7.3.1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区域内是否设置了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高压输电电线路等设施。

7.3.2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区域内是否修建影响航空设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实验发射场;是否存放金属堆积物;是否种植高大植物;是否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是否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7.3.3以机场塔台为中心,半径6公里范围内是否设置了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以及其他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

7.3.4在机场各民用航空无线电电台(站)以天线为中心800米范围内是否修建或设置影响其正常工作的铁路、二级以上公路、110KV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器设施、金属结构建筑物以及仰角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架空金属线缆、树木等。

7.3.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是否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7.3.6其他主要设备保护区的巡查要求:

NDB:

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半径100m内,是否平坦、开阔、地势较高;半径300m内是否有悬崖、海岸陡坡、江河堤坝;半径500m以内是否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m以内是否有铁路、电气化铁路、架空金属线缆、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半径120m以内是否有高于8m的建筑物;半径50m以内是否有高于3m的建筑物(不合机房)、单棵大树和成片树林。

VOR:

以天线为中心,半径200m以内是否有建筑物(机房除外);半径200m以外,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是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1.2°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是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2.5°垂直张角。

以天线为中心,半径150m以内是否有树木,距天线150~300m之间是否有高于9m的独立树木,300m以外树木的高度是否超过以天线项部为准2°垂直张角。

以天线为中心,半径150m以内是否有金属栅栏和拉线以及交通量大的铁路、公路金属建筑物等,150m以外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是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1.5°垂直张角。

以天线为中心,半径360m以内是否有架空金属线缆,360m以外架空金属线缆的高度是否超过以天线顶部为准0.5°垂直张角;径向进入全向信标台内的电源线和电话线应从200m以外埋入地下。

DME:

测距台通常与全向信标台配置在一起,其对场地的要求与全向信标台相同。

测距台也可以与仪表着陆系统的航向台或下滑台配置在一起,这时对场地的要求与仪表着陆系统相同。

LOC:

在航向信标台场地保护区内,是否有树木、高杆作物、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杂草高度是否小于0.5m。

进人航向信标台的电源线和电话线是否保护区外埋人地下。

在航向信标台天线前向±10°、距离天线阵3000m的区域内,是否有高于15m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反射物体存在。

在保护区内是否停放车辆或飞机,是否有任何地面交通活动。

GP:

下滑信标合的保护区如图4所示。

在A区内是否有高于0.3m的农作物和杂草,不是否有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

进人下滑信标台的电源线和电话线应从A区外埋入地下。

在B区内是否有高于10m的金属物体、堤坝、树林和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反射体存在。

IM、MM、OM:

地形是否平坦、开阔,是否有超出以地网或天线阵最低单元为基准,垂直张角为120°的金属建筑物、架空线缆、树木等。

7.3.7凡需新建、扩建或改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筑单位应当报请温州市(县)政府规划行政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由其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市)监管局和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同意后方可审批。

7.3.8巡查有无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7.4巡查信息传递及问题处理

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或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机场保障部应当立即通报机场安质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并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影响;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温州市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因数未消除之前,机场保障部和民航温州空管站技术保障部应进行临时处置,确保航空安全。

7.5信息通报和记录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中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所有日常进行的巡检,须做好相关记录。

相关纸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年以上。

巡视检查完成后,机场保障部导航科填写“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检查记录表”。

7.6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置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的审批

在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应先书面征得机场保障部的同意后,再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凡需新建、扩建或改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的意见。

8突发事件处理

8.1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负责制定机场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不断完善,确保机场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置,提高机场安全保障水平。

8.2发现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及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处置程序

当发现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及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保障部和民航温州空管站技术保障部应当立即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控制风险。

无法消除的,应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与温州市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并协同其依法查处。

8.3发现影响航空电磁环境行为的处置程序

8.3.1巡视人员发现影响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行为应立即报告机场保障部值班领导。

8.3.2向地方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请求处理,迅速查明责任单位及个人并及时清除影响和干扰

8.3.3及时报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时应当通知空管塔台时刻关注干扰动态。

9安全信息管理

9.1工作目标

及时搜集汇总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安全信息,并按照程序对此类信息进行传递、分析、储存和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机场保障部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程序,包括信息的搜集、汇总、传递、存储和报告等程序,报机场审核批准后组织落实其中的各项要求。

根据安全信息分析的结果,提出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议。

9.2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搜集汇总,至少应包括以下途径:

1、日常运行中产生的各类台帐、工作记录及单据;

2、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民航当局有关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指令通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文件、标准、程序;

4、中国航空安全资源报告系统(SCASS)及其他渠道提供的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安全信息;

5、相关方交流或各种会议反应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

6、其他国际、国内组织或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理论,涉及到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先进方法和研究动态;

7、内部审核(计)、外部审核(计)、管理评审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8、航班运行受到障碍物影响、无线电干扰的信息或其它不安全事件;

9、行业内发生的有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方面的重大不安全时间;

机场保障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安全信息,定期更新安全信息数据库,分类统计事故、事故征候及其他要求的安全数据,保证数据实时有效。

10风险管理

10.1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对机场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进行风险管理,并将其作为日常安全运行工作的一部分;系统地、主动地识别和评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危险源,并对这些危险源进行的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10.2风险管理的实施

机场保障部负责制定并完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风险管理实施方案,报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保障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涉及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并采取措施来控制风险。

机场保障部成立风险管理小组。

风险管理小组负责:

1、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

2、每年分析国际、国内及本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中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趋势,查找危险源,对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并制作或调整风险管理清单;

3、每月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

4、机场保障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风险管理清单要求,积极实施控制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优化方案。

同时应跟踪原有风险控制方案的残留风险,不断动态调整控制方案,有效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10.3启动风险管理的时机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机场电磁环境保护风险管理小组至少在以下情况启动风险管理程序:

1、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标准变化时;

2、建立或修订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程序、规定时;

3、本机场或行业内发生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不安全事件时;

4、从事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动时;

5、机场改建、扩建、新建时;

6、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受到干扰时;

7、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增与无线电相关的设备设施时;

8、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安全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时;

9、新型航空器来本场起降需要进行航行研究时;

10、机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10.4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标准;

2、符合机场实际情况;

3、具有可操作性;

4、风险方案应确保能够控制相应的风险;

5、采取风险控制方案后应当再次进行残余风险评估,并动态监控,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调整方案,以取得最佳成效。

11安全监督与审核

11.1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和安全与质量部应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检查、内、外部审核评价,确保能够及时识别危险,评估风险,并控制风险,确保机场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符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章标准,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同时根据安全监督与审核的结果,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11.2绩效考核评价

1、机场保障部负责人依据相关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以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评价。

2、机场保障部相关科室依据《部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评定。

3、安全质量部协助机场建设保障部对工作质量与安全进行控制。

11.3安全检查

11.3.1定期检查

检查类型

检查内容

频次

实施人员

检查方式

科室安全检查

巡查制度落实及异常情况处理情况

每月

机场保障部导航科

检查台帐

部门安全检查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安全管理情况

每季度

机场保障部

检查台帐巡视现场

11.3.2不定期检查

检查类型

检查内容

频次

实施人员

检查方式

重大节日、事件前安全检查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节日、事件前

机场保障部

现场检查、巡查检查

临时性检查或不定期检查

巡查制度落实及异常情况处理情况

根据上级指示或安全形势安排

机场保障部和安全质量部

现场检查、巡查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每季度

机场保障部

现场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

民航规章、上级指示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半年一次

机场保障部和安全质量部

检查台帐、巡查现场

1、安全质量部结合每年的综合安全检查,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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