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危险源标识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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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危险源标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危险源标识
1、如何做好安全管理中的危险源辨识工作
安全生产是社会和企业永恒的主题。
新形势下,安全生产氛围不浓、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仍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个别单位仍存在着安全生产走过场,不重视的现象。
笔者认为,要想让管理到位,必须确保做到“七个突出”。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全”。
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五要素”。
就是塑造企业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意识;依法治安,规范安全行为;落实责任主体,强化安全责任;增加技术含量,实现科技兴安;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人人平安。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实”。
也就是说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要客观、切莫形式一派大好或问题一讲,就不了了之。
要摆事实、摆实情、讲实话,运用哲学观点,一分为二,好就是好,坏就是坏。
运用身边的典型事例教育干部职工,用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典型事故警示干部职工,进行科学分析,做出科学说明,既要把成绩讲够,把问题讲透,又要把办法讲明,把前景讲清,这样才能真实可信,才能说服人,才能教育人,才能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活”。
即安全生产宣传开展的方式要活。
当前,在干部职工中掀起的安全学习不能仅限于学习读小报,大会做报告。
当然,这也是安全宣传的重要形式,但决不是唯一的形式。
除过去行之有效的诸如有奖征文、演讲会、对话、双向交流、自我教育等形式要坚持以外,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双向引导,用足各种文化、宣传手段,通过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达到安全宣传的目的。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近”。
就是要贴近本部门、本职工作岗位。
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业务范围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要照搬照抄别的单位不切合实际的经验和做法,把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陷于被动之中。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分”。
就是要针对不同阶层,分层次的进行教育工作。
不能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一锅煮”。
如在教育内容上,就可以向职工多讲一些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内容,注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对安全管理人员就可以适当的多讲一些问题和看法,多讲一些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让他们都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
这样才能让每个层次的人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新”。
也就是说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方式要新、观念要新、内容要新。
要善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安全生产工作遇见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建立一整套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安全运行机制,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常”。
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常新,在任何时候都不放松。
只有在思想上常备不懈,在行动上才能高度自觉。
抓安全工作就是要在形式好时不盲目乐观,警钟常鸣;问题多时不气馁,善于在被动的情况下,稳住局势,时刻在头脑中绷紧安全这根弦。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只要我们坚持以上几项原则,在全局深入、扎实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理念,提高综合素质,我们就能保持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危险源辨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危险源辨识方法有几十种之多,如安全检查表、预危险性分析、危险和操作性研究、故障类型和影响性分析、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LEC法、储存量比对法等。
希望能帮到你。
3、危险源辨识对安全生产有什么意义
意义重大,安全管理是预防管理,安全管理的核心内来容就源是风险管理,那么一切工作都围绕危险源来进行的,危险源辨识是第一步。
首先要明确危险源的定义和分类。
其次,要对危险进行评价,控制,管理。
安全目标的确立和危险辨识评价的结果相关,对于重大危险源还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危险品、重大危险源是怎么定义的
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百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度、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知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道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版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三条明确: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权、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5)安全生产危险源标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6、安全标准化中危险源辨识是哪个要素中的
风险管理要素
7、危险源辨识包括那方面?
1、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2、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源本身是一种“根源”,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等的主体对象,或可能诱发主体对象导致伤害或疾病的状态。
例如:
装乙炔的气瓶发生了破裂。
危险源是乙炔,是可能导致事故的根源;事故隐患是乙炔瓶破裂,导致事故的“状态”。
3、危险因素
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4、有害因素
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5、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是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过程,通常两者通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6、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
(1)、能量、有害物质
A、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它即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一切产生、供给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载体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可能是危险、因害因素。
B、有害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的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
(2)、失控
A、故障(包括生产、控制、安全装置和辅助设施等)
B、人员失误
C、管理缺陷
D、温度、风雨雷电、照明等环境因素都会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
二、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一般危险源的辨识
(1)、按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进行辨识(其中类型)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心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人的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A、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B、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C、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D、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等。
E、心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等。
F、人的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指挥失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等。
G、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2)、按照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分类》进行辨识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
——淹溺
——灼烫
——火灾
——高处坠落
——坍塌
——放炮(爆破)
——化学性爆炸(瓦斯爆炸、火药爆炸)
——物理性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他伤害
(3)、根据国内外同行事故资料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经验进行辨识
(4)、引发事故的四个基本要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管理缺陷
三、危险源的评价与分级
1、是非判断法
直接按国内外同行业事故资料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经验判定为重要危险因素。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即LEC法:
当无法直接判定或直接不能确定是否为重要危险因素时,采用此方法,评价是否为重要危险因素。
风险值(D)=发生事故或危险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次(E)*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C)
这是一种评价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
它是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3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因素是,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取得这3种因素的科学准确的数据是相当烦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采取半定量计值法,给3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
即D=L*E*C。
D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减少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减轻事故损失,直至调整到允许范围内。
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为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为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D为危险性分值
8、重大危险源告知牌怎么做
一、重大危险源告知牌:
指的是在具有重大危险源的设备或场所,对其可能产生不安全及危险因素,通过告知的形式,向工作人员传达安全信息,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一种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危险源名称、危害物质及数量、存在部位(或由何种作业活动导致危险源产生)、可能导致的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2.如果重大危险源告知牌按区域(或岗位)制作的话,如果某岗位重大危险源较少,告知牌有大部分空白的话,可以在告知牌上布置警示标识或说明重大危险源特性及危害。
3、预防控制措施不应只包括作业活动中的注意事项,还应包含教育培训、遵守规程等方面的描述。
三、告知牌符合标准: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四、告知牌特点:
1、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作,美观性、实用性、经济性、权威性与一体。
2、防碎、防潮、防水、防火、绝缘、耐腐蚀、耐晒、耐高温,持久耐用。
3、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五、适合行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
烟花爆竹;
冶金;
煤矿;
电力;
机械制造企业;
水泥、有色、烟草;
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
9、什么是危险源,危险源辨识,风险及风险评价
1.1什么是危险源
要了解什么是危险源,我们首先必须学习体系的定义。
今年发布的GB/T28001-2011体系标准给出的定义是“危险源hazard: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首先、该定义不再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而2000版本的体系虽然要求危险源辨识中要包含“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但财产的损失和工作环境的破坏其实并不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重点,其实在大部分企业的管理实际中,特别是大型企业中,安全主管部门一般也没有这方面的职能。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从来没有强调和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做这些事情,2000版本的体系规范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影响了其正常职能的发挥,减少了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方面的资源投入等)。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新版标准给出的定义则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强调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
如果工作环境的破坏和财产的损失影响到了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害,仍然需要辨识,只是这方面的辨识需要在后续的风险评价中予以识别。
其次,对危险是什么,新版标准在2000年版本的基础上对其对象给出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明确,定义因而更准确和全面。
2000版本的体系标准的原定义是“……的根源或状态”。
所谓的“根源”,就是导致这些后果的最根本的因素(或物质等)。
比如说如果没有汽油的存在和使用,就不会发生汽油的火灾爆炸事故,如果没有矽尘、石棉粉尘的危害的物质存在,就不会发生该类型的尘肺病。
也就是说,如果危险源不存在,无论采取或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电气防爆措施、通风措施)或个体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尘口罩、耳塞、戴绝缘手套等),危害都不会发生。
从这个角度来说,汽油、矽尘、石棉
粉尘等危险有害的物质或因素便是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需要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予以辨识和分析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很多种事故致因理论。
据这些理论分析,导致事故的因素还包含了社会文化的原因、社会制度的原因、经济结构等方面的。
这些是否就是我们应该分析的所谓的“根源”呢?
我想,这些因素是导致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的大背景,某个具体的企业难以左右。
我们在此并不应该把根源理解成导致危害的深层次原因,站在某个具体企业管理的角度,分析这些原因可能并不合适,而从社会或行业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原因,则可能是适合的。
所谓的“状态”,主要指物质或系统所处的状况。
每个不同时刻,其状态均不一样。
物质的状态主要是指物质的不同状况,物质一般都有液态、固态和气态三种可能。
状态改变了,危险有害性也就有可能改变。
如空气被压缩后就变成了危险化学品。
又如汽油在液态时主要的危险性是燃烧(极度易燃)风险,在气态时主要的危险性爆炸风险。
而系统的状态则与各种参数的变化相关。
当系统的各种参数如温度、压力、体积、物态、物质、所具有的能量发生改变时,系统的状态也就发生了改变。
这时系统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改变,如锅炉检修时其主要的危害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风险,而其运行时其的危害性则改变为锅炉爆炸、烫伤等危害形式。
人登高作业时,因为高度的增加,势能的增加,高处坠落变成了其危害的主要形式。
一个系统,其正常状态、异常状态和紧急状态,其危险有害因素各不相同,危害和风险也不一样。
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某种危险物质、系统或者人(也可以把人视为一个系统),在任何不同时刻,其状态都有可能不一样(如水夏天为液态水,冬天则为冰)。
在某种状态的危险源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而在某种状态下则又可能变的相对安全。
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问题。
而新标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或行为,或其组合”。
很明显,“或行为”应该强调的是人的因素。
GB/T13869-2009标准明确要求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时一定要辨识人的某些不安全行为。
当前安全行业的权威教材也明确将包含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单元定义为危险源。
我们知道,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保护人,而人也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因素。
大家经常讲的“十次事故,九次违章”便是这个意思。
人是最活跃的因素,搞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研究人,学安全工程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人员一定要学习人机学、安全心理学、行为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另外,也有专门的安全技术用于对人的研究和控制,如生物节律研究、人机学。
另外,很多事故致因理论中均包含人的因素。
“或其组合”则应该强调的是一种系统的概念,因为从很多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导致事故的危险源有时并不是个别的、孤立某些危险,甚至我们有时候也是无法将危险源类别加以区分,有时区分也是没有意义的(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肯定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工艺布局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
如某个区域或地区的工作环境(或有害的工作环境)也是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现代安全管理的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员工的不同工作环境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在工厂工作时也曾经对工厂自70年以后的300余起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季节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不一样,事故容易发生在寒冷季节和酷热季节)。
我们有时也无法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源予以识别。
因此我们需要把某个系统作为危险源,如把“锅炉”作为一个危险源,显然是可以的,如果进一步扩展,把整个锅炉房作为一个危险源来识别,也没有什么不妥。
要理解“或其组合”的概念,我认为,需要有系统安全的概念。
标准从形式上回答了什么是危险源,但标准术语讲的比较拗口,晦涩难懂。
一些没有从事过安全管理的人员,难以理解。
特别是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或行业中则经常提到“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等概念,但这些概念标准术语中并没有给出定义,他们与危险源的关系又如何呢?
又如何理解呢?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标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级师的培训教材中对以上的相关术语均给出了权威的解释。
危险因素:
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
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根据这些解释并对照GB/T28001-2011标准的定义,从其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危险因素主要是指导致人身伤害的因素,而有害因素则是导致“健康损害”损害的因素。
与我们标准的要求和解释是一致的。
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通常情况下,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源与“危险有害因素”又是什么关系,具体如何描述呢?
《安全评价》第1版给出的解释是“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安全评价师》第2版对此定义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解释指出“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
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
而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就称为危险源”。
另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也给出了类似的解释。
另外,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也指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以上的有关法规和权威的资料中给出的解释,结合体系标准的理解,站在系统安全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概念并不等同,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均是客观存在的;
3.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个方面去分析;
4.危险源可以是指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
5.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区别主要是危险物质数量的区别。
从上面的解释中,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等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可以是危险源。
如实际审核中,很多审核员认为,锅炉不是危险源,危化品库不是危险源,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才是危险源。
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不是致害物(也许在特定条件下变成致害物),而且,也明显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规要求。
就算正确,也会因为其不能系统的看待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和要害,达不到危险源辨识的目的。
我分析,之所以很多单位将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停电作业时误合闸”等作为危险源,其实质是担心该种现象出现。
安全管理中通常称这些现象为事故隐患,是不允许出现的。
但实际工作中企业并不存在这些现象。
其实这些现象是需要关注的,这些主要在风险评价中予以发现,并予以消除的。
曾经有个单位,在其行业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得非常优秀,但其危险源辨识时辨识了1200多个危险源,竟然有700多个不可容许风险,结论明显与其管理现实不符,令人惊讶。
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明显将危险源、危险特性和风险的概念混淆了。
如果我们学过FMEA(故障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这些现象有时就是我们所谈的系统的某种故障模式。
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认证审核中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正确引导企业。
还有很多人仅根据英文单词“hazard”的名词属性,就简单的推断出,所谓的“危险源”,从表述上一定是“名词”或“动词(或形容词)+名词”,很有大玩文字游戏的嫌疑。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体系中所讲的危险源,不但包含这些具有有毒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而且还有其他所指,其含义应该比这些法规的定义的范围更宽(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考虑可操作性,需要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的)。
正如前面所讲的一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都是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需要考虑的。
在此解释法规的定义和行业的要求只是想进一步解释和阐述标准中危险源的含义,加深对危险源的理解。
通过分析,我们区分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概念。
那“事故隐患”的概念又是什么呢?
能不能允许单位使用“事故隐患”的概念呢?
首先,我国现行的各类法规均提到“事故隐患”,如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指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允许认证单位使用该词语和概念是不合适的。
另外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资料,经综合分析可知事故隐患的含义就是传统安全管理中的习惯用语,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事故隐患通常指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隐患给出了一个广义的概念。
如果按“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来理解,他就是
指我们GB/T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