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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税种

日本的税种

所得课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居民。

居民是指到纳税期限为止连续1年以上在国内有住所的个人。

其中,又把居民分为永久居民与非永久居民。

凡连续在日本居住达5年之久的居民,纳税人必须就境内外的一切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不打算在国内永久住下去,1年以上5年以下连续有住所的个人为非永久性居民。

对于非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只限国内源泉所得、国外源泉所得中国内支付的部分和来自国外的汇款部分。

  非居民。

非居民指居民以外的个人,即在日本居住时间不到l年的个人,对于非居民仅就国内源泉收入纳税。

  

(二)课税范围

  按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是对全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但在计算时将所得分为十类,规定各自的计算方法。

(1)工薪所得。

工资、薪水、薪金以及与此类似的所得。

(2)一次性所得。

抽奖、赛马中彩的奖金、人寿保险合同等一次性所得。

(3)不动产所得。

地租、房租等不动产所得与不动产权利出租或出借的所得。

(4)转让所得。

转让股票、房屋、土地等资产的所得(转让库存资产不在内)。

(5)红利所得。

以法人得到的红利、盈利分配,证券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6)利息所得。

公司债与存款利息、合同运用信托(贷款信托等)、公司债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

(7)退职所得。

退职时得到的退职补贴、一次性津贴等一次性发给的所得及同类所得。

(8)事业所得。

农业、渔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事业产生的所得。

(9)山林所得。

购置满5年的采伐或转让则属于事业所得或杂项所得。

(10)杂项所得。

如稿费、公共年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公司债偿还收益等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

  1.工薪所得。

工资所得的金额是从当年的收入中作了工资所得扣除之后的余额。

工薪所得扣除额如表1所示:

表1 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资收入(万日元)

扣除比例(%)

0-165

40

165-330

30

330-600

20

600-1000

10

1000以上

5

  注:

最低扣除金额不少于65万日元。

  2、一次性所得。

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收入的开支以及一次性所得的特别扣除(50万日元)的余额,将其相当于1/2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合并征税。

  3.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所得的金额为该年总收入金额扣除必要的经费后的金额,与其他所得合计征税。

  4.转让所得。

依特别购置法分别对土地、租地权、房屋及股票等的转让所得进行分离征税。

  5.红利所得。

股票红利可以选择按35%的税率进行源泉征收。

如果一个公司每年只有10万日元以下的少量红利,则不必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只按20%的税率源泉征收即可。

证券投资信托的收益分配红利,则适用与利息相同的15%税率的源泉分离征税,实行源泉征收。

  6.利息所得。

利息支付者在国内,则适用源泉分离征税(大部分利息适用本制度)。

居民为了购买住宅或年金的储蓄利息不纳税,两项合计为每人50万日元。

老人的小额银行储蓄、公债及邮政储蓄,每人每项本金350万日元(三项共计1050万日元)可以不纳税。

  7.退职所得。

退职所得指结束工作之后的一次性所得,考虑到养老及其他生活需要,退职收入的承税能力比其他各项所得的要小。

因此,在具体计算时,以工作年限的长短分为两项标准给予扣除,同时,余额的一半还可适用与其他所得分离的税率。

  8.事业所得。

事业所得指当年收入总额中扣除必要的余额与其他所得合并征税。

  9.山林所得。

山林所得总额扣除必要的经费,再扣除山林所得的特别扣除(50万日元)所求得的余额,同其他所得分离征税。

具体计算是,将余额的1/5依适用税率求得的税额的5倍,即是山林所得税额的总税额。

  10.杂项所得。

杂项所得是同下列两项合并计算征税。

当年公共年金等所得金额扣除相应的扣除额。

当年其他杂项所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经费后的余额。

  (四)损益总计

  如果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山林所得、转让所得的金额出现帐面亏损,原则上可以按一定手续从其他收益中扣除,此即损益总计。

  损益总计通常是将综合征税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经常所得类,含利息所得、红利所得、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工薪所得与杂项所得;另一类则是一次性所得,含转让所得、一次性所得。

不动产所得的亏损、事业所得的亏损通常是从经常所得类扣除;转让亏损则从一次性所得中扣除。

如果上述两类所得不够抵扣,还可从别的所得中扣除,如果仍然不够,则依次从山林所得、退职所得金额中扣除。

  (五)所得扣除

  为了保持一定收入水准的生活水平及考虑各人承税能力的因素,日本设置了分类收入扣除项目,一类是最低生活水平扣除,如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配偶特别扣除等;一类是社会扣除,包括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打工学生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等;一类是目的扣除,如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小企业存款、扣款扣除等。

  (六)税款的计算

  1.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总额(含退职所得、山林所得)都按如下的税率表(见表2)计算。

表2 日本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万日元)

税率(%)

0-300

10

300-600

20

600-1000

30

1000-2000

40

2000以上

50

  2.税额扣除。

已计算出的税额,还有以下几种扣除:

  

(1)红利扣除。

从国内法人处取得的红利可按下列算式计算扣除:

其一,应税所得金额1000万日元以下时,应税红利所得金额X10%;其二,应税所得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因增加红利所得而超过1000万日元时,超过部分金额X5%+在此以外部分红利所得X10%。

  

(2)外国税额扣除。

依本国税法对外国应税所得征税时,可按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惯例,扣除外国所得税一部分。

  (3)购置住宅等的特别税额扣除。

为购置一定的新建住宅或华新住宅而使用偿还期10年以上的长期住宅贷款时,最初6年可以扣除贷款本金金额的一定比例。

  二、个人住民税

  此税属于地方税种,征纳情况与个人所得税大体相同。

个人住民税分为道府县民税与市町村民税两种,由市町村统一征收。

  

(一)纳税人

  在道府县(市町村)内有住所的个人;在道府县(市町村)有事务所、事业所、房产的个人,均是个人住民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对象

  收入总额、退职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均是个人住民税的征税对象。

不过是采纳均摊的制度,亦即按人头分摊,标准税率是,道府县民税700日元,市町村民税则视人口不同有1500、2000、2500日元之分。

  (三)税率

  个人住民税收入分摊法是按全国统一标准征税的。

对综合征税的所得采用的个人住民税税率有不同等级,如表3所示。

表3 日本个人住民税税率表

课税对象(万日元)

税率(%)

0-160

5(道府县2,市町村3)

160-550

10(道府县2,市町村8)

550以上

15(道府县4,市町村11)

  (四)缴纳

  市町村以每年1月1日当时居住在该地区的个人为纳税主体。

纳税期限为6、8、10和11月,在市町村机关或委托代理的金融机关缴纳,工薪所得者还采用从每月工薪中预扣的特别征收制度。

特别征收的税额由支付每月工薪的事业所到市町村机关缴纳,职工数不足10人的事业所经过市町村长允许可以一年分两次(每次6个月)缴付。

  三、个人事业税

  个人事业税的纳税人为在各道府县设立事务所或事业所,从事第一类事业(物品贩卖业、金钱贷放业等)与第二类事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第三类事业(医生、律师业等)所得。

  事业税以事业为征税对象,是对从事事业活动收益征收的税款,一般被看成物税,目前基本上是以所得为征税标准,因此与个人所得税和住民税相当接近。

事业税以上年事业中产生的所得金额扣除270万日元的金额作为征税标准。

  事业税的税率为标准税率:

第一类事业为5%,第二类事业为4%,第三类事业中的针灸、按摩、助产士、柔道正骨等类似行医的事业以及钉马掌的事业为3%,其他第三事业为5%。

  每年8月和11月按道府县知事送来的纳税通知书所载税额向道府县或其金融机构的窗口缴纳(普通征收)。

 

  四、法人税

  日本法人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公司所得税,它是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一)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法人组织,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两大类。

国内法人指国内设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的法人,包括公共法人(含地方公共团体、公社、公园、公库等)和公益法人(含财团、社团、社会福利法人、宗教法人等)两种。

外国法人指总部设在境外的机构。

  日本法人税规定,对于国内法人,不管收入的源泉是在国内或在国外,全部有纳税义务;外国法人只对其国内源泉收入征税。

  

(二)课税对象

  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盈利所得。

国内法人缴纳的所得税包括:

经营所得,指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盈利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接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产生的利息,由银行、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外国法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项,即经营所得及资产运用所得、动产租赁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和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

  (三)税率

  日本法人税的税率如表4所示:

表4 日本法人税税率表

纳税人

税率(%)

普通法人

37.5

中小法人

 

其中:

年收入800万日元以上部分

37.5

   年收入800万日元以下部分

28

合作社、公益法人等

27

  (四)利润与费用的计算

  法人税的征税标准是法人各事业年度的所得金额,从收益中扣除支出以后的部分,纳税人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总额后的余额。

  利润额与费用额原则上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

但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税法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利润总额是指产品销售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承包与提供其他服务的收入、存款的利息收入等通过法人交易产生的利润额。

另外,资产无偿转让时,可以按通常收入的金额计入利润额,无偿取得资产时,或者债务被免除时,这种收入也计入利润总额。

但股息收入和资产评估收益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费用额的计算有一些特别规定,如:

交际应酬费。

税法上规定了一定的列支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列入费用支出,超过限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

  捐赠款项。

企业向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国立大学以及其他大臣指定的公共法人的赞助款项,可全部计入企业费用,其他按一定限额计入费用,超过部分不得列支。

  管理人员的报酬。

管理人员的工资,税法上规定一般也可以计入企业费用,但过高却不予承认。

  准备金制度。

税法规定,一般企业不允许列支准备金,但对蓝色申报的纳税人可建立准备金制度。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司或企业缴纳法人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但下列税额可以从本事业应纳法人税税款中扣除:

  法人在一个事业年度中,按所得税税法规定缴纳的利息、分红等所得税额。

  本国法人在事业年度中在国外缴纳的法人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按其应纳税税额乘以外国所得占其所得比例计算所得出的金额。

如果不足扣除,可以从前5年结转下来的未拍完的外国法人税额中抵扣。

  (六)征收

  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

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

其一,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帐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此种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其二,普通申报即为白色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实、少缴法人税款的,税务机关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法人住民税

  法人住民税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税,分为法人人头税和均等人头税。

  1.法人人头税。

法人人头税应税标准为企业缴纳的法人税额。

法人税额的标准税率:

道府县民税5%;市町村民税的税率12.3%。

  法人税额的限制税率:

道府县民税6%;市町村民税是14.7%。

  同个人住民税情况不同的是,不少道府具与市町村不依标准税率征收而多半是摊派。

  2.均等人头税。

均等人头税是一种按资本额和从业者人数而征税的一种税,具有按收益课税的性质。

具体税率见表5。

表5 日本均等人头税税率表

资本金额

从业人数

市町村民税

道府县税

0.1亿以下

50人以下

4万

1万

超过50人

12万

0.1亿-1亿

50人以下

12万

3万

超过50人

15万

1亿-10亿

50人以下

15万

10万

超过50人

40万

10亿-50亿

50人以下

40万

50万

超过50人

175万

50亿以上

50人以下

40万

75万

超过50人

300万

财产课税

  一、对无偿转移财产的课税

  

(一)继承税

  继承税是对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所征的直接税。

  日本主要是对作为财产取得者的个人征税(即遗产取得方式)。

  1.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两种情况:

(1)因继承或遗赠得到财产的个人,取得时在日本有住所。

(2)因继承或遗赠取自日本财产的个人。

取得时在日本无住所。

  2.征税对象。

继承税的课税对象是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你为"继承财产"。

主要包括成为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特许权、著作权等各种无形财产权及各种债权。

另外,还包括保险金、退职养老金、功劳金、有关生命保险契约权利等等。

  3.课税标准及征税金额的计算。

按照民法规定的继承份额,把遗产总额向各继承人以及受遗者按比例分摊的部分。

  继承税先要计算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者的课税价格,它是各个继承人或受遗者通过继承或遗赠得到的财产后的合计额,扣除属于这些人负担的债务以及殡葬费用后的金额即为课税价格。

  各个继承人的课税价格还可以扣除一个基础扣除额,这一基础扣除额相当于继承税的征税最低限额,即"4800万日元+95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例如,继承人有配偶及子女3人共4人时为8600万日元)。

  4.税率。

税率从10%到70%共13档,每5%为一档,最低税率适用法定继承人取得的金额700万日元,最高税率适用法定继承人取得的金额10亿日元。

  5.申报与缴纳。

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人,原则上应在知道继承开始之日(通常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署申报缴纳。

有几个继承人时,应联署一份申报表。

  应纳继承税额若超过10万日元,且在缴税期限之前缴纳有困难的,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最多20年(对某些财产可以多到40年)之内分年缴纳。

应纳税额延期缴纳后用银钱缴付有困难时,可以用国债、不动产、公司债、股票等实物缴纳。

另外,若继承人中有一大不缴继承税份额,其他继承人有连带责任,但限在受继承利益份额的范围内。

  二、赠与税

  

(一)纳税义务人

  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下列二者之任何--个人:

  

(1)因赠与而得到财产的个人,得到该财产时在日本有住所;

  

(2)因赠与而得到位于日本的财产的个人,得到该财产时在日本无住所。

  

(二)征税财产的范围

  赠与税的征税价格是当年接受赠与财产的份额的合计额。

财产价额中还包括免除债务时所得的免除额、接受低于市价的转让所得差额。

赠与财产中,不包括夫妇及双亲子女间常规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社交方面相应的礼品、香奠等价额。

同时,赠与宗教、慈善、学术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所用的一定财产也不征税。

若设有特别残疾人受益人信托的,6000万日元以内的信托受益权不征税。

  (三)扣除

  包括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

基础扣除为:

接受赠与的人每年可从征税价额中扣除60万日元(受益人不止一个时,合计额为60万日元)。

配偶扣除包括:

结婚20年以上的夫妇之间,其配偶居住所用土地、土地上的权利与房屋及这类物权的收益等作为赠与时,可以从赠与财产的份额中扣除不超过2000万日元的部分,但一生仅限一次。

  (四)税率

  税率结构基本上与继承税相同。

  (五)申报与缴纳

  接受赠与者,从一日历年中所获赠与额中扣去基础扣除,若有应缴税额,应在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向住所当地税务署申报缴付。

应缴税额若超过10万日元且在缴纳期限前用银钱缴纳有困难时,提供担保后可分5年延缴,但不能用实物缴纳。

同时,接受赠与的人若不付赠与税,赠与人就有共同缴纳义务。

  三、固定资产税

  固定资产税是固定资产所在市町村征收的财产税,不管所有人是法人还是个人,即与所有人的收入水平无关。

固定资产税在市町村税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固定资产税征税客体的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房屋与折旧资产。

对于大型折旧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都道府县征税。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保有的固定资产不征税。

指定的墓地、公共道既国家等指定的房屋及其地皮、学校的校舍等,也不征税。

  固定资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固定资产所有人。

  固定资产税的标准税率为1.4%,限制税率为2.1%。

但在用1.7%以上税率征收时,原则上应事先向自治大臣备案,自治大臣可指示变更税率。

  固定资产税的征收期为每个日历年度的第一日即1月1日,对当天有固定资产的人征收。

固定资产税缴纳日期为4、7、12、2月,由市町村条例规定具体的时间。

征收固定资产税按普通征收方法,纳税通知书最迟于缴纳期限前10天送达。

  四、地价税

  地价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具有国内土地与租地权等土地的一定权利的个人与法人(包括无法人资格的社团)。

租地权等土地的一定权利按地价法规定有如下几种:

(1)租地权;

(2)地上权(包括地下权与根据空中的区分地上权而定的地役权等);(3)办公用建筑物的租借权(包括根据占田河川区域内土地的许可的权利);(4)永佃权及依农地法限制解约的农地等的租借权,地价税以当年1月1日午前拥有-切的地(指土地与借地权)的个人与法人为征税对象。

  个人与法人在征税期内拥有的土地(除去不征税的部分),全部按各种项目分别计算地价税的征税价格。

地价税的税率为0.3%。

  在征税期间拥有土地的人,若当年征税对象额为正数,应在当年10月1日至31日之前的期限内申报。

另外,地价税金额,在申报期限之前缴纳相当于1/2的金额,余额在下年3月31日前缴纳。

  五、特别土地保有税

  市町村对比较大的土地保有或购置开征特别土地保有税。

特别土地保有税由土地保有税与土地购置税两者构成。

  特别土地保有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每年1月1目的士地所有人。

土地购置税的纳税人是2月申报的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目的1年内,8月申报的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目的l年内,分别购置土地的人。

  土地保有税税率为1.4%,土地购置税税率为3%。

  对于供事务所、工厂等长期使用的房屋用地,以及如果适合该地区土地利用计划,经节町村同意,可免除纳税义务。

  六、都市计划税

  市町村为筹措都市计划事业、土地区划整理书业的费用,原则上要对都市计划区域中市街化地区的土地房屋,向其所有人征收都市计划税。

但若有特殊情况,市街化调整地区中,条例规定的地区的土地房屋也要开征此税。

  都市计划税的征税客体是土地房屋(不包括折旧资产)。

  纳税义务人、征税标准、征税日期、缴纳日期、征收方法都与固定资产税一样。

通常是同固定资产税一并征收。

商品课税

  一、消费税

  

(一)纳税人

  在日本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以及进口商(包括个人)均为该税的纳税人。

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小营业人可以免缴此税。

但是,他们仍然可以作为纳税人提出申报以便退回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税基

  税基是销售收入额和收取的服务费,进口物品还包括关税和其他货物税。

  (三)税率

  税率为3%。

但是,在1992年3月3]日前,客运车辆(不包括排气量在5OCC以下者)适用6%的税率。

  (四)纳税申报

  公司的纳税年度为会计年度,个人则为公历年度,但是,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缴税的方法。

  公司必须在其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

此外,公司还必须提交期中纳税申报表,并按过去年度已缴税款的半数缴纳税款,或按当年前6个月实际发生的帐面数缴纳税款。

但是,如果前半年的应纳税收低于30万日元,则不必提交期中纳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

  二、有价证券交易税

  有价证券交易税是根据债券、股票等的买卖和交换进行有偿转让时课征的税。

该税占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增长较快,在昭和50年(1975年)为0.5%,至昭和61年(1986年)则上升至3.2%。

  属于课税范围内的有价证券,包含了国债券、地方债券、企业债券、可转让企业债券、股票、信托的受益证券等税率。

详见表6。

表6 日本有价证券易税税率表

 单位:

% 

有价证券种类

税率

证券公司买卖

所发生的转让

其他转让

股票、投资信托受益证券

12

30

地方债券、公司债券、贷款信托受益证券

6

16

国家公债券

6

3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特有的有价证券的转让,可免税。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经济交易等草拟的文书背后存在的承税能力,对特定文件在其形成时征收的税。

纳税义务人则为制作特定文件的人。

  

(一)征税标准与税率

  印花税的征税标准与税率,视证书等不同的种类而有如下规定。

  1.期票、汇票为票额100万日元以下的征收200日元,超过10亿日元征收20万日元,分级定额。

另外,凭票即付的票据,其票额在10万日元以上者一律征收200日元(不足10万日元的免征)。

  2.不动产等的转让、消费借贷、运输等的各种契约文件以及雇船契约等,如无金额记载或记载金额中10万日元以下的征收200日元,记载金额超过50亿日元征收60万日元,分级按不同税率征收(记载金额不足1万日元的免征)。

  3.有关承包的契约文书采取未记载金额与记载金额为10万日元以下的征收200日元,到超过50亿日元的征收60万日元的分级定额制(记载金额不足l万日元的免征)。

  4.销售额收据,收到金额100万日元以下者征收200日元,超过10亿日元征收20万日元,分级定额。

其他收据一份200日元(不足3万日元的免征)。

  5.存款证书一份200日元,股票与公司债券等票面金额为500万日元以下者征收200日元,超过1亿日元征收2万日元,分级定额。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签定的文书不征印花税。

另有一些特别法规定的文书也不征税。

  

(二)缴纳方法与期限

  印花税在文件形成时贴上印花即算完税,文书太多时不贴印花,改以盖戳、开证明等方式,用现金缴纳。

  四、交易所税

  有价证券交易税以有价证券的现货交易为对象,交易所税则对交易所中进行约有价证券与商品的期货交易征税。

  

(一)纳税义务人

  交易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事征税对象的期货交易等的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所是特别征收义务人(特别征收方式)。

  

(二)征税标准与税率

  1.对于期货交易(可以计算出差价的交易)、国债、有价证券、商品等的现货期货交易,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金融指数期货交易,都是征税对象,以交易约定金额为征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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