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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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盐开管[2006]143号

 

关于印发《盐城经济开发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办、局、室(部、队、庭),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村民(社区)委员会:

《盐城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级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盐城经济开发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预案体系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2.3应急联动机制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基本响应程序

4.4指挥与协调

4.5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经费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4制定与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9.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9.3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4 盐城经济开发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及协助部门任务分配

9.5 盐城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全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订本总体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的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管委会负责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公共事件相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区管委会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社区、行政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区农工局组织落实和制定,报区管委会备案。

(5)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名单由区安监局提出,报区管委会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

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管委会批准。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将不断补充、完善。

1.5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凡涉及跨我区规划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区管委会是在区党工委领导下,负责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根据省、市政府及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进行处置,或通过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

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管委会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协调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应急时,相应吸收相关方面领导进入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机构,负责指挥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一般由区分管领导担任。

目前已有的区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区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今后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目前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管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区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区各部门及重点部位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1.3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由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必要时选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坚决服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在应急响应全过程中,从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到善后和灾后重建,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协作部门及参与单位应主动配合,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全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参见9.5。

2.3应急联动机制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机构与有关省、市属驻区单位、武警建立应急联系渠道,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区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形成覆盖全区的监测体系,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确保区管委会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比较详细的情况。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区管委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向区管委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1.3公众报告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对多发、易发的公共事件,要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应向区安监局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各级应急机构和各专项应急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

3.1.4信息管理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7)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视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等级参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省关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2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市有关部门研判。

研判后,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经过研判,预见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避免,区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I级、II级、III级预警;预见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Ⅳ级预警。

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各种媒介或通过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专项应急机构应宣布预警调整或解除预警。

3.2.4预警处置

国家或省发布I级、II级预警和市发布III级预警,且本区处于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之内,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要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区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后,区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以及电子政务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区应急指挥中心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应急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省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应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并以此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4.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

级别确定后,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情况下首先启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专项应急机构、各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如出现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级发展的趋势,应适时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处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利用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全区政务信息网,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2.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单位和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逐日上报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

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

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利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区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区管委会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4.2.5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有关部门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好现场;

(3)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尽快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2基本应急

一旦突发各类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组织做好以下基本应急工作:

(1)信息研判。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根据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信息以及现场采集的信息,评估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研判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及发展趋势,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相应的应急建议。

(2)应急启动。

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指导做好应急工作。

(3)抢险救助。

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助。

(4)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通知附近医院做好紧急救治准备。

(5)卫生防疫。

如突发公共事件存在造成疫病流行的风险,卫生防疫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到事发地进行流行疫病医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6)交通管制。

区公安分局牵头,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助,制定事发地交通管制方案,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7)现场监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型,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8)人员疏散。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或危险源没有消除前,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人员应划定危害区域或危险区域,由公安部门或有关专业抢险机构组织营救受害或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9)安全防护。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依法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

组织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

(10)社会动员。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动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力量为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工作提供支援,指导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机构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必要时,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可依法征收、征用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11)损失评估。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或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组织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损失评估能够逐户核实的,要逐户核实,登记造册。

(12)现场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受害人员已经安全转移,现场危害和危险源已经有效消除,有关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指挥人员经请示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同意后,可以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恢复应急现场常态。

应急与恢复、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协调行动,同时做好恢复与减灾工作。

4.3.3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事态难以控制时,有关应急机构应报请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扩大应急程序。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不能有效处置或发展成为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或总体应急预案。

情况特别紧急时,由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和省政府决定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4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领导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

4.4.2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区各有关应急责任单位、应急救援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市、省应急指挥中心指定。

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有关部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

4.4.3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中心授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任务是对有关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传递,对灾情核实、统计、上报、发布,整理有关应急资料,协助对外联络,协助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二)治安保障组。

由区管委会分管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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