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第六讲 关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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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六讲关税法
第六讲关税法
本讲基本内容框架:
关税是对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税法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题型除选择题以外,还常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一并出计算题。
历年考试中题量一般2-3题,分值3-5分。
本讲主要内容:
一、税法三要素
(一)征收对象
1.进出境货物
2.进出境物品
(二)纳税人
(三)税率
1.进口货物:
四栏
2.出口货物:
一栏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
2.特殊进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四、关税减免
(一)法定减免税
(二)特定减免税
(三)临时减免税
五、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六、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二)税税强制执行
(三)关税退还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五)关税纳税争议
本讲重点内容有:
应纳税额计算(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的计算)、征收管理办法。
本讲难点问题是: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特别是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调整。
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日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关境和国境的区别。
(二)纳税人(2002)
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给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1.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对以邮寄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以邮寄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对于相关的进出口税则概况、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税则归类等知识,参见教材,做一般了解。
二、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种类:
自2002年1月1日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使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使用原产于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5)暂定税率优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使用暂定税率。
(6)关税配额税率,是指在一定数量内的进口商品使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使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同一种货物可能使用不同的税率,这依赖于进口国同我国的关系。
▲进口商品的税率结构主要体现为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资源、一般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资源税率较低,制成品税率较高。
▲书上还有很多的不重要的内容。
2.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1)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征从量税。
(2)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税。
(3)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2002、2009)。
(二)出口关税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20%-40%)。
▲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是20种,税率也低。
(三)特别关税(2004):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1.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销他国补贴。
3.保障性关税。
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
▲保障措施可以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
(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2007、2010)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应按原进口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是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收。
三、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其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四、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
▲到岸价格(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2008)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之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买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用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进口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为了消除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对成交价格产生的影响。
▲特殊关系等同于会计上的关联方。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下列顺序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倒扣价格方法(减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②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④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⑤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①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方法(加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有关项为:
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2005、2007)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其中:
(2005)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2009)
5.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
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2009)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009)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2008)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2003、2007、2009、2010)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离岸价格(FOB,FreeonBoard)。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相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
1.以一般陆、空、海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③无法准确确定运费和保险费用估算方法:
运输费按运输企业同行业运费率估算,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出口货物:
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关于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的总结
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环节
出口环节
境外部分或支付给境外人
境内部分或支付给境内人
境外部分或支付给境外人
境内部分或支付给境内人
运费
是
否
否
是
保险费
是
否
否
是
佣金
是
否
否
是
五、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六、关税减免
▲减免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以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2005)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除法定减免外其它减免税均由国务院规定。
法定减免中,列举的免税货物有(2003,2006,2007):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等;
▲超过6个月,应缴纳关税。
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到岸价格×关税税率×[超过月份数÷(监管年限×12)]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2009)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料加工);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七、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行邮税)
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行邮税包含了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1.纳税人:
(1)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的服务人员;
(2)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3)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2.税率:
50%、20%、10%三栏比例税率。
3.完税价格:
海关参照该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应纳税额:
完税价格×税率
4.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于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清税款。
八、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与国内其它税有所不同,应重点掌握。
征收管理项目
内容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问:
进口货物自运输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总部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004)。
(二)关税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构成关税滞纳。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2006)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即第16日开始计算。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协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针对纳税人银行账户)、变价抵缴(针对纳税人的货物)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往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装复运进境或出境,不退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海关原因),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纳税人原因),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天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