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无带薪休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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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无带薪休假

生产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无带薪休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生产系统)

 

云南知名药厂

2009年11月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定岗定责定编............................2

第三章员工职务/岗位聘用.......................3

第四章人员的招聘和录用........................3

第五章员工岗位异动............................7

第六章员工离职管理............................8

第七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1

第八章考勤管理................................15

第九章附则...................................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GMP文件、《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知名药厂生产系统聘用的员工。

第三条生产系统员工分管理系列、技术系列、生产系列三类。

(一)管理系列:

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QA主管、QC主管等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生产制造部(生产调度员、工艺卫生员、外包组长)、生产工程部(设备管理员)、生产服务部(采购员、仓管员、驾驶员、库工)、财务部(会计、出纳、综合管理)、行政人事部(行政文员、后勤管理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

(二)技术系列:

包括质量管理部QA、QC、GMP档案管理员、研发人员,车间工艺技术员、中间站管理员,生产工程部机修工、电工、司炉工、水处理工、空调工;

(三)生产系列:

包括直接参与生产的车间操作工、班组长。

第二章定岗定责定编

第四条生产系统所有职能部室的员工任职,须按定岗、定责、定员方案执行。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于每年的12月份编制或修订生产系统组织机构设置、定岗、定责、定员方案。

经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方案包括:

(一)生产系统职能部室设置和部室职责;

(二)生产系统各职能部室的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岗位主要职责和权限(即:

岗位说明书)。

第六条岗位说明书的拟定: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的岗位说明书,由董事会拟定;

(二)职能部室负责人的岗位说明书由行政人事部拟定;

(三)生产系统职能部室所设岗位的说明书,由各部室负责人拟定后报行政人事部汇编;

(四)岗位说明书应包括:

岗位名称、所在部门、上下级管理关系、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员工职务/岗位聘用

第七条生产系统所属员工的职务/岗位聘用权限规定如下:

(一)生产系统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聘任;

(二)生产系统职能部室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由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提出任免书面建议,报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审批、聘任。

(三)生产系统职能部室所属员工由部室负责人聘任;

(四)班组长的聘任:

由车间负责人提名,经生产制造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逐级审批后由生产制造部负责人聘任,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其他部门的班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提名,经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逐级审批后由部门负责人聘任,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公司行政职级顺序:

行政直线:

员工→班组长(主管)→车间主任→经理→总经理→更高职位

行政支线:

副主任→副经理→副总经理(助理)

第八条公司实行职务/岗位的任期制: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确定任期;

(二)部室正副职的任期实行两年一聘制;

(三)其它岗位实行一年一聘制;

(四)上述聘用员工聘期届满后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可续聘,续聘的不再另发聘书;在履职期间绩效考评不合格、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差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工作需要的安排,可根据情况即时解聘或另聘。

第四章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九条公司生产系统年度招聘计划:

每年1月31日前,行政人事部根据本年度生产系统组织机构设置、定岗、定责、定员方案和上年度各部室绩效考评结果,会同用人部室提出相应的新进人员招聘计划、考核不合格员工的转岗或待岗计划,形成生产系统年度招聘计划,报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一十条临时招聘:

用人部室和行政人事部根据年度期间员工的流动情况(离职、在职岗位异动)、编制调整需求、突发性招聘需求等,实施临时招聘。

临时招聘由用人部室填写《用工申请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用人部室、总经理助理、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实施。

第一十一条招聘程序:

招聘采取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和用人部室的特殊需求公开招聘条件,经应聘资料筛选、笔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

(一)行政人事部收集应聘人员个人简历并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带齐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明等合法证件,填写《应聘申请表》。

内部招聘人员仅需填写《应聘申请表》;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行政人事部会同用人部室对应聘者的资料进行初步甄选;

(三)行政人事部针对招聘条件与用人部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共同制订考试(笔试和/或面试)方案、确定参试人员,并组织实施;

(四)考试结束后,各主考部门/人员按《面试评价表》要求给出书面意见(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应聘人员综合素质的评价;用人部室负责专业素质和水平的评价;公司领导负责综合评价)后,行政人事部会同用人部室确定招聘结果(淘汰、试用、储备等)。

(五)招聘结果确定为试用的应聘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按《试用审批表》程序办理试用审批手续;淘汰人员由行政人事部通知本人考核结果;储备人员由行政人事部向本人说明未录用原因后,个人信息进入公司人才库备用;

(六)由于工作原因急需引进的特殊或关键人才,其招聘与录用的条件和程序可由公司领导据需确定,但引进人员仍需填写《应聘申请表》、《试用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应聘资料。

第一十二条入职:

(一)经批准予以试用的人员,由行政人事部电话联系发出录用通知,告知报到日期、录用岗位、薪资标准、试用期限,员工来报到时需带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填写《入职登记表》;

(二)行政人事部向用人部室开具《员工报到通知》、发放《新员工入职培训表》和《员工试用期工作记录表》,会同用人部室组织入职引导和入职培训工作;

(三)试用期员工入职后由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员工编号管理办法》制定个人工号,发放员工卡;

(四)入职办理完毕,并经过入职培训后,一周内,行政人事部安排体检事宜,新入职员工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向员工本人开具《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购买社保通知书》,并通知员工送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

(六)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壹式叁份,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司公章以及员工本人现场签名或是签章加手印后生效。

生效的劳动合同由行政人事部送劳动执法部门登记备案后公司、员工、劳动执法部门叁方各执壹份;

(七)对接触公司机密的岗位,公司要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应聘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对有竞业限制要求的重要岗位,要在劳动合同中与入职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八)行政人事部负责建立员工的人事档案并办理员工原档案的转入手续;同时办理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新建或续建。

第一十三条试用期管理:

(一)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对于引进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存在试用期;

(三)用人部室应在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内记录其工作情况,以便确认其实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和胜任岗位工作;

(四)试用期结束前一周,用人部室应填写《员工试用期工作记录表》、《转正审批表》,确认试用结果(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由行政人事部办理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五)试用期工作表现优异,需要提前转正的,由用人部室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填写《转正审批表》,行政人事部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六)内部员工岗位异动按照1-2个月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发放100%岗位工资;

(七)试用期员工品行不端、服务欠佳、无故旷工、缺乏责任心、态度不端正、请假超过一个月等,必须及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手续办理完毕后行政人事部按照约定薪酬和出勤天数计算该员工工资;

(八)试用期员工实行关联考核,即直接带领试用期员工的责任人(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无条件负责试用期员工工作的熟悉、业务培训。

第一十四条转正与聘任:

(一)试用期考核合格并通过转正审批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本人和用人部室发出《员工转正聘用通知》;

(二)录用的公司部室正副职员工同时按第七条规定进行职务任命;

(三)内部员工岗位异动,经试用合格后,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职务任命;

(四)需要办理档案、户口转移的,根据当时公司和国家的规定和政策,由本人申请,公司按实际情况协助申请和办理。

第一十五条兼职:

公司反对一切形式的影响本职工作、有损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公司支持不影响本职工作、有益公司形象、符合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职,以及一般社会活动(包括公益事业活动)。

(一)一切固定兼职及重要社会活动应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未经公司书面裁定和批准,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和领域范围内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的兼职。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经裁定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商业竞争对手(包括经裁定属潜在的竞争对手);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3、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有损公司利益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它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影响本职工作和有损公司利益的兼职工作。

(三)在工作上,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和生产活动。

(四)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以公司名义出席公众社会政治活动。

(五)有以上行为者,公司将做除名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员工岗位异动

第一十六条生产系统员工的岗位异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升职。

指员工因能力提升、业绩表现突出,公司给予职位的晋升;

(二)降职。

指员工因管理失误、业绩不佳、履职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公司给予职位的降级;

(三)调岗。

因机构调整、业务需要、为符合员工工作能力和发展意向或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公司给予内部岗位的调动或调整;

(四)待岗。

指员工因绩效考核不合格、履职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竞聘落岗等情况,公司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进行培训学习;

(五)员工要求内部调动,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调动的意见后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与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共商后,决定是否调动,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本人。

第一十七条员工岗位异动,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职务/岗位聘用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一)升职和降职:

由提名人填写《员工岗位异动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行政人事部负责填写《员工岗位异动通知》,告之本人和用人部室并存档;

(二)调岗:

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协调,征求调出与调入部门的意见,填写《员工岗位异动审批表》报批后执行。

同时填写《员工岗位异动通知》,告之本人和用人部室并存档;

(三)待岗:

由用人部室填写《员工岗位异动审批表》,说明待岗理由,交行政人事部报批后执行。

行政人事部负责填写《员工岗位异动通知》,告之本人和用人部室并存档。

同时组织安排待岗员工的培训。

待岗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待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岗位异动的员工应在接到《员工岗位异动通知》后与相关部室、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填写《物品、文件交接清单》,行政人事部负责监交,办理交接后按期到相关部室报到。

第一十九条除第十六条之因素外,各部室应尽量保持员工岗位的稳定性,以利于员工在岗位上技能的持续提升。

第二十条车间员工岗位异动不需进行审批,但在每月考勤统计时提交《人事报表》到生产制造部、行政人事部,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当月所在岗位(工序)。

第六章员工离职管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离职指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提前结束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居于个人意愿或出现法律规定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三)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员工的过错性原因、非过错性原因以及经济性裁员等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原因,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原因包括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以及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有威胁行为者、旷工和事假超过规定者、工作态度恶劣、工作效率低下、年终考评最末者、仿用上级领导签名、伪造假证明、盗用印章者、代人打卡者、记大过两次以上、记过三次以上、警告四次以上者等;

2、非过错性原因包括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最低标准)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依法调整处理后,员工仍不能上岗等;经济性裁员原因包括公司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经营转向、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3、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期满、员工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公司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职申请和审批:

员工的离职由用人部室、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审批。

中层管理人员需报总经理审批。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和员工均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确定解除时间、解除条件、补偿金支付等事宜;

2.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支付补偿金;

3.由员工提出的协商解除,行政人事部应进行离职谈话,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报送审批。

(二)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正式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3日书面告之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应进行离职谈话,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报送审批;

2.出现法律规定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员工可依法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行政人事部进行离职谈话,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报送审批;

3.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擅离岗位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损失情况通过法律手段向擅自离岗员工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三)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过错性原因或非过错性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由行政人事部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报送审批后,于合同解除前30日书面通知工会和员工本人(如属试用期员工则无需提前通知),告知解除理由;

2.经济性裁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宣布裁员理由和规模,行政人事部会同职能部室拟订裁员方案,于合同解除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除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外,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由行政人事部提前征求员工意见,同时按招聘权限的规定,提前45日征求用人部室、领导的意见,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确定是否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的种类和期限;若双方愿意续签合同,则在原合同期满前完成签订手续;若公司和员工任一方无意续签合同,则需提前30日书面告之对方,由行政人事部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报送审批;员工拒绝续签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应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原因;

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合同未进行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不予支付补偿金;

3.员工退休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行政人事部通知员工本人,直接办理移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手续;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行政人事部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报送审批;

5.出现公司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等情况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公司董事会宣布相关决议,行政人事部于合同终止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组织办理相关合同终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所有员工离职前应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物品、文件交接清单》,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后与行政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手续。

如有培训服务期约束或竞业限制协议的,按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之规定,由员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手续未清的,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人事部向离职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据需、依法核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封存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均需在一个月内办理档案、户口转移手续,如逾期不办理,本公司将档案、户口转就业中心,不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辞职书、通知书、面谈记录、审批表、公司决议文件、证明书、协议书等)由行政人事部建档保存至少两年;与当事员工有关的材料需复印后封存于员工档案中。

第二十七条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第七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司生产系统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

生产系列、技术系列员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少于7小时,作息时间按照生产任务进行。

三班倒人员按照8:

00-16:

00、16:

00-24:

00、24:

00-8:

00出勤。

第二十九条休息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三十条全民法定节假日为全额带薪假,按照国家公布的休假时间执行,如遇周六、周日,则在工作日补假。

元旦节壹天清明节壹天劳动节壹天端午节壹天国庆节叁天中秋节壹天春节叁天

第三十一条部分公民节假日为全额带薪假,如遇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妇女节半天(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半天(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三十二条楚雄州法定节假日为全额带薪假,如遇周六、周日,则在工作日补假。

州庆叁天火把节叁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休息、休假日时间有修改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病假:

(一)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病休期间,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在内;

(二)医疗期满后,若因病情需要,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病休期;

(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的计算和统计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五)月度累计病假天数小于4天(含4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当月相关津贴按100%计发;

(六)月度累计病假天数5天以上(含5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取消当月相关津贴;

(七)员工在医疗期内发生的医药费、医疗费等自己承担;

(八)病假扣发工资=岗位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

第三十五条事假:

(一)月度累计事假天数小于4天(含4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当月相关津贴按100%计发;

(二)月度累计事假天数5天以上(含5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取消当月相关津贴;

(三)当月事假天数大于等于应出勤天数的或一年内累计21天以上(含21天),须自己承担相应月份公司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事假扣发工资=岗位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事假天数

第三十六条婚假:

(一)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初婚员工,可享受带薪婚假3天(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二)申请婚假须提前一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申报拟休假的时间,并向行政人事部出示婚姻登记证明;

(三)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可享受带薪婚假18天(含双休日和节假日);

(四)月度累计婚假天数小于4天(含4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当月相关津贴按100%计发;

(五)月度累计婚假天数5天以上(含5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取消当月相关津贴。

第三十七条产假:

(一)女员工请产假的由劳动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政策发给产假工资。

妻子属晚育并第一胎的,男职工有陪产假7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工资发基本工资;

(二)产假时间:

1.顺产90天、晚育120天(同时达到男25周岁、女24周岁以上条件的初育为晚育);

2.难产另外增加15天;

3.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15天。

(三)产假含15天的产前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

(四)申请产假须提前15天向所在部室负责人审批,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怀孕期及哺乳期的员工,按国家规定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

怀孕期间或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和夜班。

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视同出勤。

小孩未满一周岁的,上班期间给予母亲每天哺乳时间一小时(不含午餐时间);

(六)月度累计产假天数小于4天(含4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当月相关津贴按100%计发;

(七)月度累计产假天数5天以上(含5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取消当月相关津贴。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假:

(一)计划生育假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其休假工资由其所在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

(二)计划生育假,由申请人向所在部室提出,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批;

(三)月度累计计划生育假天数小于4天(含4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当月相关津贴按100%计发;

(四)月度累计计划生育假天数5天以上(含5天,不含公休日、节假日)的,取消当月相关津贴。

第三十九条丧假:

(一)员工因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不幸逝世给予带薪丧假3天;

(二)丧假由申请人部室审批,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丧假自丧事发生后30天内有效,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第四十条各类假的月度、年度效益奖励:

(一)病、事假月度累计不超过4天(含4天,不含双休日、节假日)的,月度效益奖励根据考核结果、经营效益计发;

(二)病、事假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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