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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外部突出物的法律74483EEC

EN

统一文本

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CONSLEG体系出版

CONSLEG:

1974L0483_01/05/2004

页数:

15页

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1

本文件纯属文件编制工具,有关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B

1974年9月17日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外部突出物的法律

(74/483/EEC)

(OJL266,1974年10月2日,第4页)

 

由以下指令修订:

公报

编号页数日期

►M11979年4月18日欧盟指令79/488/EECL12811979年5月26日

►M21987年6月25日委员会指令87/354/EECL192431987年7月11日

由以下指令修订:

►A1西班牙和葡萄牙已订法令L302231985年11月15日

►A2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已订法令C241211994年8月29日

(由理事会决定95/1/EC、欧洲原子能联盟、欧洲

通信卫星委员会修订)L111995年1月1日

►A3捷克、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

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

尔他共和国、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共

和国相关法令,以及基于建立欧盟的条约调整。

L236332003年9月23日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2

▼B

1974年9月17日

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汽车外部突出物的法律

(74/483/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00条;

考虑了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了欧洲议会的意见

(1);

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机动车辆的技术要求,尤其是外部突出物,必须满足相关的国家法律;

鉴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技术要求又互不相同。

因此,各成员国必须采用相同要求,补充或替代它们现有的法规。

尤其是,使EEC的车型认证过程(1970年2月6日委员会指令70/156/EEC

(2)关于各成员国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的车型认证法律趋于一致性的指令)适用于各种车型;

鉴于各成员车都希望采用欧洲经济联合委员会第26号条例(关于具有外部突出物(3)的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中采用的一些技术要求(附在1955年3月20日关于采用统一的机动车辆设备和部件认证条件的协议后面)

鉴于这些要求适用于M1类(国际机动车辆分类见委员会指令70/156/EEC)机动车辆。

鉴于这些关于机动车辆的趋于一致性法律,应被所有成员国进行检验时采纳。

因此,如果该体制顺利运行,则自同一日期起,在所有成员国内执行。

采纳了本指令

 第1条

在本指令中,车辆指的是M1类机动车辆(指令70/156/EEC中规定),根据公路使用设计,至少有四个轮,最大设计速度超过25km/h。

▼M1

 第2条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各成员国不能拒绝承认机动车辆、很需要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的EEC型式认证或国家型式认证。

 

(1)OJNoC55,1974年5月13日,第14页。

(2)OJNoL42,23.2.1970年2月24日,第1页。

(3)欧洲经济委员会文件

E/ECE/324

E/ECE/TRANS/505修订1增补25.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3

▼M1

—车辆的外部突出物符合附录I和附录2的规定。

—指令70/156/EEC中第9a条中所指的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符合附录1中的规定。

  

 第3条

1.各成员国不可以拒绝登记或禁止销售、使用符合附录1和附录2中规定的车辆外部突出物。

2.如果指令70/156/EEC第9a条中所指的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符合第2条中规定的一种型式认证,各成员国不可以禁止这些产品上市。

第4条

发放型式认证的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附录1第2.2项中所提到的部件或特性发生发动时,能够被通知到。

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当确定,是否应当对修改的型式进行新的检测,是否应当起草新的报告。

如果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指令的要求,则修改不能被认证。

▼B

 第5条

如果需要采用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中的规定来了解技术进展情况,则修改应根据委员会指令70/156/EEC第13条中列出的过程进行。

 第6条

1.至1975年6月1日前,各成员国应采取、发布必要的规定,以满足本指令的要求;并且要立即通知委员会。

成员国应自1975年10月1日起,采用这些规定。

2.在本指令通知到达时,成员国应立即将他们准备采纳的本指令中包含的法律、条例或行政规定传达到委员会,以便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提交它的意见。

第7条

本指令针对成员国。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4

▼B

 附录1

EEC型式的一般定义及应用,EEC型式认证,一般要求,特殊要求,产品一致性

(1)

1.概述

▼M1

1.1本附件中的规定不适用于车外后视镜或牵引设备的球体。

▼B

1.2本附录中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发生碰撞时身体与部件接触时受到的伤害。

不论车辆静止或运动,这些规定均适用。

2.定义

在本指令中

2.1“车辆型式认证”指的是认证与外部突出物有关的车辆的型式。

2.2.与外部突出物有关的车辆的型式指的是一类在基本方面,如外表面的形状或材料,相同的车辆。

外表面指的是车辆的外部,包括车罩、行李箱盖、门、侧翼、顶盖、照明及信号灯设备、以及可见的加强构件'

▼M1

2.3.“地面标线”指的是下面方法确定的线:

2.4.在满载的车辆周围连续几个位置,用一个有纵轴的圆锥(圆锥的高度不做规定),以30·的半角,尽可能低地与车辆的表面连续接触。

地面标线是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道。

车轮拱顶的缝隙,应假设为用虚曲面填实成连续的平滑的外表面。

建立地面标线时,两侧的保险杠应考虑在内。

地面标线可能出现在保险杠位置(一种极端情况),或者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镶板处,取决于车辆本身。

如果同时出现两个或多个接触点,则应当用较低的接触点来确定地面标线。

2.5.“曲率半径”指的是,最接近于构件圆整形状的圆弧半径。

2.6.“满载的车辆”指的是,车辆上加载了最大允许的重量。

配有液压气动、液压或气动悬架或自动校平设备的车辆,应当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最恶劣的正常运行条件进行测试。

2.7.车辆的“最外边缘”指的是,对于车辆的侧面来说,是与车辆中部的纵切面相平行的平面,与车辆的外侧边缘重合;对于车辆的前面和后面来说,是车辆的垂直横切面,与前面和后面的外边缘重合。

不用考虑下列突出物:

2.7.1.靠近与地面接触点和与轮胎压力计连接的轮胎; 

 

(1)本附件中的文本大致类似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26号条例。

尤其是章节中的小节均相同。

如果第26号条例中的条款与本附件的条款不对应,则依然在括号中给出编号以便备案。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5

▼M1

2.7.2.所有防滑设备(可能安装在车轮上);

2.7.3.后视镜;

2.7.4.侧面转向灯,末端轮廓识别信号灯,前、后位置灯和停车灯。

2.7.5.前、后端安装在保险杠上的部件,牵引装置和排气管。

2.8.安装在面板上的构件的“突出高度”指的是,用附录II第2项中描述的方法测得的尺寸。

2.9.“面板的名义线”指的是,经过球体第一次及最后一次与构件接触(在附录II中2.2项的测试过程中)的两个点的直线。

3.申请EEC型式认证

3.1.申请EEC车辆外部突出物的型式认证。

3.1.1.EEC车辆外部突出物的型式认证的申请应当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提交。

3.1.2.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分别提交三份:

3.1.2.1.车辆前面、侧面和后面部件的照片,与车辆中间垂直纵切面成30°~45°角拍摄。

3.1.2.2.保险杠图纸

3.1.2.3.必要时提供外部突出物的图纸,或者外表面的某些部位,见6.9.1。

3.1.3.应当将申请认证的、代表一种车辆型式的车辆提交到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部门。

还应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提交特殊构件或材料的样品。

  

3.2.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的EEC型式认证申请

3.2.1.指令70/156/EEC中所指的行李架、滑雪支架或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等独立的技术设备的EEC型式认证申请,应当由车辆制造商或上述设备的制造商或他们的授权代表提交。

3.2.2.对上面3.2.1中所提到的各个设备的每种型式进行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内容:

3.2.2.1.三份设备技术特性文件和设备销售后随货发送的组装说明书。

3.2.2.2.一个设备样品。

必要时管理当局还可能再要一件样品。

样品必须按照指令70/156/EEC第9a(3)中的规定,清楚地刻上不掉的标志。

在检查完行李架和滑雪支架后,规定EEC型式认证号。

型式认证号前面应加上认证国家的国际注册字母。

 

(1)B=比利时,D=德国,DK=丹麦,E=西班牙,EL=希腊,F=法国,I=意大利,IRL=爱尔兰,L=卢森堡,NL=荷兰  P=葡萄牙,UK=英国,12代表奥地利,17代表荷兰,IS代表冰岛,FL代表列支敦士登的,16代表挪威,5代表瑞典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6

▼B

4.EEC型式认证

(4.1.)

(4.2.)

(4.3.)

(4.4.)

(4.4.1.)

(4.4.2.)

(4.5.)

4.6.EEC型式认证证书中应该附带附件III中所示的式样型式。

▼M1

4.6.1.当3.1中的申请认证后,应将一张符合附录III中模型要求的表面附到型式认证证书中。

4.6.2.当3.1的申请认证后,应当签发一张符合附录IV中模型要求的表格。

4.6..3如果3.1的申请中提供了一份附录IV中的图表作为参考,则车辆的外部突出物的测试应相应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型式认证证书应附有一份单独技术设备的型式认证证书。

▼B

5.一般要求

5.1.本附录中的规定不适用于这样的部件:

当车辆处于满载情况下,所有的门、窗和过路盖等处于关闭的位置时,处于

5.1.1高于2m以下的位置,或者

5.1.2地面标线的下方,或者

▼M1

5.1.3.在静态条件下,以及在操作中时,不能与直径为100mm的球体接触的位置。

▼B

5.2.车辆的外表面不能有朝外的尖锐部件,或者任何形状、尺寸、方向或硬度可能会增加人体在发生碰撞时,撞到外表面或蹭到外表面上受伤的危险性的突出物。

5.3.车辆的外表面不应出现朝外的、可能会刮到行人、或骑自行车人的部件。

▼M1

5.4.外表面突出的部件的曲率半径不能低于2.5mm,部件朝外的角应是钝的,部件突出高度小于1.5mm的除外。

▼B

5.5.由硬度小于或等于60SA的材料制成的外表面突出部件,其曲率应小于2.5mm。

5.6.进行硬度测量时,应当将构件安装在车辆上。

如果不能用肖氏A过程进行硬度测试,应当用类似的测量进行评估。

▼M1

5.6.除了下面第6项中的特殊要求,部件应当满足上面5.1~5.5中的各项规定,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7

▼B

6.特殊要求

6.1.装饰件

6.1.1.突出支撑大于10mm的附加装饰件,在10daN力的作用下(在与部件安装表面接近平行的平面上,以任一方向施加;施加的力应当作用于部件最高突出点上),应当回缩、发生分离或弯折。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散热器护栅上的装饰件,这些饰件只有第5项中的一般要求适用。

施加力作用时,应当使用直径不超过50mm的末端扁平的冲锤。

如果此方法不可行,则应使用等同的方法。

当装饰物缩回、发生分离或弯折后,剩下的突出不能超过10mm。

这些突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满足5.2项中的规定。

如果装饰物安装在基础上,则该基础应视为属于装饰物的一部分,而不能将它看作是支撑表面。

6.1.2.外表面上的保护板或屏蔽不受上述6.1.1.要求约束。

但是,它们应当结实地固定在车体上。

▼M1

▼B

6.2.头灯

6.2.1.头灯上突出的挡板和轮缘是允许的,只要它们的突出不超过30mm(相对于外部透明表面测得),整个曲率半径最小为2.5mm。

如果头灯安装在附加的透明表面的后面,突出应当从最外边的透明表面测量。

突出高度的测量应使用附录II中描述的方法。

6.2.2.无论在操作的位置还是在回缩的位置,回缩头灯都应当满足第6.2.1中的要求。

▼M1

6.2.3.上面6.2.1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凹入车体的头灯及悬在车体外的头灯,如果后者符合6.9.1中的要求。

▼B

6.3.格栅和缝隙

▼M1

6.3.1.5.4项中的要求不适用于固定件或活动件之间的缝隙,包括那些形成空气进出口格栅和散热器护栅一部分的缝隙,只要相信部件之间的距离不超过40mm、格栅和缝隙具有功能性目的。

对于40mm~25mm的缝隙,曲率半径应不小于1mm。

但是,如果两个相邻元件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25mm,则元件外表面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0.5mm。

格栅和缝隙的两个相邻元件之间的缝隙应当根据附录II中第4项描述的方法来确定。

▼B

6.3.2.形成格栅或缝隙的每个元件的前面和侧面连接处应为钝形。

6.4.挡风玻璃档刮水器

▼M1

6.4.1.挡风玻璃刮水器的要求:

刮水器的轴应当装有保护套,套的曲率半径应满足上面5.4中的要求;轴的末端表面积不小于150mm2(在距离最远的突出点小于6.5mm处测量)。

后窗刮水器和头灯刮水器同样应满足这些要求。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8

▼M1

6.4.2.第5.4项不适用于刮水器刀刃和支撑元件。

但是,这些元件不能有尖角或尖或刺。

▼B

6.5.保险杠

▼M1

6.5.1.为了将受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保险杠的末端应朝内。

如果保险杠凹入或者与车体是一体的,或者保险杠的末端朝内拐,与直径为10mm的球体接触不到,保险杠末端与周围的车体之间的缝隙不超过20mm,则认为满足本项要求。

▼B

6.5.2.保险杠的构件的设计要求:

所有朝外的刚性表面最小曲率半径应为5mm。

▼M1

6.5.3.第6.5.2项要求不适用于这样的保险杠部件:

突出部分小于5mm。

但是这些部件朝外的角应为钝形,突出部分小于1.5m的部件除外。

6.6.门的把手,铰链和按钮,行李箱及活门,容器的开口和盖

6.6.1.门的横向把手突出不能超过40mm,其它把手不能超过30mm。

6.6.2.门的横向把手使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6.6.2.1.I如果把手在平行于门的平面内转动,则把手的开口端必须朝后。

把手末端应当返回门面,并且进入周围的保护中,或者凹进去。

6.6.2.2.与门面不平行的枢轴朝向任一方向的把手:

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应当封闭在周围的保护中或凹进去。

开口端应当朝后或朝下。

不过,如果把手不符合最后一个条件,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接受:

—有独立的回行机构

—如果该回行机构发生故障,它们的突出不能超过15mm。

—当它们处于打开的位置时,满足第5.4项的规定。

—在距离最远的突出点小于6.5mm处测量时,它们的末端表面积应不小于150mm2。

6.7.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轮盘

▼B

6.7.1.这些部件应当满足第5.4项中的要求。

▼M1

6.7.2.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和轮盘不能出现尖角或超出轮缘外平面的突出。

不允许使用蝶形螺母。

▼B

6.7.3.当车辆沿直线行驶时,除了轮胎外,位于通过它们的转轴的水平面上方的车轮部件,应当超出外表面或结构上的垂直突出。

不过,如果能保证它们的功能,轮盘和轮毂罩可以超出外表面或结构上的垂直突出,只要突出部分的曲率半径不小于30mm,且超出外表面或结构上的垂直突出部分不超过30mm。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9

▼B

6.8.金属板边缘

6.8.1.金属板边缘,如沟槽边缘和滑动门的轨道,必须折进去,或者装有屏蔽,满足附录中的相关要求。

未加保护的边缘应当考虑将其折进去,折进180°或者朝车体折叠,要求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接触到。

6.9.车身镶板

6.9.1.车身镶板褶皱的曲率半径可以小于2.5mm,只要不大于突出物高度H的十分之一(根据附录II第1项中的方法测量)就可以。

6.10.侧面空气或雨水挡板

6.10.1.边缘应朝外。

▼M1

6.11.拱顶支架和排气管

6.11.1.拱顶支架和排气管突出垂直上方地面线的垂直突出物不能超过10mm。

但是排气管例外,排气管超出地面线垂直突出物可以大于10mm,只要它的边缘圆整,最小曲率半径为2.5mm。

6.12.空气出入片

6.12.1.所有位置处的空气出入片都应满足第5.2,5.3和5.4中的要求。

6.13.顶盖

6.13.1敞口式顶盖只考虑处于关闭的位置的情况。

6.13.2两用车应带着车蓬检测,包括车蓬在升起和降下的位置处。

6.13.2.1.当车蓬降下时,不必检测车蓬处于升起位置时形成的虚曲面。

6.13.2.2.当褶皱作为一个标准设备提供时,如果车蓬是用盖连接的,则应当将安装好,再进行检测。

6.14.窗户

6.14.1.自车辆外表面向外开的所有窗户,都应符合下列规定:

6.14.1.1.暴露的边缘不能朝前

6.14.1.2.窗户的各部分不能超出车辆的最外边缘。

6.15.记录板支架

6.15.1.在记录板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安装后,如果汽车制造商提供的记录板支撑架能够与直径为100mm的球体接触,则支架应当符合第5.4项中的要求。

6.16.行李架和滑雪支架

6.16.1.行李架和滑雪支架应当这样连接到车辆上:

正向锁定至少位于一个方向上,并且能够传递水平、纵向及横向力(这些力至少等于制造商规定的支架承载能力)。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对安装在车辆上的行李架或滑雪支架进行测试时,测试荷载不能只作用在一个点上。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10

▼M1

6.16.2.支架安装后,能够被直径为165mm的球体接触到的表面,应当没有曲率半径小于2.5mm的部件。

符合6.3中规定的除外。

6.16.3.不使用工具拧紧或松开的紧固件,如螺栓,超出6.16.2中提到的表面不能大于40mm,根据附录II条2项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但是对于附录中第2.2中规定的方法,应当使用直径为165mm的球体。

6.17.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

6.17.1.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应当这样安装到车辆上:

如果非连接端的距离公路地面小于2m(在天线制造商指定的使用位置测量),天线应当位于距离车辆最外边缘10cm的垂直平面(如第2.7中的定义)限定的区域内。

6.17.2.而且,天线安装天车辆上后,天线的各部分不能超出第2.7项中定义的车辆的最外边缘。

6.17.3.天线杆的曲率半径可以小于2.5mm。

但是,非连接端应配有固定帽,固定帽的曲率半径不能小于2.5mm。

6.17.4.天线的基础部分突出不能超过30mm(根据附录II第2项中规定的测量过程)。

但是,如果带有扩音器的天线内置于基础内,则该基础最大可以突出40mm。

6.18.安装说明书

6.18.1.对于已经以独立的技术单元、通过了认证的行李架、滑雪支架和无线电接收或发射天线,必须配有安装说明书,才能进行销售或购买。

安装说明书中应包括足够的安装信息,使产品能够安装到车辆上,符合第5、6 项中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拉杆天线的位置,必须标明。

▼B

(7.)

(7.1.)

(7.1.1.)

(7.1.2.)

(7.2.)

8.生产一致性

(8.1.)

8.2.为了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认证的型式,应当对系列生产的车辆进行足够的随机检查。

(9.)

(9.1.)

(9.2.)

(10.)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11

▼B

附录II

▼M1

突出物及缝隙尺寸的确定方法

1.车身镶板褶皱突出高度的测定方法

▼B

►M11.1.高度H用一个直径为165mm的圆的周边来确定。

圆与被检查部分外表面的外轮廓相内切。

►M11.2.H是沿着通过圆心(直径为165mm)的直线测得的圆周线与突出的外轮廓之间的最大距离(见图1)。

►M11.3.如果直径为100mm的圆无法与测量部分的外轮廓相接触,则假设切点与外轮廓之间的区域的表面轮廓是由直径为100mm的圆周形成的。

►M11.4.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经过外表面部分的图纸,以便能够测量上面提到的突出高度。

▼M1

2.安装在外表面上的构件的突出尺寸的测定方法

2.1.安装在凸表面上的构件的突出尺寸,可以直接测量,也可以参考安装图纸确定。

2.1.如果构件安装的表面不是凸面,则无法通过简单的测量确定其尺寸,而应当使用一个直径为100mm的球体,与构件表面连续运动接触,球心相对于这个平面的最大距离来确定。

3.头灯挡板和轮缘的突出尺寸的确定方法

3.1.头灯外表面的突出尺寸应当自直径为100mm的球体的接触点开始,水平测量。

(见图4)

4.格栅元件之间的空隙尺寸确定方法

4.1.格栅元件之间的空隙尺寸,应当用经过球体与垂直于接触点连接线的直线间的接触点的两个平面间的距来确定。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12

▼B

图1

假定的表面轮廓

图2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13

▼M1

图6

大灯玻璃

图4

测得缝隙

挡板

图5

测得缝隙

1974L0483—EN—01.05.2004—005.001—14

▼M1

附录III

样本

▼B行政部门名称

EEC外部突出物型式认证附件

(1970年2月理事会关于成员国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的型式

认证法律趋于一致性的指令,第4条

(2)和第10条)

根据79/488/EEC指令修改

型式认证号

1.车辆商标或标志

2.车辆型式

3.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4.如果制定商有指定的授权代表,其姓名及地址……………………………………

5.对车辆进行….方面的型式认证

6.负责型式认证检测的技术部门

7.该部门出具检测报告的日期

8.该部门出具的报告编号

9.通过或未通过型式认证的外部突出物

(1).

10.厂所

11.日期

12.签字

13.应当附上下列标有型式认证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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