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三甲医院智能化招投标技术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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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三甲医院智能化招投标技术文件

 

****医院项目

弱电智能化招标技术要求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总体规划

关于本招标技术文件:

本招标技术文件详细阐述了****医院弱电智能化招标项目所有子系统的功能、性能及技术要求,所有入围集成商必须严格按照本技术文件的技术参数及功能性能要求进行产品选型和系统匹配。

集成商参与项目开标,即默认为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文要求的全部容且严格按照要求的容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成本测算及系统搭配,如有任何疑问,请在开标前的回标文件中提出。

1.1建设项目描述

Ø建设单位;***;

Ø工程名称:

***

Ø招标容:

***

Ø工程地点:

***

Ø场地情况:

框架剪力墙结构(已建)

Ø工程概况:

****

1.2系统总体原则

1)医院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应具有:

开放性:

无论是系统设备还是网络拓扑结构,都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

兼容性:

智能化系统中采用的相关产品,要以先进性和成熟性为基础,注意优先选择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各个子系统之间可以通过性能价格比较好的软、硬件产品来实现网络互联,整个系统具有高效的使用功能及较低的投资和运转维护费用。

2)系统硬件选择应遵守:

先进性:

在满足用户现有需求的前提下,在技术上提供充分升级空间,保护业主的前期投资,利用先进的技术,利用较少的投资,实现强大的功能。

成熟性:

在充分考虑先进性的同时,系统应立足于用户对整个系统的具体要求,优先选择成熟技术,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可靠性:

系统无论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都应采取多种保护措施,保证系统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系统权限安全措施,进一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3)系统软件的选择应遵守:

应用软件都应具有良好的实时性,在信息共享和处理速度上应具有快速响应能力。

4)系统目标

A.系统能够提供高度共享的信息资源;

B.系统能够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C.系统能够节约管理费用,减少管理人员;

D.各种系统设备使用管理方便;

E.系统应保证投资合理,达到短期投资长期受益的目的,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佳的服务产出。

5)整个系统实施中将全面遵循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满足建筑、消防、公安(安全性标准)、信息等相关行业的监控规定和技术要求。

以实用性、先进性、实时性、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易维护性为原则,把本项目建设成为一座高标准的医院

1.3项目智能化围

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围如下,共包括下列系统:

1)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2)防盗报警/紧急求助系统

3)医护对讲及医患信息显示系统

4)门禁控制系统

5)排队叫号系统(设备甲供)

6)标准时钟系统

7)有线电视系统

8)电视伴音收听系统

9)手术示教系统

10)ICU探视系统

11)公共广播系统

12)会议扩声系统

13)无线对讲系统

14)电梯五方通话系统

15)综合布线系统

16)计算机网络系统(除设备专网外,医院外网及无线WLAN网硬件设备甲供)

17)数字程控交换系统

18)电子巡更系统

19)RCU客控系统

20)LED大屏系统(设备甲供)

21)机房工程

22)综合管线

1.4招标单位特别澄清事项

1)本次招标图系统架构、线缆规格仅为最基本要求或参考。

实施方应自行根据所确定选用的具体产品进行深化,经设计、业主同意后实施。

2)本技术要求如有低于国家或地方规之处,必须以满足国家或地方规为准(见第一章1.4部分容)。

3)投标单位需对各系统的设计进行复核,确保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要求,其中安保系统要求必须满足本项目所在地技防办验收标准。

中标后,如经本项目所在地技防评审仍要求增加设备或系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我方视为投标报价已考虑此等风险。

4)招标清单仅为参考之用,投标单位请自行复核图纸要求,并根据所选用的产品系列自行复核配置。

5)为确保集成商使用原厂正品投标并解除招标方对售后服务之忧虑,以下系统必须取得原厂出货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包修两年),请各投标方在开标前连同设备送样按约定时间一并交付给招标单位,未取得以上两项文件的投标方,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Ø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Ø门禁系统

Ø医护对讲系统

Ø手术示教系统

ØICU探视系统

Ø背景音乐与会议系统

ØUPS主机及电池

Ø数字程控系统

ØRCU客控系统

Ø电线电缆

2.适用标准及法规

2.1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的供应及施工工艺,及其它一切相关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机关、部门所颁布的法定职责、条例、法律、标准、规、入网准则等,这些机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单位:

1)国务院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建委

3)公安局

4)消防局

5)广电局

6)电信管理部门

7)供电局

8)环保局

9)物价局

10)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1)质量技术监督局

2.1本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和标准,且原则上按以下优先顺序执行:

1)业主要求

2)国家及地方政府强制性标准规

3)国家及地方政府非强制性标准规

2.2国家或地方政法没有颁布相应规的,则按下列要求和标准(优先顺序如所列):

1)业主要求

2)行业规

3)国际标准

4)企业标准

2.3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2)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

3)GA/T75-1994安全防工程程序与要求

4)GA/T74-2000安全防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5)GBJ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6)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7)GB51039-201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8)JGJ312-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

9)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0)GBT21741-2008住宅小区安全防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1)GB50348-2004安全防工程技术规

12)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

13)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

14)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

15)GA/T761-2008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16)GA/T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17)GA/T670-2006安全防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18)GA/T644-2006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19)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20)GA/T394-2002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21)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2)GA/T72-2005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2.4上述标准,如有最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及其补充文件执行。

2.5当上述规、当地政府部门的特殊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施工图纸、业主要求及指令互相之间有冲突时,或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各章节间有冲突时,投标单位/承包单位必须向业主书面反映,至于应遵从那个准则,由业主判断决定,且该决定不构成任何造价的增加。

一般情况下,若本技术要求各章节间有冲突时,原则上按下列顺序优先执行:

1)第四部分:

界面及配合

2)第二部分:

技术说明

3)第五部分:

推荐品牌

4)第三部分:

检测验收

5)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3.环境条件

3.1当地环境条件

承包单位在设计、制造、供应、装配、施工、调试、检测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时,必须考虑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情况、现场环境条件。

3.2设备、材料所需符合的环境条件

1)除本技术要求特别说明外,所有设备包括电气设备及机械配件都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夏季:

40摄氏度(干球)

冬季:

-10摄氏度(干球)

相对湿度:

99%

2)按本技术要求,部分设备可能需在更恶劣的环境条件下正常性运作,而所有设备应该能有在更高温度或湿度条件下做短暂操作的能力。

3)所有设备必须为低噪声和高效率型,必须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和本技术要求的规定:

白天(上午7时至晚上9时):

不大于60分贝

早晚(早上5至7时,晚上9至11时):

不大于55分贝

深夜(晚上11时至早上5时):

不大于50分贝

机房:

不大于75分贝

井道:

不大于55分贝

3.3抗震保护

承包单位必需注意,本项目所处为地震区域,承包单位必须按相关部门要求或标准,对其所负责的设备提供适当的抗震保护。

4.供电条件

除另有说明外,业主方所提供的电源按下列电压、频率操作:

电压:

三相设备380伏

单相设备220伏

频率:

50Hz

如承包单位所负责的系统或设备需不同的电压或频率供电,则承包单位必须自行提供及安装相应的变压变频设备,并包含在投标报价。

5.现场勘查

工地现场土建施工已陆续展开,为配合弱电的安装,在建筑方面已预留部分设施,包括机房的安排,楼板或墙体预留孔洞、设备基础等,唯因未经弱电安装承包单位协调,其位置、大小或数量未必完善。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前做一实地考察,将需要增加或修改之工作提出并包括在投标报价,否则日后一切之因弱电安装而造成的土建改动,均由承包单位负责。

6.设计复核

本工程所采用招标图纸系专业单位设计,其设计技术参照为市场产品一般标准,但唯因具体设备品牌型号需经本次招标方能确定,故有可能该图纸中线缆规格、安装尺寸等细节未必与投标单位所采用产品完全相符。

投标单位应根据自己投标所采用的具体产品以及核对现场预留预埋符合情况,并对招标图纸进行完善,将需要增减或修改的工作提出并包括在投标报价,否则日后一切之因投标产品与招标图纸不一致所产生的造价增加,均由承包单位负责。

7.工作协调及配合

7.1工作协调配合原则

1)本工程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其它专业分包、供货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检测单位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均应在业主的授权围,按规定的流程与程序办理,所有事宜均应知会业主,所有事宜的最终裁决以业主意见为准。

2)凡涉及造价改变的,承包单位应及时提出,获得业主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3)凡涉及功能性、外观方面的变更的,承包单位应向业主及设计单位提出,最终需获得业主的批准。

4)施工现场的协调与配合,应在总包的管理下,承包单位宜自行与各工种进行协调,以利工程按时按质按量推进。

5)工作协调与配合中出现问题、产生矛盾的,最终以业主裁决为准。

7.2与总承包单位及其它分包单位的配合

1)承包单位在总承包管理体系下开展工作,在总体工期计划、质量管理、现场文明安全、现场交通运输、施工用水用电、管线综合平衡以及生产例会等方面,应服从总包的安排与管理。

2)承包单位所需要的现场仓储、现场办公、垂直运输、夜间施工等资源,应与总承包单位协商取得,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排与管理。

3)承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索取相关建筑、结构的图纸与技术资料、进度计划,及其它关联专业的详细资料、进度计划,经完全协调后,承包单位方可确定所负责工程的进度计划与现场施工安排。

4)承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系统设备布置图纸、生产进度计划,以及必要知道的一切细节,并与总承包单位和其它分包单位协作及配合,使工程能适当且顺利的完成。

5)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有因其未经或不及时或不恰当的与总承包单位或其它分包单位配合与协调而产生的错误,包括设备、管线的拆除与重新安装之费用,以及对建筑或其它专业损害的赔偿费用。

6)在施工的各阶段,承包单位须与总包和其它承包单位讨论、协调、落实各分工交界点,协定施工顺序,以确保弱电系统自身及项目整体工作的圆满完成。

7.3与设计单位的配合

1)如因现场环境,承包单位需要对系统、设备、安装位置等进行修改,应与设计单位及时沟通协调,并提出正式的施工变更申请,最终需得到业主批准。

2)对现场技术协调会,或相关技术问题的处理,承包单位需及时提供一切产品资料及安装细节,并对设计单位的现场工作提供良好配合。

3)施工过程中的修改、变更、调整、增减等细节,承包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在一份施工图纸上统一做好标记,以利竣工图纸的编制。

7.4与监理单位的配合

1)承包单位必须接受业主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按质量监理手册,办理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测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隐蔽工程验收、形象进度、阶段性验收、样板房、初验、复验、终验以及第三方验收等)。

2)承包单位应按时提交自验、申验、验收报告及设备材料的质检报告、合格证、认证证书等质量文件。

3)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参加监理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

4)承包单位在工地现场的一切行为,均应接受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现场发现承包单位施工工艺不当、安装质量缺陷、操作程序不当、安全隐患及其它问题的,承包单位应认真对待,立即安排专人整改。

问题重大的,必须立即向业主报告。

5)凡因承包单位未尽配合监理之职责,而导致的质量缺陷、安全事故和工期延误等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其它损失,由承包单位完全承担,并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惩罚性罚金。

7.5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配合

1)业主有要求或者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本工程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的,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负责一切配合事宜。

2)承包单位应在获得业主批准后,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接洽商定相关检测事宜,检测过程由承包单位负责组织配合,并做好全程记录。

3)承包单位应按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求,提供施工图纸、技术文档、过程检验报告、设备材料合格证明等一切资料,并按要求在检测前准备好相关器材、工具、人员、现场保护用具等一切检测所需。

4)凡因承包单位工程质量问题、资料不全或准备不充分等原因而导致检测不合格的,后续的相关整改及复检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负责。

7.6与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公司的配合

1)本技术要求明确由承包单位负责的,承包单位按要求负责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公司办理工程申报、送审、申验、验收、备案等一切事宜。

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包单位应负责完成所承担工程的所有系统开通、合法使用所需的手续。

3)本技术要求虽未明确由承包单位负责,但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由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申报、检测、验收、备案等事宜,涉及到承包单位所负责的工程时,承包单位应无偿提供各种资料、现场配合及人手支持。

4)未经业主授权许可,或超出业主授权围外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业主名义或者本工程名义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接洽、协商等活动。

5)若因承包单位与相关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公司沟通不及时或沟通不畅,导致工期延误或导致合约地系统不能按时开通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相关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7.7与供货单位的配合

1)如承包单位负责的施工项目,有由业主提供设备材料的,承包单位应按月度计划或另行商定的周期申报设备材料用量计划,以便业主组织供货。

2)承包单位申报的设备材料用量计划中,必须详细列明规格、数量、包装要求以及其它一切对货物现场使用有影响的细节。

3)货到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业主、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参加。

承包单位应按事先通知要求,准备好验收人员、接货人手、检测工具、装卸器具、防护器材、现场运输、仓库等。

凡因承包单位准备不充分导致无法收货或者延迟收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4)关于现场收货检验,并不会因为某一方验货人员缺席而致使验收结论无效。

现场验收只是对货物外观、包装、数量等进行清点测量,收货检验合格并不免除供货单位对货物质量应负之责任,但对货物的计量以承包单位现场收货签收的为准。

5)随货应至的一切合格证明、报关证明、商检证明、安装手调试册、操作维护手册、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均由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接收保管,并登记在册,日后按要求提交给业主。

8.设备及材料

8.1质量保证

1)明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或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或相关规标准,若合约中的设备及材料需要获得相关法定机构批准/认证时,承包单位须负责申领所有相关的批准、许可证或牌照,所有用于申领批准的费用(例如测试费、手续费、牌照费等)均已包含在本项目合约报价。

如不能获得批准时,延误工期及一切因此而导致的相关损失均由承包单位负责。

2)制造厂授权

以下系统必须取得原厂出货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包修两年),未取得原厂授权的集成商,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详见1.4条第5项说明。

3)获取批准

承包单位应负责向当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公用事业单位取得本工程所需的批准文件,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

若因未取得批准文件或延期取得批准文件所导致的工程延期或相关损失,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8.2设备选型

1)为保证工程项目设备品质、造价控制及公平竞争,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我方认可的设备品牌围投标,任何使用该围外品牌投标的行为都会被判定为废标。

2)本招标文件足可以让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报价并提供其所建议的设备及安装方法,同时也能保证有关设备能完全符合其基本要求及本项目的要求,并能配合建筑或结构方面为本系统所作的安排。

3)投标单位在按本技术规格说明中品牌表中选择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种类时,应确保提供适当的保养、维修或更换、升级方面的措施,并不会因此对业主造成时间延误、不便或其它方面的损失。

4)投标单位不得选用业已停产或认证过期或停止进口的产品;各系统软硬件应选择已公开正式发布并适用的最新版本;有中文简体版本的,应优先选择中文简体版本。

5)如投标单位认为本技术规格说明书或图纸中的要求或说明,对其设备选型进行了不公平或歧视性限制的,或对其所负之责任不适用或不一致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书面提出。

中标之后,承包单位不得以该理由要求增加造价或更换产品。

8.3设备的更改

1)本项目合约签订后,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非投标时所承诺的设备或材料。

若特殊情况下,承包单位需要更改某产品的,必须以书面提交合理解释、证明文件、建议设备或材料。

重新建议的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商,必须在本招标书的可接受制造商清单挑选,并在获得业主的批准后方可使用。

该等更换后的设备或材料必须达到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此外,如有额外费用或合约上的责任则完全由承包单位承担。

2)承包单位必须明白,任何对合约的更改通常都需花费相当的时间用于业主之审核工作,因承包单位要求对合约中所承诺设备的更改而导致的工期延迟,全部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3)若业主接受承包单位采用与投标时不同的设备或材料,因此而导致的有关改动(包括建筑、结构的改动及对相关专业承包单位产生的影响)所需费用均由本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8.4设备和材料的检验

1)承包单位所提供的设备或材料进场时,必须经过业主、监理、承包单位三方共同检验后方可安装使用;若设备或材料另由供应单位提供的,则进场前必须经由业主、监理、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四方共同检验。

未经三方或四方验收而承包单位擅自安装的,业主有权责令其拆除,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2)虽经进场检验,但并不表示豁免承包单位之任何责任,承包单位仍需按合同约定对其设备或材料承担责任。

3)承包单位所提供的设备或材进场检验由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安排,但需符合合同约定及本项目工程管理规定。

检验时,任何一方缺席均不能导致检验结果的无效,且缺席一方视为默认接受检验结论及处理结果。

4)若各方不能就设备或材料的检验达成一致结论的,则现场封样取证,由承包单位或业主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论以第三方检测机构之结论为准,所需检测费用及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对相关专业的影响、保管费用等)均由责任方承担。

8.5工件的包装和保护

1)所有运到工地的设备或材料都需保持完好的状态,并有适当的包装或保护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恶劣气候或其它情况下造成损毁。

同时,在实际情况许可下,设备或材料在施工前亦应存放在包装箱,或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设备或材料于工地上的保管之责由承包单位承担。

所有于运输过程中或工地上受损毁的设备或材料,将被拒绝接受,承包单位必须做无偿更换,因更换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单位负责。

3)工地现场可供存放物料的场地有限,因此承包单位对大型设备或大批量材料的进场事前必须有详细的计划或安排,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运送、存放、就位方案。

8.6对机件或设备的责任拥有权

1)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承包单位须对任何材料、机件、设备的损毁或遗失等负责。

2)在本项目合约围的一切材料、机件、设备一经运抵工地后,其拥有权归业主所有。

在未得到业主书面批准前,任何材料、机件、设备不得移离工地。

3)随设备、机件、配件及材料所附的任何资料、手册、软件、说明书、质量证书、保修凭证、报关单、工具、备用件、防护件等均为业主所有,承包单位应整理保管并记录在册,竣工时一并移交业主。

4)任何制造商的产品保证在完工日仍然生效者,该等保证的权属自动转归业主所拥有,其后有关制造商保证下续有权力和责任亦转归业主所拥有。

8.7设备的大小及设备运送通道

1)承包单位所提供的装置或设备的大小应适合于所指定的空间,并应考虑提供足够的维修或保养所需要的通道或空间。

2)投标时,投标单位应对招标图纸、文件进行核实,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装置符合招标图纸所示安装空间。

3)承包单位于收到正式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一周提供其所供设备或装置的详细尺寸图纸及对建筑的要求图纸,并立即承担现场建筑条件跟踪、核实、协调、指导之责。

若因承包单位所提供之设备与其所提供之图纸不符,或因承包单位现场跟踪协调不尽责,而造成的一切改动及其费用开支均由承包单位负责。

8.8样品审批

1)投标单位应按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第四部分所要求的封样清单,于投标同时提供设备样品及样品清单供业主审核。

样品清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商、产地、规格、封样日期等。

另,承包单位必须明白,除招标时要求的封样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认为必要时,仍可要求承包单位补充封样清单之外的样品。

2)样品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业主保存,作为日后对所用设备材料和工艺核对验收的标准。

所有不符合样品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将被拒绝接受,承包单位负责更换,且不得以此作为工期延误或增加造价的理由。

3)每个样品上应附有中文说明的卷标,清楚标注送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应用的系统名称、送样日期等资料。

4)此外,按本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承包单位须提供某些设备或材料样品作试验之用的,若有需要时将进行破坏性的试验。

此等样品所需费用包含在承包单位的合约价格,承包单位不得因此等样品的损坏提出赔偿。

5)未中标单位的样品将在本次招标结束后退回。

承包单位的样品将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的一个月退回。

8.9材料及工艺

1)除本技术规格说明书有特别说明外,本项目合约围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物品均应为全新和标准的产品,并且具有适合的等级标准。

此外,本技术规格说明书所提及的任何设备、材料和物品的商品名称、制造商或者产品说明,其作用主要是设立质量标准的依据,而不应理解为指定采用任何商品或限制商品竞争。

2)同类型的设备或材料应采用同一制造商的产品。

3)除特别说明外,自行制造或工地制造的设备须获得业主批准方可采用。

4)同类型的设备装置的零部件及其组成零件应能互相调换,备用件应该使用与原件同样的材料。

若使用时需经机械加工的零件,有关机械加工要求及允许偏差应以图纸说明,并连同指示手册一并提交。

5)所有转动部件需在正常运转和最大载荷情况下,都能达到静、动力学精确平衡要求,不应产生显著的震动或声响。

若震动或声响超出可接受的标准,承包单位须提供隔声器和消声器或更换设备以满足噪声管制要求,相关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6)所有受尘埃影响而会出现磨损或损坏的零部件,均需完全设于防尘保护罩。

9.物料的贮存及保管

9.1.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其物料存放位置、现场物料管理制度程序充分了解,现场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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