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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交通档案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道路运输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档案是指运管所内各股室、队,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所内形成的档案应由所内档案员,采集、建档集中存放所档案室,不得由各股室队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

县运管所内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在所内在编人员中确立所内档案员。

建立机关综合档案室;将所内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即“三合一”制度,并将单位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县运管所档案工作服从县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其监督和指导,所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运管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各股室队综合档案室实行统一领导,各股室队分责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清理、指导、采集各股室队档案资料。

第六条

运管所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运管档案工作特点制定运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度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内档案资料的收集,并确立档案收存范围,集中统一管理所内按规定进档案室的各类档案,为所属各股室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四)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业务知识。

(五)督促、检查、指导档案立卷,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系统、正确立卷归档。

办理档案的借阅。

第七条

县运管所设档案管理员一名。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的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负责档案室的管理。

(二)负责对档案卷宗分类编号、登记注明立案单位、姓名、类别、内容页数,并对案卷确定密级编制页码、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清晰,放置有序,便于查阅。

(三)负责档案室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安全。

(四)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错漏任何卷案(含音像网络资料)。

(五)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运管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

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四章

档案收存的范围第八条

行政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发出的各类文件;

(二)各股室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

(三)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

(四)各类统计资料,每年年签;第九条

人事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在编人员的档案材料、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

(二)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三)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四)靠挂人员相关资料以及靠挂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五)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六)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七)、每年年末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财务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日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二)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三)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四)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五)各种税费、社保金、房屋公积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六)固定资料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七)

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上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审计情况及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运管业务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各类营运客车、货车的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的培训档案;

(二)各类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档案,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各类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年审、春运检、过户、转入、转出及车辆报废资料;

(四)各类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年终上级目标考核验收资料。

(五)各类、各批从业人员报告、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六)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七)历年培训、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八)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图书、音响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第十二条维修、驾培、检测应收存运输企业及个人准入许可档案,留存及收回的《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日常监管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以及企业年审、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年终上级目标考核资料。

第十三条

运输安全。

应收存向各类运输企业下发的各类安全文件,检查记录、各类隐患排查处置资料、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全过程资料,安全报表及企业报送资料,年终上级目标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资料,收存凡是处罚生效的处罚程序资料,稽查日志及稽查台账,执法报表,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方案及总结。

执法培训全过程资料,执法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候车棚、招呼站,收存《竣工验收资料汇编》;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收存,每年年度各类统主报表汇编资料。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运管所分管领导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各股室队负责人为部门档案管理责任人,所内档案管理员为档案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所属各股室队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将清理好的档案资料移交所档案室一次。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绘制库藏档案存放示意图,配制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破、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档案室管理员应建立接收、移出档案登记簿,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档案销毁。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书面鉴定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经所长审批后,指定2人监销,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应报请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保管到期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淮,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编制文书档案归档文件目录、含盖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维修、驾培、检测、安全、执法、站棚、统计、声像保管目录。

第二十五条

单位保管的档案积极为本单位和上级机关提供便利服务。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档案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对外提供利用档案,须经所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注明档案名称、数量、归还时间,办理双方签字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档案的期限:

文书档案为7天,声像及不同载体档案借阅期为3天。

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八条

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坏、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条

运管所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永久、长期或30年保管期限的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第二篇: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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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

"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

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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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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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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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2、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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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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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

电话:

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

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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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运输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8、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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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

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

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规定,车辆在转籍或过户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篇: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文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

-1(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在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经批准的货运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3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运受理。

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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