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2、预警、平仓线的设置
标的股票
市盈率TTM
预警线
平仓线
限售股
流通股
沪深300
≤25
≥140%
≥130%
≥120%
>25
≥150%
≥140%
≥130%
非沪深300(总市值>50亿元,非创业板)
≤25
≥150%
≥140%
≥130%
>25
≥160%
≥150%
≥140%
非沪深300(总市值>50亿元,创业板)
≤25
≥170%
≥160%
≥150%
>25
≥180%
≥170%
≥160%
非沪深300(15亿元≤总市值≤50亿元,非创业板)
≤25
≥160%
≥150%
≥140%
>25
≥170%
≥160%
≥150%
非沪深300(25亿元≤总市值≤50亿元,创业板)
≤25
≥180%
≥170%
≥160%
>25
≥190%
≥180%
≥170%
第四,项目期限及质押股票数量
1、项目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我行所有已开展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业务中,同一只股票合计质押的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三)产品定价
该业务的客户需承担的成本构成为:
理财资金入池成本+信托通道费用(券商通道费用,如需)+托管费用,各环节最低报价请见下表。
在实际业务营销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议将综合报价提高0.1-0.3%。
报价起始日
2014-09-04
业务类别
股票收益权转让业务
业务指导报价
业务基础指导报价
6.7%
操作成本调节价
优先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上
0
优先资金规模3000万(含)-1亿
0.2%
期限调节价
1年以内(含)
0
1年-2年(含)
0.15%
2年以上
0.4%
个性化安排调节价
标准
0
非标准
0.2%
交易模式调节价
场内
0
场外
0.1%
融资方属性调节价
企业
0
个人
0.2%
限售调节价
否
0
是
0.2%
备注
1、业务指导报价=基础报价+操作成本调节价+期限调节价+个性化安排调节价+交易模式调节价+融资方属性调节价+限售调节价;
2、业务基础报价定价原则:
结合理财产品发行利率及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每月制定,如遇我行理财产品平均发行价格变动超过20bps或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出现重大变化,我部将适时调整该业务指导报价;
3、业务指导报价为不含通道及托管费用的净价,通道及托管费率标准详见下表。
资产入池报价
(不低于)
期限
利率
1年内(含)
6.05%
1年-2年(含)
6.15%
通道及托管费率标准
业务模式
通道费率
托管费率
场内
信托
0.05%
0.01%
券商
0.1%(纯通道)
0.07%
0.2%(含推荐)
场外
信托
0.10%
0.05%
备注:
该报价从2014年9月4日开始执行,调整可查询信息总汇-产品报价。
行内报价表格不得直接转发客户。
(四)营销指引
1、深挖区域客户,获取业务机会
各行部需根植于我行管辖区域内上市公司资源,深入挖掘分行现有客户,如发现客户为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金融资产中有大量上市公司股权,就可以进一步了解客户是否有开展股票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需求。
支行可以全面梳理苏州、南通区域的A股上市公司,直接进入精准营销,提升成功率。
2、深化同业合作,增强获客能力
目前,市场上已开展股票收益权转让项目或类似业务(如约定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券商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券商。
与信托公司及券商相比,银行在融资人资质、质押率等方面要求相对严苛,但资金量大,资金成本较低。
重点关注一些转让金额较大、时间要求不太紧迫、股票收益权转让方资质较好的项目,我们可以从信托、券商已开展该类项目中筛选所需项目资源。
二、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
(一)业务简介
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是指由我行募集理财资金,认购信托公司设立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并由融资客户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并担任投资顾问。
投资范围为股票二级市场。
该业务可为具有杠杆投资股票偏好的次级投资者提供融资。
(二)产品结构要素
1、产品规模:
劣后客户出资起点低至500万元,1亿元以上大额资金,可单独商定投资条款,满足大型客户个性化需求。
2、产品期限:
半年到2年均可,到期后符合条件可适当延期,也可提前终止。
3、杠杆倍数:
不超过2.5倍
(三)业务套餐
套餐一
套餐二
适用客户范围
适用所有客户
仅供次级出资2500万及以上客户选用
融资杠杆比例
(优先级:
次级)
2:
1
2.5:
1
预警线
0.9
0.95
预警线下减仓要求
不高于6成仓位,在仓位控制前提下允许申购操作
不高于6成仓位,在仓位控制前提下允许申购操作
止损线
0.85
0.9
止损线下减仓要求
平仓
平仓
股票投资上限
100%
100%
股票投资集中度限制
按成本计:
1单只沪深300标的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30%;
2单只创业板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10%;
3单只其他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20%;
4ST、*ST类不可投资;
5单支个股总计持仓上限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9%,不超过流通股本的10%。
按成本计:
1前25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非创业板股票,单只股票投资额≤信托单元净值30%;
(约1500只股票适用,每季调整)
②单只创业板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10%;
③单只其他股票投资≤信托单元净值20%;
④ST、*ST类不可投资;
⑤单支个股总计持仓上限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9%,不超过流通股本的10%。
债券、基金投资
集中度限制
①单只债券或封闭式基金投资≤单元净值10%;
②单只封闭式基金投资额≤单元净值10%;
③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可投资;
④单只债券投资额≤债券发行量5%。
①单只债券投资额≤单元净值10%;
②单只可转债投资≤信托单元净值30%;
③单只封闭式基金投资额≤信托单元净值30%;
④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可投资;
⑤单只债券投资规模≤债券发行量5%。
其他投资限制
①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正回购交易;
②禁止参与新股申购、新债申购、新基金申购、逆回购交易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③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①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正回购交易;
②禁止参与新股申购、新债申购、新基金申购、逆回购交易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③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四)产品定价
报价起始日
2014-08-18
业务类别
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
业务指导报价
业务基础指导报价
6.95
操作成本调节价
优先资金规模1亿元(含)以上
0
优先资金规模1000万(含)-1亿
+0.2
期限调节价
1年以内(含)
0
1年-2年(含)
+0.2
业务模式调节价
对冲模式
0
常规模式
+0.1
合同条款一致性调节价
标准条款
0
非标准条款
+0.15
备注
1、业务指导报价=基础报价+操作成本调节价+期限调节价+业务模式调节价+业务模式调节价+合同条款一致性调节价;
2、业务基础报价定价原则:
结合理财产品发行利率及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每月制定,如遇我行理财产品平均发行价格变动超过20bps或该业务市场平均价格出现重大变化,我部将适时调整该业务指导报价。
资产入池报价
(不低于)
期限
利率
1年内(含)
6.10%
1年-2年(含)
6.20%
备注:
该报价从2014年8月18日开始执行,调整可查询信息总汇-产品报价,行内报价表格不得直接转发客户。
(五)营销指引
寻找次级投资者是各行部开展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的起点。
次级投资者是具有融资需求的股票投资者,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次级投资者是伞型子信托的实际投资操作人。
1、各大券商经营经纪业务多年,在金融机构中,营销网络成熟度仅次于银行,积累了大批二级市场优质客户,与有资源的券商营业部加强合作,优势共享。
在该业务上,金融市场部不限定合作券商名单。
2、信托公司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次级客户信息。
目前总行伞型模式的合作信托公司为华润信托、中信信托,暂不接受其他信托公司自带次级的项目。
3、各类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三、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股指期货)
(一)业务简介
总行已在现有股票二级市场结构化优先级业务的基础上,把股指期货纳入该业务投资范围当中,主要满足对冲交易策略的执行。
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下统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含有股指期货并以市场中性对冲策略为主的结构化产品。
该结构化产品中,我行理财资金投资优先级份额,劣后投资者投资劣后级份额,通过优先劣后分层的方式保障我行理财资金安全。
(二)业务标准
1、业务规模、年限、及付息方式
(1)该业务融资规模(即优先级份额)不少于5000万元;
(2)该业务融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3)该业务要求优先级利息每日计提,至少到期或每年分配优先级利息。
(4)要求事前风控,即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软件下单。
2、杠杆比例
产品优先劣后杠杆比例不高于6:
1,对冲策略的风险敞口越大,可运用的杠杆比例越低。
风险敞口简易计算公式:
风险敞口=(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计划总金额,不同杠杆比例对应的风险敞口范围如下(具体敞口大小需根据策略与投资顾问资质由总行核定)
优先劣后杠杆比例
风险敞口
1:
1
0%-100%
2.5:
1
0%-100%
3:
1
0%-50%
4:
1
0%-40%
5:
1
0%-30%
6:
1
0%-30%
3、投资标的
(1)现金类资产市值(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货币基金)。
(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定期存款(含协议存款)、大额存单、AA评级以上债券、债券型基金、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3)权益类资产市值(或成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ETF、LOF、等)。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
4、投资限制
投资顾问为计划提供投资建议,以下述资金的运用原则为前提,即投资顾问在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时,其投资建议不应违反以下原则:
(1) 本计划以及由受托人管理的同一投资顾问的其他计划产品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2) 购买单一非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计划财产净值的5%(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3)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或债券的投资额不能超过本计划计划项下计划资产总值的5%(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4) 购买单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计划财产净值的3%(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5) 不得主动投资“S”、“ST”、“*ST”、“S*ST”及“SST”类股票及权证等高风险产品,如果被动持有,须在可交易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 不得购买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或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7) 未经受托人及全体委托人允许,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新股申购、新债申购、新基金申购、权证交易、正回购交易、不得进行上市公司增发交易。
(8) 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
(9) 任一时点,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即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为-**%至**%(根据核定的风险敞口填写)。
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现金(包括股票和股指期货备付金的现金头寸)占比不低于计划总值的5%,或计划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期货账户全部权益(保证金占用与可用资金之和)不得超过50%。
(11)若因市值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计划的投资连续五个交易日不符合上述规定,受托人有权在下一交易日开始进行调仓操作,以使本计划的投资满足计划文件的规定,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12)若本计划持有的证券已被交易所出具退市风险警示,或符合潜在暂停上市、退市条件,受托人有权在五个交易日内对相关股票进行强行平仓。
(13)法律规定或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4)计划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5、止损线最低设置(根据具体策略有总行核定)
风险敞口
杠杆倍数
6:
1
5:
1
4:
1
3:
1
2.5:
1
1:
1
50%
-
-
-
0.91
0.90
0.67
40%
-
-
0.93
0.88
30%
0.96
0.93
0.90
0.85
20%
0.93
0.91
0.87
0.82
10%
0.90
0.88
0.85
0.80
备注:
业务开展时,应尽量与投资顾问争取更高的止损线,以保障我行优先级安全。
6、计划管理人准入标准
该类产品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进行:
模式一:
理财资金认购单一信托,由单一信托认购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该结构风险控制主要在于证券公司,单一信托为通道计划);
模式二:
理财资金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优先级(该结构风险控制主要在于信托公司)。
上述管理人的准入如下:
(1)信托公司:
中信信托、华润信托、外贸信托、华宝信托;
(2)证券公司:
评级达AA以上且与我行有过业务合作的证券公司
(三)产品定价(该报价应向客户保密,禁止对外直接发布)
该业务费用包括:
优先级资金融资成本、托管费、计划管理费,价格如下:
(1)优先级资金融资成本根据年限与融资规模分阶梯报价:
优先级融资规模
6个月-1年(含)
1年-2年
1亿元(含)以上
6.80%
7.00%
5000万(含)-1亿元
7.00%
7.20%
备注:
该报价从2014年6月23日开始执行,调整可查询信息总汇-资产管理部-产品报价。
(2)托管费率(以计划总规模为基数计算):
模式一:
单一信托无需托管;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约0.2%或不低于15万。
模式二:
集合信托托管费约0.2%或不低于15万。
(3)计划管理费率(以计划总规模为基数计算):
模式一:
单一信托管理费约0.05%,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不超过0.3%。
模式二:
集合信托管理费约0.3%(其中,外贸信托,总规模1亿(含)以上的收费0.3%,1亿以下的收费0.4%且不低于30万每年)。
四、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债券优先级业务
(一)业务简介
我行发行理财产品投资结构化债券产品的优先级,由证券公司(含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并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超过5名认购人)认购劣后部分。
通过优先次级设置和止损安排,保证优先级的本金及收益,投资范围主要为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
(二)业务结构
投资顾问
优先级资产可先由理财投资组合买入,而后将期限拆短,向我行客户发行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分级产品的投资顾问,并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分级产品的次级,其中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时,应以非本公司设计的资管计划作为投资交易平台,以确保交易平台的第三方独立监督的作用。
我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次级资金承担风险并获得浮动收益。
(三)产品要素
产品规模:
单只分级产品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其中理财产品投资单只分级产品原则上不超过9亿。
产品期限:
每期优先级资金不超过1年,结构化债券分级产品期限不超过3年。
杠杆倍数:
不超过10倍
杠杆倍数=(优先资金规模+次级资金规模)×(1+正回购比例)/次级资金规模
具体设置如下:
优先次级比例
9:
1
8:
1
7:
1
6:
1
5:
1
4:
1
3:
1
正回购比例
0
11.11%
25%
42.86%
66.67%
100%
150%
(四)产品报价
理财产品收益率由经办分行在产品发行前参考我行同期限高收益理财产品收益价格确定。
受托人管理费为0.15%,托管费0.05%,分行管理费不低于20BP且不能低于分行销售费率,投资顾问实力一般的需在以上基础上加10BP。
(五)营销指引
该业务的需求主要集中于外部机构客户,通过在我行进行结构性安排,利用杠杆完成配资,完成其债券市场投资需求。
拟合作的证券公司标准为:
净资本排名中,排名在50名之前的证券公司。
(后附),拟合作的基金公司标准为:
固定收益类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基金)管理总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拟合作的保险公司标准为: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
附:
该业务拟合作的证券公司名单
序号
券商名称
证监会评级
注册地
最新净资本(亿元)
1
海通证券
AA
上海市
390.41
2
中信证券
AA
深圳市
347.96
3
国泰君安证券
AA
上海市
238.45
4
广发证券
AA
广州市
207.05
5
中国银河证券
AA
204.81
6
华泰证券
AA
南京市
192.05
7
光大证券
C
上海市
162.45
8
招商证券
AA
深圳市
140.41
9
国信证券
AA
深圳市
136.27
10
东方证券
AA
上海市
126.18
11
中信建投证券
AA
北京市
107.92
12
宏源证券
A
乌鲁木齐市
103.4
13
长江证券
A
武汉市
98.34
14
兴业证券
AA
福州市
93.07
15
方正证券
A
长沙市
89.04
16
安信证券
A
深圳市
84.71
17
平安证券
BB
深圳市
81.2
18
国元证券
A
合肥市
73.36
19
国开证券
AA
北京市
72.68
20
中银国际证券
A
上海市
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