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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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1

违法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罚款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由于客观原因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查实后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免予罚款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能配合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影响人防工程合理布局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4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影响人防工程使用功能和合理布局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7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严重影响小区人员掩蔽和人防工程合理布局,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序号

2

违法行为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许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时间不超过30天,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经查实后配合退还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或侵占面积大于100平方米而小于30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30天,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或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大于300平方米而小于50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30天,未对人防工程造成结构、设施损害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或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时间不超过30天,对人防工程结构、设施造成损害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侵占人防工程口部或风孔、竖井等关键部位,影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或者侵占人防指挥工程、疏散干道等重要场所,造成不良后果,经查实后拒不整改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3

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工程个别次要构件或局部不合格,经返修后达到防护标准及质量标准的或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等级不合格,经整修后达到合格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工程施工中没有做好预留预埋,经重新施工后基本符合要求或工程局部质量不合格,经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满足防护要求,但改变了工程内部结构、尺寸、面积等指标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致使人防工程达不到设计防护面积,但不影响平战转换和使用功能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致使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降低一个级别或达不到设计防护面积,工程竣工后难以平战转换或虽具有防护功能,但内部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人防工程,不具备防护功能;口部、风井等部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改造价值或经改造后仍不能满足防护要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难以评估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补建人防工程),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4

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擅自对人防工程进行了局部改造,但未对工程使用造成损害,经查实后能及时整改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局部结构,未影响工程防护使用功能,经查实后拒不配合恢复工程原状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防护设备,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部分功能损坏,除险加固可以恢复其防护使用功能,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造成人防工程防护功能非永久性损害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一定损失,经查实后拒不配合除险加固、恢复其防护使用功能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结构或拆除、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造成人防工程严重损害,影响其防护功能或擅自拆除、损毁孔(口)部工程,经查实后拒不修复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5

违法行为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3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600平方米(含)以上,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6

违法行为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正常使用,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妨碍了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经查实后拒不整改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向人防工程内或向人防工程的排风竖井、其它孔口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致使部分防护设备、管道设施产生腐蚀变形等造成损失,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向人防工程内、排风竖井或其孔口内倾倒大量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对防护设备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腐蚀、侵蚀、变形等损害,影响其防护使用功能,或造成部分设备设施报废,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经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7

违法行为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偶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经查实属于初次违反且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短时影响人防正常通信,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对人防通信和警报试鸣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重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多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影响人防通信、警报发放,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多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影响人防指挥通信效能或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在群众中造成恐慌;严重损害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8

违法行为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由于事先没有充分了解现场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损坏,造成一定损失,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经查实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经了解属于初犯,造成人防通信一定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人防通信或警报试鸣发放造成一定影响,产生了一定后果,情节较重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严重影响人防正常通信或警报发放,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多次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严重损害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9

违法行为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查实后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查实后虽同意安装,但不主动配合安装、不提供安装条件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查实后,给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设置障碍,影响通信、警报设施按期正常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阻挠安装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造成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通信、警报设施的正常安装使用,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严重阻挠安装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导致通信、警报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损坏,致使国家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10

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查实后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初始阶段,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一般,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开工阶段,工程建设受到影响,情节较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或竣工阶段,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功能,情节严重,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施工阶段或已经竣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建设和使用,查实后拒绝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补建相同面积的人防工程),对单位并处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11

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查实后主动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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