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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鼎城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发展和林业增收。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

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容;

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林区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

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过关政策健全服务、规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五个坚持、五个确保”即:

①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②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

③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④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有序;

⑤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围是什么?

答:

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围是集体商品林。

包括:

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一是明晰产权。

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是放活经营权。

是指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三是落实处置权。

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四是保障收益权。

是指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

兑现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什么?

答: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

“省统一部署、市加强指导、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9、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答:

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①自留山稳定不变。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承包山“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

②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

承包期限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山主所有,承包期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大部分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③落实“谁造谁有”。

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④家庭承包经营。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合承包经营。

⑤“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

其中,群众对集体经营山林比较满意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休,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⑥有偿转让经营。

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部成员,或部自由组合,联合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

转让费70%以上由集体部成员平均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⑦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

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和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10、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

县级林改实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林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林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1、什么是林权?

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

林权是以森林、林木或林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用、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或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12、什么叫林权争议?

答:

林权争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执或纠纷。

13、什么是林地?

答:

林地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14、谁是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答: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它包括: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依法享有采伐利用权。

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更新、抚育面积和强度拥有限伐利用权。

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屋前房后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利用权。

②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

除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利用权。

③补偿权。

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

④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主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置权。

其他的还有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和品种权。

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

15、什么是自留山?

什么是责任山?

自留山和责任山有什么区别?

答:

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一定数量的用于造林的荒山荒地;

责任山是指林业“三定”时分包到户且以合同形式确定的责任山林,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

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区别。

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在自留山采伐的木材销售时还有优惠政策,自留山土地使用权不能行使抵押权;而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需采伐的林木依法办理其采伐手续,且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责任山在承包期可以依法流转。

16、什么是林权证?

答: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17、《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

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承包行为。

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禁止承包期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

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围。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从而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围。

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法律依据。

三是进一步规了林地登记制度。

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四是规了承包林地的流转。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并规了流转程序。

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

为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规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

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这就是说,在承包期,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

同时规定:

“承包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上述调整规定中也没有包括林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

七是对林地承包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

该法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继续承包。

18、农村林地承包形式有哪些?

答: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

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则是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由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19、农村林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答:

农村林地承包的程序是: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③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④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⑤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20、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容?

答:

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容:

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住所、联系方式;

②承包林地的名称、座落(包括小地名)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面积、林木资源现状、承包方式等;

③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及承包期限届满后的约定;

④承包林地用途;

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21、家庭承包林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家庭承包林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享有自愿放弃承包林垢权利;

②协商,公平合理;

③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④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⑤承包程序要合法。

22、农村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如何确定?

答:

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即: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民小组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林地,但须经委托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讨论通过,并有书面委托书。

23、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

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③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④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约定比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⑤有权获得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收益;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④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4、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

承包方原则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

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②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③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④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乙方家庭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⑤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约定比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⑥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⑦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依法继续承包;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②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荒山应在合同约定年限造林。

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③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④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⑤承包期,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⑥及时、足额支付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费(或实物);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5、林地承包期多少年?

答:

林地承包期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6、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何时生效?

答: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成立之日可以约定为双方签订之日;也可以约定为双方签订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鉴证之日;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27、如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

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包,可以自愿将承包的林木、林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在这承包期不得再要求承包工程林木、林地。

承包期,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继续承包。

28、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②不得改变林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③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④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的能力;

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9、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

个人向集体所承包的林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

30、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

林地承包经营者在其承包的集体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承包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1、对于本村村民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

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经营主休和双方权利,义务。

32、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或阻挠其经营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

林地承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有非法占用或阻挠承包者经营林地的行为,均应及时制止,以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承包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或阻挠其经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还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3、林业“三定”的容是什么?

答: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容是: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34、在制定和通过村级林改方案环节应重点做好哪些事情?

答:

这个环节主要做好五件事:

一是村林改工作小组成员对农户进行专访,宣传林改政策,了解群众对林改的真实意愿;二是根据林地现状,按照林改要求,由林改工作小组起草《村级林改实施方案》,落实山林权属;

三是拟订承包合同容;

四是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林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再进行表决;

五是将表决通过的村级林改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政府备案。

35、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决策?

答:

尊重群众意见,实行决策,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容必须按“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原则,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决策: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的制定。

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决策;

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标方案。

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决策;

三是收入分配方案。

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讨论决策。

36、林改中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时,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角“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

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原则,即:

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

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37、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能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38、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招投标通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公示期限应为多

长合适?

答:

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部招投标承包通知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

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

属于向村外企业或个人公开招标、拍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拍卖公告。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公示期限,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39、林权登记现场勘验需要哪些人参加?

答:

林权登记现场勘验参加人员包括:

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当事人、四至边界利害关系人、林业部门调查人员。

40、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时,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与原小班面积不符的,以哪种面积作为登记依据?

答:

以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准,并绘制宗地附图。

41、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

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以下五个程序:

首先,各行政村要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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