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张氏文化研究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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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张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桂阳张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桂阳县张氏文化
研究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为:
“桂阳县张氏张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会址:
设于桂阳县城龙潭西路号。
第三条 宗旨
按照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张氏家族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广大族人,增进族情,激发爱国爱家的热情,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传承家族美德,寻根知祖,追仰先贤,光大家门,激励后生,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家族凝聚力、亲和力,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张氏家族的合法权利;与其他姓氏团结友爱,为建设国家而努力,为民族振兴而奋斗,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构建和协社会。
第四条 性质
本会是张氏宗亲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团体性的家族组织,
(三)乐善好施,克已奉公,讲团结不搞分裂,讲光明正大、不搞阴谋诡计。
族员间的纠纷,经理事会调解无效,让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不允许非当事人结帮介入,避免宗亲间隔阂加深,自觉搞好宗族团结,自觉维护家族安定团结的大局;
(四)接受理事会领导,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家族活动,主动交纳有关活动费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组织制度
(一)理事会成员应服从理事会领导,遇到重大事情应征顾问成员和名誉会长的意见和建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理事会的领导成员(委员)实行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听取成员的意见,及时解决成员产生的问题;
(四)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理事会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六)理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由前届理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家族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家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家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及会员构成
(一)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下设;张氏文化研究组、族谱编撰组、协调联络组,以确保本族事务的顺利实施。
(二)理事会成员由张氏家族人推荐、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三年一届,到期召开家族代表大会进行调整增补,推举产生新的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提出辞退。
理事会成员须存档入谱。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
(一)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拥护本会的章程;
⒉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⒊热心家族公益事业,在家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能积极地参加大家族的各项社会性的活动;
⒋能为家族事业献计献策,并能身体力行办实事,做到公正、公平,处事大公无私;
⒌对家族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
(二)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⒉在家族中有较大影响;
⒊热心家族事业,熟悉家族事务,处理家族事务有一定的经验;
⒋具有洞察、判断,决策、组织指挥能力;
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可适当延长);
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教育和引导族人树立爱国意识,要以爱国为荣族荣我也荣,以不爱国为耻族耻我也耻的爱国意识,并作为教育和引导的重点内容;
(二)制订理事会的工作思路、目标、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领导全族宗亲工作;
(三)把爱国家、遵法纪、孝父母、敬师长、睦百邻、和兄弟、妻顺贤、育子女作为治家要务,同时广泛宣传、大力引导、积极倡导祭祀拜祖活动,缅怀先祖,增强族情观念;
(四)教育族人继承张氏家族的光荣传统,弘扬炎黄子孙正气,决不能做出有损家族尊严及危害社会任何行为举动;
(五)教育族人团结奋斗,互相帮助,扶正压邪,扬善惩恶;
(六)维护族人合法权益,帮助族人伸张正义;
(七)对于族人发生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的族人,发动全族人捐资相助;
(八)联络远、近宗族,交流经济信息,促成经济协作,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文明的张氏家族;
(九)为张氏家族联谊、修谱、建祠、管祠、表彰模范族人、理事会办公和解决家族重大问题的合理开支,发动全族乐捐;
(十)每年召开一次家族代表大会,向家族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十一)倡导勤俭持家、勤俭办事原则,会议从简,不大吃大喝,压缩内容,缩短时间,减少次数;
(十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讨论、决策家族重大问题;
(十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募捐的管理及合理开支,每年一次把当年收支情况向全族张榜公布;
(十四)逐步完善家族章程,处理家族重大事务,修订族规、族训和家训,制定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组织成员职责
第十五条 顾问、名誉会长
(一)为理事会制定方向,定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建议;
(二)提供决策意见,提供决策依据,树立典范,当好参谋;
(三)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十六条 会长
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副会长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财务管理制度,奖励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秘书长
(一)起草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二)准备资料,筹备会议;
(三)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当好正、副会长参谋。
第二十条副秘书长
(一)协助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二)协助理事会收集和了解族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
(四)协助秘书长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
协助理事会做好所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各片区家族事务工作,对理事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会计
服从分管领导的指挥,并负责理事会帐务管理,积极协助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开支、账目公开、日清月结和建立财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出纳
服从分管领导的指挥,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公私分明,并负责理事会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族谱编篡组
(一)制定修谱方案,包括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式样、数量、核价等;
(二)做好采访工作,力求不漏户,限期完成采访任务。
(三)采访中重点把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根据自愿纳入谱;
(四)对孝悌贤淑典型(其中贞烈者)要采访入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凡从事党政军界科级及营职以上干部、获研究生以上学位、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年利润20万元以上工商大户、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荣获地市级以上荣誉者,均应载入名人录。
第二十八条张氏文化研究组
(一)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本章程,不争名不图利,管理好宗祠,古墓,供我宗族族人缅怀、祭祀先祖。
(二)总结张氏传统道德文化,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制定张氏族训。
(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收集、整理族人历史,有现实教育意义的事和人物事迹进行记录,陈列于宗祠;
(五)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处理好宗祠相邻关系;
(六)合理安排好宗祠各种聚会,使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热情接待各级领导、贵宾和参会族人;
(七)宗祠修缮前,须有①绘制修缮图纸,②工程实施方案,③拟定修缮所需资金,④质量要求和验收措施等,经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通过后,组织发动筹备资金,方可进行修缮。
第二十九条联络协调组
(一)制定联络计划,负责开展联络工作,划分联络区域和范围;
(二)以修谱中族人为依托,广泛发现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注重掌握族人信息,力求有信息必到,有族人必访;
(三)建立联络登记制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及时反馈理事会工作情况;
(四)统计远、近孝悌贤淑典型,名人名事,高学历人士及机关部队在职干部,互通信息、掌握情况;
(五)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六)协调、处理家族内部纠纷,化解家族内、外矛盾;
(七)主动向政府反映群众合法、正当的需求,当个别群众有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时,可以动员宗族成员有钱出钱、无钱出力来为群众救急解难;
第八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乐捐。
(二)政策性补助。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资金用途
(一)理事会日常办公费;出差费
(二)本家族会务费;
(三)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财务职责
理事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会计、出纳人员,接受家族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公开。
第九章 议事规程
第三十五条凡议族事要先拟定议题,定范围、定程序、定时间、定地点、征得理事会领导成员(委员)同意后,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
重大事项应征求顾问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始得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方得决议。
日常事务,由会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议事会议由会长主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与会人员要逐人签名,以示负责,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传达。
第三十八条议事按程序进行,要积极发言,各抒已见。
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可采取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决议。
不可按辈份高低、年龄大小、资历或职务来决策族事。
各项议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九条在决议族事时,要实事求是,考虑族人的承受能力,要符合当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考虑族情、族规,要注重实效,简便可行。
不议有损他人或不利社会公德及违法之事。
第四十条议事会议不宜开得过频过滥,要坚持早作准备,内容集中,俭省节约的原则,勤俭朴实,不搞形式,不小题大作,不拖延时间。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视家族实际每三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特殊情况例外)。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是我族人办理族事的行动纲领和行为规范,必须人人遵守,严格执行,人人有提出修改补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对模范族员通报嘉奖,分期载入本家族光荣篇。
对不孝族员,违法乱纪,影响极坏的,通报全族,并载入本家族耻辱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政府法规相违之处,将及时改正。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家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元二0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