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年休假规定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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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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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说到放假,大家第一想到的可能是周末或者节假日,但说到年假可能大部分人都不清楚,那么年假是什么假,与节假日又有什么区别,这些政策都和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也许有些上班族的人听过,但有些人会说从来没有享受过,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国家年休假规定的条件以及相关资料。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务院年休假规定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在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采访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假设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应得到的补偿是2069元(3000÷21.75)×300%×5=2068.96元)。

  采访时记者了解到,提到补偿,大部分企业职工表示并未享受过,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补偿,也是象征性的补个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过1000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采访中发现,能够执行此年假休假天数的单位并不多,出于个人和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情况占据大多数。

“我们的工作每人都负责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领导就会问,谁来替你。

”在沈阳某企业工作的小李说,对于绩效考核的他们,年假只是向往,想休也不敢休。

  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缺乏对企业明确的约束和处理办法,一直都是“看起来很美”。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休年假纳入了劳动监察范围,辽宁省人社厅表示,等待具体措施出台,将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务院出台2015休假新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

  探亲假:

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

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让休息?

这是犯法知道吗!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

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

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

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因此,条例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

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

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

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

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国家年休假是国家给予人民的一项福利,惠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满足国家年休假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生活的前提下我们要合理的运用,如果相关的权益受到侵犯我们可以合理的维权,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维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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