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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doc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第1版1995年)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

何伯森周可荣

刘英叶永译

张水波校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前言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文本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并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通用;稍加修改,本条件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这两个术语,除都涉及承包商对设计完全负责外,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定义。

此类单方负责可能对雇主有利,但其优点可能因使雇主减弱对设计过程的控制以及更难以强加变更的要求所抵销。

根据设计-建造合同的一般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综合的工程以及建筑工程,并随工程进度取得期中支付。

第一部分中的第13条列出了支付安排。

本条件同样可用于“交钥匙”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要求通常包括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且(在转动“钥匙”时)即可投入运行。

此类合同常由承包商融资。

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装置、装修和设备。

其范围要在其他合同文件中详细规定。

此外,合同可对承包商提出运行工程的要求,可以进行几个月的试运行或依据“建造-运行-移交”合同运行数年。

有关交钥匙合同规定的建议包含在第二部分中,并附有承包商融资的范例措词。

FIDIC认为本条件的英文版本是供翻译正式的和可靠的文本。

在“条件”的编制中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同时有些条款则必须考虑到特定合同的某些具体情况予以变动。

因此,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在第一部分一通用条件中,以利于把它纳入合同文件内。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

特别考虑到第一部分中包含的某些条款需参照第二部分的内容,对每一个单独的合同有必要编制第二部分的内容。

为便于编制第二部分及其他招标文件,解释性材料和措词范例与这些条件将在特殊应用条件的编制指南中一并刊出。

更详细的指导将包括在本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中,此指南将于1996年初出版。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1合同

1.1定义

1.2标题和旁注

1.3解释

1.4法律和语言

1.5合同协议书

1.6文件的优先次序

1.7现场的文件

1.8通讯联络

1.9施工文件的提供

1.10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

1.14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2雇主

2.1一般义务

2.2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3许可、执照和批准

2.4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3雇主代表

3.1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3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3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4雇主代表的指示

3.5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4承包商

4.1一般义务

4.2履约保证

4.3承包商代表

4.4工程协调

4.5分包商

4.6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7放线

4.8质量保证

4.9现场数据

4.10影响工程实施事宜

4.11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12进场路线

4.13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4进度计划

4.15进度报告

4.16承包商的设备

4.17安全措施

4.18环境保护

4.19电、水、气

4.20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1现场清理

4.22现场治安

4.23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化石

5设计

5.1一般义务

5.2施工文件

5.3承包商的保证

5.4技术标准和规章

5.5样品

5.6竣工图纸

5.7操作和维修手册

5.8承包商的错误

5.9专利权

6职员与劳工

6.1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6.2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6.3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6.4劳动法

6.5工作时间

6.6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

6.7健康与安全

6.8承包商的监督

6.9承包商的人员

6.10妨碍治安的行为

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7.1实施方式

7.2运至现场

7.3检查

7.4检验

7.5拒收

7.6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8开工、延误和暂停

8.l工程的开工

8.2竣工时间

8.3竣工时间的延长

8.4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5进展速度

8.6误期损害赔偿费

8.7暂时停工

8.8暂停引起的后果

8.9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10持续的暂停

8.11复工

9竣工检验

9.1承包商的义务

9.2延误的检验

9.3重新检验

9.4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0雇主的接收

10.1移交证书

10.2雇主的使用

10.3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1竣工后的检验

11.1雇主的义务

11.2延误的检验

11.3重新检验

11.4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12缺陷责任

12.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2.2修补缺陷的费用

12.3合同期的延长

12.4未能补救缺陷

12.5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2.6进一步的检验

12.7进入权

12.8由承包商调查

12.9履约证书

12.1O未履行的义务

13合同价格与支付

13.1合同价格

13.2预付款

13.3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3.4支付表

13.5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13.6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3.7支付

13.8延误的支付

13.9保留金的支付

13.10竣工报表

13.11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13.12结清

13.13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3.14雇主责任的终止

13.15外币支付的计算

13.16立法的变更

14变更

14.l有权变更

14.2价值工程

14.3变更的程序

14.4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4.5暂定金额

15承包商的违约

15.l通知改正

15.2终止

15.3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4终止后的支付

15.5贿赂

16雇主的违约

16.l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2终止

16.3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4终止时的支付

17风险和责任

17.1保障

17.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雇主的风险

17.4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5承包商的风险

17.6责任限度

18保险

18.1设计保险

18.2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4工人的保险

18.5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9.3承包商的责任

19.4雇主的责任

19.5对承包商的付款

19.6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19.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20索赔、争端与仲裁

20.1索赔程序

2O.2索赔的支付

20.3争端裁决委员会

20.4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20.5友好解决

20.6仲裁

20.7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8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1合同

定义

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文件

1.l.1.l“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l.1.l.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果有的话)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1.1.3“投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l.1.l.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1.1.1.5“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1.l.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l.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3.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l.l.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1.1.2人员

l.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人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l.l.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l“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l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3.5“合同期限”指由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l.l.4检验与竣工

l.1.4.l“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

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l.l.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l.l.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

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l.l.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

l.l.5款项与支付

l.1.5.l“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书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l.l.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l.l.5.3“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l.l.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l.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l.l.5.9“最终报表”指第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

l.l.6其他定义

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l.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l.l.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6.5“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1.1.6.8“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6.9“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1.1.6.10“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l.1.6.11“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

标题和旁注

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法律和语言

1.4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

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协议书

1.5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

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文件优先次序

1.6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标书;

(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g)资料表;

以及

(h)承包商的建议书。

现场的文件

1.7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

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

通讯联络

1.8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所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商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一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

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施工文件的提供

1.9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

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0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

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

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1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布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

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1.12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遵守法规、现章与法律

1.13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1.14如果承包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个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完成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

2雇主

一般义务

2.1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

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2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

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

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以及

(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在承何商请求和承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

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上述请求也可包含:

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2.4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

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

(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

以及

(b)应按照第19.6款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在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

3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

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责任。

雇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将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复制给雇主。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2雇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雇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

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

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

(a)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b)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雇主代表的指示

3.4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雇主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指示。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3.5当要求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

如未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4承包商

一般义务

4.1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的、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雇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

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不管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履约保证

4.2承包商应从第三方处自费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与货币种类应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相一致,并在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雇主。

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提供,并采用

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持续有效。

履约保证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承包商代表

4.3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

没有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

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代表承包商)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承包商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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