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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导则标准重点整理

第一章环保标准体系

环保标准体系:

1、环境标准分类:

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C、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D、国家环境基础标准E)、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标准。

2、A:

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3、B: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4、C:

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所作的统一规定。

5、D: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的标准物质。

6、E:

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信息编码)所作的统一规定。

7、环境监测中最常见方法:

分析法、测定法、采样法。

8、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9、(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核心内容)。

10、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分类(跨行业综合性、行业性);综合性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行业优先于综合)。

11、地方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环评技术导则:

1、组成:

规划环评技术导则(总纲/专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导则(总纲/专项/行业)。

2、专项→形式:

环境要素(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环环评技术导则)、专题(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3、应用范围:

《总纲》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程程序/方法/要求);《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不适用于(核建设项目);《规划环评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环评;《开发区区域环评技术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环评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要求;《地面水环评技术导则》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评工作。

环境功能区: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

分为五类(Ⅰ类~Ⅴ类)。

3、声环境功能区:

分为五种类型(0类~4类)。

第二章总纲

环评:

1、原则:

依法评价、早期介入、完整性、广泛参与。

2、工作阶段&内容:

前期准备/调研/工作方案阶段(确定环评文件类型;初步工程分析;初步环境状况调查与公众意见调查;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主要环评因子筛选;明确评价重点和环保目标;确定环评范围/工作等级/标准;制订工作方案);分析论证/预测评价阶段(进一步工程分析;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监测/评价;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开展公众意见调查);环评文件编制阶段(提出环保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编制环评文件)。

3、工作等级:

等级划分【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一级→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二级→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级调整(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工程污染或生态影响特征、其他特殊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一级)。

4、环评范围:

按各专项环评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各环境要素和专题的评价范围;未制定…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的影响范围确定;当评价范围外有环境敏感区的,应适当外延。

5、环评标准:

根据评价范围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区划,确定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限定的污染物,可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生产或服务过程的清洁生产分析,采用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

6、环评方法:

分类(单项评价法、多项评价法);选择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量化评价为主;优先选用成熟的技术方法,鼓励使用先进的,慎用争议或处于研究阶段尚没有定论的方法;选用非导则推荐的评价或预测分析方法的,应分析其适用性)。

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应突出重点;应用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可信(对规划/可研/初设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数据/图件,应分析后引用;引用现有资料,应分析其时效性;类比分析数据/资料,应分析其相同性或相似性);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组成/规模/工艺路线,对其环境影响因素/方式/强度等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

2、方法:

类比分析法(要求时间长、投入大、较准确、可信度较高)、实测法、实验法、物料平衡计算法(以理论计算为基础、具有一定局限性)、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最为简便、准确性较差)。

3、内容:

工程基本数据;污染影响因素分析;生态影响因素分析;原辅材料/产品/废物的储运;交通运输;公用工程;非正常工况分析;环保措施和设施;污染物排放统计汇总。

3-1、根据(清污分流、一水多用、节约用水)的原则做好水平衡。

3-2、对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需说明:

现有工程的基本情况、污染排放及达标情况、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方法:

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分析法(可从整体上了解一个区域的环境特点;精度较低,一般只用于辅助性调查;绝大多数情况只判读和分析已有的航空或卫星相片)。

2、内容:

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地质环境/地形地貌/气候气象/土壤与水土流失)、社会环境(社会经济/人文遗迹/人群健康状况)、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其他环境。

2-1、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当地环境特征选择环境要素)进行调查与评价;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环境功能区划、主要的环境敏感区);收集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站位的近期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布性和代表性),布设现状监测点位;选择(等标排放量较大的污染因子、影响评价区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特殊因子、建设项目的特殊污染因子)作为主要污染因子;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或相关标准规定的评价方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及各环境要素的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基本要求:

范围/时段/内容/方法,均应根据其(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特性、当地的环保要求)而定;环境因子种类(反映评价区一般质量状况的常规因子、反映建设项目特征的特性因子);须考虑环境质量背景与(已建和在建)项目同类污染物环境影响的叠加;对于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的,应结合当地环境整治计划进行环境质量变化预测。

2、预测方法:

数学模式法(能给出定量的预测结果、应首先考虑)、物理模型法(定量化程度较高、再现性好、在无法利用数学模式法预测而又要求预测结果定量精度较高时选用)、类比分析法(预测结果属于半定量性质、生态环评中常用)、专业判断法(定性)。

公众参与:

1、应遵循全过程参与的原则。

2、充分注意参与公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3、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形式,征求(有关团体/专家/公众)的意见。

4、信息公开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的环境影响、影响范围和程度、预计的环境风险和后果、拟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和效果。

5、按(有关团体/专家/公众)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类/统计分析),进行综合评述;对每一类意见,均应进行认真分析、回答采纳或不采纳,并说明理由。

资源利用&环境合理性分析/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评价因子筛选/社会评价/环保措施论证/环境管理与监测/清洁生产分析/循环经济分析/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比选/环评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1、工程所在区域,未开展规划环评的,需进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

2、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资源禀赋,量化分析其资源承载能力的相容性,明确工程占用区域资源的合理份额,分析项目建设的制约因素。

3、环境合理性分析:

调查建设项目在所在区域/流域/行业发展规划中的地位,与相关规划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关系,分析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参数及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环保要求。

4、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方法:

矩阵法、网络法、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下的叠加图法。

5、评价因子筛选:

评价因子须能够反映(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区域环境的基本状况、建设项目的特点、排污特征)。

6、社会环评:

内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人文景观/人群健康/文物古迹/基础设施方面的影响评价);定量预测或定性描述评价因子的变化;要分析正面和负面的社会环境影响,并对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7、环保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措施须落实到(具体时段、具体位置)上,并特别注意(施工期)的环保措施。

8、环境管理与监测:

应按建设项目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监测计划、各阶段竣工环保验收目标);结合建设项目影响特征,制订相应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社会环境影响)方面的跟踪监测计划;对于非正常和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问题,应提出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施工周期长/影响范围广的,还应提出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具体要求。

9、清洁生产分析:

对国家未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指南的建设项目,结合行业及工程特点,从(资源能源利用、生产工艺与设备、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环境管理要求)方面,确定清洁生产指标和开展评价。

10、循环经济分析:

从(企业、区域、行业)不同层次,进行循环经济分析。

11、污染物总量控制:

在项目正常运行,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生产)的前提下,按节能减排的原则,给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12、方案比选:

从环保角度进行比选;重点比选方面(选址选线/工艺/规模/环境影响/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制约因素);必要时应根据项目进展阶段进行同等深度的评价。

13、环评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应概括地反映环评的全部工作;所参考的主要文献应注意时效性,并列出目录;跨行业或评价内容较多时,其中各专项评价根据需要可繁可简;必要时,其重点专项评价应另编专项评价分报告,特殊技术问题另编专题技术报告。

第三章《大气环评技术导则》

术语定义:

1、环境空气敏感区:

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2、常规污染物:

SO2、颗粒物(TSP、PM1O)、NO、CO。

3、大气污染源分类:

点源/面源/线源/体源。

4、大气污染物分类:

颗粒物污染物、气态污染物;粒径<15μm的亦可划为气态污染物。

5、简单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排气筒高度h的。

6、推荐模式:

估算模式、进一步预测模式、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

评价工作等级/范围:

1、工作等级划分方法:

结合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2、工作等级确定:

Pi=Ci/Coi*100%;(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环境空气质量标准;D10%→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

3、Coi的选用:

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3倍值;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

4、工作等级:

一级(Pmax≥80%且D10%≥5km)、二级、三级(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5、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6、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应不低于二级;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可低于一级。

7、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不低于二级。

8、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为主的新/扩建项目,应不低于二级。

9、对于公路/铁路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10、不同评价等级预测要求:

一/二级评价应选择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预测工作;三级评价可不进行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

11、评价范围:

当最远距离>25km时→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但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5km);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项目→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

大气污染源调查:

1、对象: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污染源、已批复环评文件的未建项目污染源);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2、污染源调查内容:

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点源/面源/体源/线源调查;其他需调查的内容);二级(参照一级执行,可适当从简);三级(可只调查污染源排污概况,并对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参数进行核实)。

3、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

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改扩建…、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预测削减量);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对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还应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

4、点源调查:

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底部的海拔高度;排气筒几何高度及排气筒出口内径;烟气出口速度;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排放工况/年排放h数;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

5、面源调查:

包括(位置坐标/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初始排放高度;各主要污染物正常…);矩形面源(初始点坐标、面源的长度、面源的宽度、与正北方向逆时针的夹角);多边形面源(顶点数或边数、各顶点坐标);近圆形面源(中心点坐标、近圆形半径、近圆形顶点数或边数)。

6、体源调查:

中心点坐标、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高度;排放速率,排放工况,年排放h数;边长;初始横向/垂直扩散参数。

7、线源调查:

线源几何尺寸、线源距地面高度、道路宽度、街道街谷高度;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平均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

8、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建筑物下洗参数;颗粒物的粒径分布。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1、监测因子筛选:

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有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对于没标准的,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按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2、监测制度:

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夏季监测),二级(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

3、监测布点:

a→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确定布点位数。

b→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c→一级评价项目≥10个,二级≥6个,三级(2~4个;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满足要求,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

d→极坐标布点法:

一级(以主导风向为轴向,上风向为0°,至少在0/45/90/135/180/225/270/315°方向上共布设8个;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中心点不同距离,加密布设1~3个;各监测期监测点位置应重合);二级(0/90/180/270°方向上共设置4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三级(0/180°方向上共布置2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

4、监测结果统计分析内容:

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时间的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列表给出各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评价达标情况;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及污染源排放的关系、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1、调查要求与(项目的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内地形复杂程度、水平流场是否均匀一致、污染物排放是否连续稳定)有关。

2、对各级评价项目,均应调查评价范围20年以上的主要气候统计资料;对一/二级,还应调查逐日/逐次的常规气象观测资料。

3、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

一级评价项目(评价范围<50km时,须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A,并补充调查必需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B;>50km时,须调查A和B);二级(与一级的区别只有→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1年)。

3-1、A的调查:

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3年);内容(根据观测站的类别,并遵循先基准站/次基本站/后一般站原则,收集每日实际逐次观测资料);常规调查项目(时间/风向/风速/干球温度/低云量/总云量);可选择调查项目(湿球温度/露点温度/相对湿度/降水量/降水类型/海平面气压/观测站地面气压/云底高度/水平能见度)。

3-2、B的调查:

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高空气象探测站,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3年;如探测站与项目距离>50km,可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式模拟的50km内的格点气象资料);内容(根据探测站的实际探测时次确定,一般应至少调查每日1次的距地面1500m高度以下的资料);常规调查项目(时间/探空数据层数/每层的气压/高度/气温/风速/风向)。

4、补充地面气象观测:

条件(地面气象观测站与项目的距离>50km,并且地面站与评价范围的地理特征不一致时);期限(一级→为期1年的连续观测;二级→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连续观测2个月以上);数据(可作为当地长期气象条件参与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预测方法:

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模拟各种气象/地形条件下污染物在大气中输送/扩散/转化/清除等物理/化学机制。

2、预测步骤:

确定预测因子;确定预测范围;确定计算点;确定污染源计算清单;确定气象条件;确定地形数据;确定预测内容和设定预测情景;选择预测模式;确定模式中的相关参数;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3、预测因子:

根据评价因子确定,选取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

4、预测范围:

应覆盖评价范围;还应考虑(污染源的排放高度、评价范围的主导风向、地形、周围环境敏感区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5、计算污染源对评价范围的影响时,一般取东西向为X轴、南北向为Y轴,项目位于评价范围的中心区域。

6、计算点:

环境空气敏感区、预测范围内的网格点、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在高浓度分布区,计算点间距≤50m;对于临近污染源的高层住宅楼,应适当考虑不同代表高度上的预测受体)。

7、预测内容:

一级评价项目【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A、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B、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C的小时浓度);全年逐日气象条件下(A、B、C的日平均浓度);长期气象条件下(A、B、C的年平均浓度);非正常排放/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A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C的小时浓度);施工期>1年的项目且施工期排放的污染物影响较大的(还应预测→施工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二级(一级的前4项);三级(可不进行预测)。

8、常规预测情景组合(污染源类别→排放方案、预测因子、计算点、常规预测内容):

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现有/推荐方案A、所有预测因子、环境空气保护目标B/网格点C/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D、小时浓度E/日平均浓度F/年均浓度G;新增污染源-非正常排放→A、主要预测因子、B/D、E;消减/被取代/其他在建拟建项目相关污染源→A、主要预测因子、B、F/G。

9、预测推荐模式:

估算模式、进一步预测模式(AERMOD、ADMS、CALPUFF)、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

9-1、估算模式:

单源预测模式;可计算(点/面/体源污染源、建筑物下洗和熏烟)的最大地面浓度;嵌入了多种预设的气象组合条件;适用于(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1h的短期非正常排放)。

9-2、进一步预测模式→适用条件(评价等级、评价范围、污染源类型、其他):

AERMOD(一二级、≤50km、点/面/体源、街谷模式/稳态烟羽扩散模式)、ADMS(一二级、≤50km、点/面/线/体源)、CALPUFF(一二级、>50km、点/面/线/体源、复杂风场/恶臭/能见度/长时间静风/岸边熏黑/烟团扩散模型)。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采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

2、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

3、当无组织源排放多种污染物时,应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4、对于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

5、在…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大气环评结论与建议:

1、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评价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比较污染源的(不同排放强度和方式)对区域环境的影响。

附录:

1、基本附图:

一/二级评价(污染源点位及环境空气敏感区分布图A、基本气象分析图B、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图、复杂地形的地形示意图、污染物浓度等值线分布图);三级(A、B)。

2、基本附表:

(采用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表A、污染源调查清单表B、常规气象资料分析表C、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分析结果、预测点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与达标分析);三级(A、B、C)。

3、基本附件: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原始数据文件A、气象观测资料文件、预测模型所有输入文件及输出文件);三级(A)。

第三章《大气环评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

1、环境空气功能区: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农村地区);※1996老标准(二类区→…一般工业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

2、环境空气污染物:

基本项目(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NO2、CO、臭氧O3);其他项目(总悬浮颗粒物TSP、NOx、铅Pb、苯并[a]芘BaP)。

3、基本项目浓度限值(平均时间→一级/二级):

SO2(年平均→20/60µg/m3、24h平均→50/150、1h平均→150/500)、NO2(年平均→40/40µg/m3、24h平均→80/80、1h平均→200/200)、CO(24h平均→4/4mg/m3、1h平均→10/10)、臭氧(日最大8h平均→100/160µg/m3、1h平均→160/200)、PM10(年平均→40/70µg/m3、24h平均→50/150)、PM2.5(年平均→15/35µg/m3、24h平均→35/75);※注意单位→1000µg=1mg。

4、2012年新标准分期实施: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全国实施新标准。

5、数据有效性规定:

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舍弃不利数据、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应全年365天连续运行。

5、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年平均(SO2/NOx/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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