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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问题解答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问题解答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法治南京”、建设“平安南京”的决策部署,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坚持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工作理念,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日俱进,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不断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行为监督、教育管理、身心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和争创“全国最安全城市”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为什么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答:

刑罚执行活动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

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

社区矫正在以上三个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4、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是什么?

答:

两者的区别有四个方面:

一是环境不同。

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

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二是主体不同。

监狱矫正的主体是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三是矫正对象不同。

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是方式不同。

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5、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

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

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

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6、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一是惩罚功能。

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是教育功能。

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

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是塑造功能。

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

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是感化功能。

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

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是治疗功能。

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

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7、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政策性强,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密切协作。

目前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由市、区县、街镇三级组织构成:

市一级组织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分管副市长以及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由市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地税、国税、工青妇、宣传等成员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主任。

区(县)一级组织由区(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区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成员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

街镇一级由街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为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8、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

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9、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矫正对象定期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10、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

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11、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

人民检察院主要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12、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怎样构成?

答: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构成。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构成是由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属于国家刑罚执行的范畴,因此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

此外,矫正对象不脱离原生活环境,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尤为重要。

因此,这两方面的特点决定了: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构成。

  13、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由什么人担任?

答:

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专业矫正人员构成。

专业矫正人员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

其职责是:

司法所工作人员: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派出所民警:

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予以依法处理,抓捕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

  14、社区矫正志愿者由什么人组成?

答: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体现。

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

社区矫正志愿者通过开展各种专业咨询、“一帮一”结对子帮教等多种形式,参与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

社区矫正志愿者一般都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政治合格,立场坚定,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二是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15、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如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16、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管理方面

管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以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

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是:

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二)教育方面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

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

教育的目的是:

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

(三)公益劳动方面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

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

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

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17、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也就是说,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运作。

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分工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地税、国税、工青妇等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开展和实施。

此外,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等基本工作原则。

改革创新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参与是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维护稳定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这四个原则相互关联,形成有机整体。

(一)改革创新原则

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对传统的行刑制度的改革创新,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成功经验可做参考和借鉴,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制思想、法制原则、法制理论的前提下,对符合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符合国情和立法精神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按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的原则,建立一整套严密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队伍管理、业务开展和设施装备等方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法律的逐步完善。

(二)以人为本原则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从罪犯自身的角度看,将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社区中去改造,一方面,不仅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监狱人格”的出现,有助于他们形成“社会人格”,矫正对象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顺利地融入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

另一方面,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改造环境更加宽松,有利于维护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了因被关押而产生的来自婚姻、家庭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体现出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除此之外,社区矫正组织可以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根据其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帮教,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也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社会参与原则

矫正对象不必脱离原生活环境,在居住地即社会上服刑,接受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对其进行帮教。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比,在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方面具有很大优势。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

要通过积极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并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对矫正对象开展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水平。

四、维护稳定原则

将非监禁刑罪犯交给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监控,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执行中的弊端,有助于矫正对象顺利的融入社会,有效的防止其重新犯罪,实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矫正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对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现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有利于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进而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18、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对象虽然犯了罪,但只要未被依法剥夺权利,那么在服刑期间,其依然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部分政治权利。

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也拥有婚姻、继承等民事权利。

  19、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但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其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略有不同。

如:

根据《刑法》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精神,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考察(监督)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监督)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精神,在执行期间,除了应当遵守以上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所有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20、什么是缓刑?

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就是缓刑。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

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适用缓刑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条件一定要严格遵守,既不能滥用,也不能该用不用,一方面不能把怀孕、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工作需要等情况作为适用缓刑的主要依据,任意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也不能任意把缓刑作为解决矛盾的手段,对无罪或者罪轻的人,判处刑罚宣告适用缓刑,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或者故意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适用缓刑,而放纵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

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1、什么是假释?

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

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其不同表现做出不同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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