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农海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公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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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农海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公示表

2017年度农海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公示表

联系人:

董雪辉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的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

具体事宜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

1

大连市甘井子区农林水利和海洋渔业局

种子企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现场检查

第四季度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的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

具体事宜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

2

农海局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现场检查

第一季度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的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

具体事宜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

3

甘井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连天芯肉类联合加工厂 ,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宗荣屠宰厂

对屠宰加工场所监督内容: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场区、生产区(车间)防疫条件;

(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从事屠宰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五)与动物防疫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及相关档案、记录;

(六)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及所附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或“瘦肉精”检验报告;

(七)待宰动物检疫申报情况;

(八)动物防疫消毒情况;

(九)病死动物、检出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报告;

(十)出场动物产品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检验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1—12月

每月两次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的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

具体事宜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

4

甘井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甘井子辖区动物诊疗机构(东日动物诊所、辛寨子祥和动物诊所、爱康宠物诊所等25家)

对动物诊疗单位监督内容: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病历档案;

(三)从业人员资格相关证明和健康证明;

(四)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五)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诊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1—12月

每月两次

5

甘井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大连华桥种猪场

对饲养场、养殖小区监督内容: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场区、生产区(畜舍)防疫条件;

(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驻场兽医和饲养人员的从业资格和健康证;

(五)与动物防疫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及相关档案、记录;

(六)动物引入、发病、死亡和出栏报告情况;

(七)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

(八)动物防疫消毒情况;

(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十)畜禽标识佩带情况;

(十一)饲养动物健康状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1—12月

每月两次

填表说明:

1、若执法主体为委托执法,请在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后面括号写明受委托执法单位名称)

2、“检查对象”填报该检查事项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容,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

3、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应标明序号、全称,并列明具体条款内容。

4、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复检、检验、鉴定、勘验等。

5、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

6、本表不够可续填。

附件2

2017年度拟列入区政府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表

单位:

(公章)填表日期:

2017年1月13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种类

检查依据

检查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单位意见

1

辖区内水产养殖(育苗)企业

法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工作,其所属的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

甘井子区

现场检查

4月、9月

填表说明:

1、检查种类应填写简称。

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为法规检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执法检查为上级检查;根据本单位管理实际对重点领域和部位开展的执法检查为本级检查。

2、检查依据应标明全称,并列明具体条款内容。

3、本表不够可续填。

附件3

2017年度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拟报告统计表

单位:

(公章)填表日期:

2017年1月13日

序号

实施法律种类

实施法律全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拟报告日期

1

2

3

4

填表说明:

1.实施法律种类应具体到法律、行政法规,大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

2.颁布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中写明的颁布机关全称填写;

3.填写顺序按照实施日期顺序填写;

4.拟报告日期具体到月日;

5.本表不够可续填。

附件4:

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开。

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

行政执法机关拟定的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报送审核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

第四条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制度。

检查计划制定要体现“双随机”要求:

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

第五条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审核。

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并在1月30日前报政府批准实施。

执法计划要依法从严掌握。

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

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超过的不予批准;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

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单位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条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

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第七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考核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第八条严格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建立检查批准、登记制度。

对企业进行检查前,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不得进行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九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检查,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机关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书面检查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年初都要制定检查计划,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年底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搜集、整理、公布行政执法检查信息,畅通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间检查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反馈和解决涉企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体现检查工作的效果。

第十三条加强违法执法检查行为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法制办都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考核评价,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明确考核内容,核定考核分值。

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具体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日常监督考核,每年都要选择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对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处理因违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省政府每年都要对规范行政检查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

  

 

甘井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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