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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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

1、井巷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共同负责,每周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2、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由参与人员签名,以备核查。

二、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

1、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及施工单位参加,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对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先进行自检,合格后根据当月计划和计划变更向技术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技术科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在联合验收方式的基础上,技术科主管验收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项目确定后由技术科提前一天下午通知施工单位和参加验收单位参加,按照通知时间、地点集合,不得无故不参加。

4、矿组织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总工办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5、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所有参加人员对验收项目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通过,该工程验收结束验收项目清单作为验收基础资料保存。

6、工程质量验收坚持日常验收和月末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以项目验收清单方式通知技术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对于单一或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可由技术科、企划科和施工单位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合格工程量以验收项目清单为依据,由主管验收的人员制作,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完成,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

1、未经测量放线,擅自开口,或测量已放线,施工单位不按中心、腰线施工,偏离设计较大,造成被迫修改设计或报废的工程,工程不予结算,并罚项目部1000元。

2、掘进单位工程出现不合格品时,施工队必须按规定进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第一次没有通过验收移交,要及时按检查要求进行处理,并罚款500~1000元,第二次问题整改落实不力,不能通过验收罚款1000~xx元,不能通过验收,不得完全结算工程款。

4、施工队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一处导线点罚施工队200元,破坏一组中腰线点罚款50元;检查验收时每缺少一组检查中腰线罚款50元,喷浆巷道缺少一组检查孔罚款50元,由于缺少中腰线导致巷道无法验收时,该次检查按不合格品处理。

5、各采掘队要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工程质量自检;生产技术科、企划科每月要对掘进工程质量自检和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要在矿组织的安全例会上通报处理。

6、对无故不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工程质量检查或采掘单位工程验收的单位,每次罚款50元。

7、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矿主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分析,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更正措施不放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把分析经过、事故原因、更正措施形成纪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领导审批。

第二篇: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各类工程验收工作,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康发展,按照“所有工作量必须经过验收把关”及“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各类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补充如下。

一、质量验收职能划分

1.安检科质量办:

负责牵头采掘工作面检查、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2.生产技术部

负责牵头验收井下各类绞车安装、轨道及安全设施。

负责各类机电设备安装、撤除等工程验收工作。

负责牵头开工验收,相关部室和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同意后并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生产单位方可组织生产。

调度室应急安排的工作由调度室牵头组织验收。

负责牵头各类通防设施、风门施工等有关通防方面施工验收。

3.地面和井下临时单项工程必须依据业务联系书规定的标准,由主管业务部室牵头组织验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牵头验收”的原则进行。

4.领导现场应急安排的工作量、隐蔽工程必须在验收时一并验收;各单位零星工作量没有验收相关部室不予承认签字。

二、各类工程的验收必须有正规验收单,相关人员必须经过验收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相关单位存档备案,以备责任追究。

三、系统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前申请相关工程验收部门或有关领导组织竣工验收。

有关领导或有关工程验收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室或单位参加,参与验收的人员要在竣工验收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牵头部门在竣工验收中对现场有关材料等交接工作做出妥善处理。

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没有达到设计标准或仍需完善,工程验收部门或相关领导要确定修补措施及完工期限,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没有竣工验收单,人资部不予结算。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结算,每复验一次罚款1000元。

整改后经复验合格,方可结算。

五、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由牵头部门复验,复验没有进行整改的每一条问题罚款100元,也可根据整改不符情况加倍罚款,牵头部门不复验,处罚牵头部门相关责任人一次500元,并纳入绩效考核。

六、所有系统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竣工验收,由牵头部门组织验收,牵头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处罚牵头部门相关责任人一次500元,并纳入绩效考核。

七、验收人员对所验收项目质量负责,牵头验收部门负主要责任。

第三篇:

煤矿掘进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煤矿掘进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掘进工程质量的系统化管理与控制,规范生产技术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井下掘进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申请峻工验收前必须符合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开工通知单的相关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首先由施工单位在巷道贯通10日内提出申请,上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3.验收标准按照《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以及有关领导的要求执行。

4.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写明整改及处理意见,明确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复查责任人等,整改完毕后由全体验收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5.采煤工作面掘进施工过程中,至少进行三次联合验收,即:

材料道竣工验收、溜子道竣工验收、切眼竣工验收。

三次验收中的最后一次验收为采煤工作面交付安装的关键环节,该项验收至少由副总及以上领导组织,与工作面生产系统相关的部门均须派科级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

6.生产技术科负责竣工验收过程中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的正常沟通,出现意见不统一时由领导小组裁定,生产技术科做好相关记录。

7.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各单位要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经验与教训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报生产技术科备案。

8.竣工验收结束后,人力资源科根据生产技术科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支付工资。

9.如果验收不合格,每次考核申请单位1000元。

并联责考核党、政各200元。

1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验收的分类。

本办法所指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的依据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之外,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该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

1.各种批准或核准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文件等;

2.工程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4.施工合同文件;

5.行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6.主要设备技术说明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及中外合资项目,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外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7.其他按规定要求内容。

第五条工程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报告、鉴定书等应根据验收的具体内容采用相应的标准化格式。

一般应以相应的验收规程载明的格式为准,无此类标准格式的,可由监理单位明确。

第六条如果国家对项目的验收有特殊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具体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决定需要验收的类型和阶段。

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应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验收程序。

第二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第八条单元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定,并形成文字资料。

有关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提交处理意见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

第十条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如果同意,则由监理单位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在分部工程验收后,按有关要求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

第四章单位、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第十七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加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也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委托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应载明本单位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即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

第二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单项工程的验收可参考单位工程的验收办法。

第五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当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项目除外),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作为本部门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第二十七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为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将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章阶段验收

第三十条阶段验收一般是指工程建设进行到可以实现部分功能而对实现该部分功能的工程进行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公司等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阶段验收机构应该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应参加阶段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阶段验收,监理单位应派总监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本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阶段验收由项目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第三十三条阶段验收的程序如下:

1.项目公司组织进行阶段验收自查;

2.项目公司提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大型工程此前可进行技术预验收,其内容与程序参加国家有关规程);

5.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四条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五条阶段验收会上,项目公司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作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单位(部门)作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三十六条阶段验收其他事项由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要求。

第七章专项验收

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一般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安全生产专项验收、档案资料专项验收等。

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九条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章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第四十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在移交生产前准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公司向分公司提出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及时筹办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移交生产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管理主管领导应参加验收。

第四十一条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

1.设备状态良好,安全运行无重大考核事故;

2.对工程整套启动试验收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已全部消除;

3.运行维护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4.各种运行维护管理记录簿齐全;

5.运行规程、设备使用手册和技术说明及相关制度齐全;

6.安全、消防设施良好,且措施到位;

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齐全。

第四十二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各参建单位在机组启动验收时提交的工作报告;

2.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清单;

3.机组实际输出功率曲线及其他性能指标参数。

第四十三条验收检查项目:

1.清查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及图纸、资料和文件;

2.检查设备质量情况和设备缺损情况及遗留问题;

3.检查发电机组实际功率特性和其他性能指标:

4.检查生产准备情况。

第四十四条验收主要工作。

1.按四十三条所列条目进行检查;

2.对遗留问题提出意见;

3.在工程移交生产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投产后的两年内(或按相关规程要求)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大型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技术预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以及相关要求详见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四十八条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公司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内容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规定);

2.项目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或股东)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九条竣工验收的机构为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电网公司、运行管理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分公司不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五十条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管理主管领导、生产运行主管领导应参加竣工验收,其他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参加竣工验收。

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供应商应派项目经理或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竣工验收会议程应按以下进行: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相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在执行中与国家现行规定有矛盾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篇:

煤矿氧气、乙炔验收管理办法煤矿氧气、乙炔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氧气、乙炔的到货验收、储存保管、运输使用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到货检验

1、物资到货由保管员通知质检员、计划员到现场参与验收,必要时通知矿企管科、党群科、保卫科参与验收,验收时必须依据订购合同或送货通知单,计划外或合同外物资一律不得验收入库。

2、检验人员依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并将供应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日期、检验人员等填入物资到货质量验收记录本内。

3、氧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2mpa,乙炔瓶压力不得低于1.5mpa。

4、检验人员依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并将供应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日期、检验人员、钢瓶检测报告等填入物资到货质量验收记录本内。

5、物资检验确认质量、数量无误后,质检员填写检验记录,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到货单必须三方签字,三方任何一方不见实物不得签字。

6、质量检验的不合格品,要及时通知采购员退货,并将交货质量情况及质量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供应商交货质量登记卡内,作为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

7、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氧气瓶瓶体涂浅蓝色,黑色字样标记;乙炔气瓶瓶体涂白色,红色字样标记。

8、氧气、乙炔到矿后必须在当日验收完毕,凡发现质量、进货渠道、价格有问题及时通知供应商办理退矿手续,不得滞留在库。

9、质检员做好入库物资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0、物资到货验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使企业经济受到损失的交矿党群科处理。

二、运输和装卸

1、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

2、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

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5、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三、储存保管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四、使用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3、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夏季应防止曝晒;

5、严禁敲击、碰撞;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0、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五、事故处理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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