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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重点

会计财经法规重点

  

(1)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①《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O年、15年和25年五类。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

  (4)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有预防保护作用、服务促进作用和评价鉴定作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①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1)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和实行代理记账三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按需设岗。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建立轮岗制度。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①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③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④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⑤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⑥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⑦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4)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5)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6)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7)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8)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9)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2.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23.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追究刑事责任。

  2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7.《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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