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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登记类型收件材料清单

一、交易登记联合办公窗口办理的业务类型

1、因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受让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7)有预告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备案的复印件)、预告抵押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1)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原件)。

(2)开发企业代办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应出具购房人的委托书(原件)。

(3)双方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原购房人去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2、因经济适用住房补差转商品房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差价款审批表(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3、因私有房屋交易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包含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等,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属夫妻共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还需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的审批表(原件);

省直房改房置换的还需提交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置换情况审核表(原件);

房改房交易的,须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若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为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且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房改房、划拨地上的其他房屋,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形式包含:

买卖、赠与(含夫妻间婚内赠与)、互换兑换、离婚析产涉及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过程中附带赠与的、变更登记一并房改房交易的、政策性住房继承或析产后再交易<含部分继承、部分赠与>、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等。

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属不同法律规范表述不一致,实际均为上述收件材料第(4)项的。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有房屋因增加共有人(婚前财产)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夫妻关系婚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约定书(原件);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5、因法院判决(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法院送达单位保留);

(5)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补交土地差价款的审批表(原件)以及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和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6、因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拍卖委托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若拍卖公司以公示形式进行拍卖,需提供拍卖公告(报纸等,原件);

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须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因司法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法院确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法院司法拍卖房屋若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8、因单位房屋转让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7)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交易后剩余的房产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9、因以房产作价入股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0、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6)委托书(原件);

(7)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该房屋登记可单方申请。

企业改制前系通过购买、拆迁安置、抵债等方式取得房产,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信息查询证明办理(原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1、因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兼并收购协议(原件);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第(5)项中的转让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2、因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原件);

(5)购房人员登记表(原件);

(6)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原件);

13、因房改房产权比例变更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产权比例变更登记表(原件);

(5)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时,夫妻双方共有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4、因房改房收回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原产权单位收回已售房改房登记表(原件);

(5)原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原产权人退房申请表(原件);

(8)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省直房改房收回还需提供退房表(原件);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房产收回手续时,其中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5、因征收、拆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3)征收部门认定的人员汇总表(原件);

(4)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验原件留复印件)

(5)房屋注销证明(原件);

(6)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三类材料只需提供一类。

(7)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自2017年6月13日起办理城中村安置房屋的需提交区政府认定的安置群众花名册及定位表(原件),以上资料第(3)、(4)、(5)项不再提供;

2006年6月1日以前已办理过拆迁安置但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仍按原手续办理;

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5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原件);;

对于划拨土地建设安置房的,需按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49号要求,按“网签面积×网签价格×10%”的计算标准缴纳相应出让金,凭“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办理登记。

被安置人去世,继承人为受让人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6、非住宅类房屋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经面积管理单位确认的测绘报告(原件);

(5)分层分户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17、因有权机关没收、罚没后拍卖取得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没收、罚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没收、罚没机关委托拍卖的相关文件(包括:

委托书、拍卖公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7)完税凭证(原件)

(8)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整幢房屋拍卖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单独办理的业务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登记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盖印花税章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6)出让金缴纳票据、契税票、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票(原件);

(7)用地批复(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用地批复(原件);

(6)划拨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不征契税的证明、耕地占用税票(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原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9)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的,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原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名称变更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外,还应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原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原件);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原件);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主债权合同(原件);

(8)抵押合同(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抵押合同未明确抵押物价值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加盖公章的原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8)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证明(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换证(土地证换不动产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土地权属证书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或市国土局官方网站遗失声明截图(原件);

(6)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相关登记

1、单位建设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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