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329674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118.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机动车分类标准.docx

机动车分类标准

TPMKstandardizationoffice【TPMK5AB-TPMK08-TPMK2C-TPMK18】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

一、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

表2-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分类

说明

汽车

载客汽车

大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

小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

载货汽车

重型

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

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摩托车

普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的摩托车。

轻便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

挂车

重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挂车。

中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挂车。

轻型

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目的的专用汽车),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

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2.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2

表2-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

分  类

说     明

汽车

载客汽车

普通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面包车。

双层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面包车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0,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专用校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专用客车

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等,包括旅居车、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无轨电车

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越野汽车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普通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厢体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封闭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罐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平板货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

集装箱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专门运输集装箱的载货汽车。

车辆运输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特殊结构货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

如: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自卸货车c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载货汽车。

全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小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

核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装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客装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表2-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说     明

全挂车

普通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

厢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旅居全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

专项作业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并装双轴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普通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半挂车

普通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

厢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罐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自卸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规格最大为8.25-20(8.25R2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且车长大于等于13m时车轴为轴线结构(一线二轴或二线四轴等)的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装载机械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a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术语的定义,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b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c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

3.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2-3

表2-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分 类

说   明

营运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租  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  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机动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警  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  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  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转非

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运送学生

运送幼儿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4.车辆类型

4.1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4.2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4.3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4.4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三、按照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依据座位数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对汽车及挂车进行分类;依据速度及和发动机气缸的工作容积对两轮及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

1.汽车及挂车分类

汽车及挂车分类表见3-1

表3-1 汽车及挂车分类

汽车类型

座位数

(座)

最大设计总质量

G(kg)

说  明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9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

M2类

>9

G≤5000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M3类

G>5000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

G≤3500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

3500<G≤12000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

G>12000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

G≤750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

750<G≤3500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

3500<G≤10000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

G>10000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注1:

座位数是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座位。

注2:

GB/T15089—2001的分类还包括G类,即满足一定要求的M类、N类越野车。

2.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见3-2

表3-2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

类型

排量

(mL)

最高设计车速

(km/h)

说       明

L1类

≤50

≤50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2类

≤50

≤50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辆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

>50

>50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4类

>50

>50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

>50

>50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