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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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金融资产服务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投资业务”)受托责任,规范代理投资作业监督行为,防控代理投资业务风险,根据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

173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按照投资客户要求及双方约定,将投资客户资金进行非标准化投资,并利用我行风险管理资源和能力,代为进行风险管理并收取报酬的业务。

我行不承担办理代理投资业务的投资风险,包括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和投资市场风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是指我行为维护投资客户权益,代为进行主动风险管理,依托代理投资业务档案和系统信息,在业务审批后至代理投资资金发放前,对业务办理前提条件及担保落实情况进行核准,审核代理投资业务合规性及重大风险变化状况;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形成的业务档案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的工作。

第四条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包括代理投资前核准与

代理投资档案监督。

(一)代理投资前核准。

是指对代理投资业务信用风险(非我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下同)审批、投资审批提出的涉及代理投资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及担保落实情况进行核准,审核代理投资业务合规性及风险变化情况。

(二)代理投资档案监督。

是指对代理投资业务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将监督合格的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入库。

第五条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的非标准化理财投资、非标准化代理销售,以及比照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管理、执行各项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信用风险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标准化理财投资业务。

(二)非标准化代理销售业务。

(3)非标准化代理信托计划业务。

(4)非标准化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业务。

(五)非标准化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

(六)特定债权投资业务。

(七)委托债权代理业务。

(8)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9)需履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其他代理投资业务。

(十)其他总行明确需比照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管理的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投资业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代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代理投资业务全过程,以纸质或电子形态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受托尽职原则。

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的委托协议,切实履行受托责任,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提高代理投资业务办理规范性,不得超出投资客户委托范围进行操作。

(2)与自营业务隔离原则。

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应坚持代理业务本质,严格做好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按照代理业务特点和代理投资审批要求落实代理投资前核准与档案监督,不得以自营业务作业监督代替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避免表内信贷业务与代理投资业务间的风险传染。

(3)职责分离原则。

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应由专职机构和人员承担,实现各级行各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承担风险责任。

(4)系统控制原则。

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应纳入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统一的IT系统平台,实现系统化流程控制。

第八条代理投资前核准工作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

代理投资档案监督工作由二级分行负责。

对于总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发起尽职调查的代理投资

业务,由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所属一级(直属)分行与二级分行分别负责代理投资前核准与代理投资档案监督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行。

集团并表管理的各附属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是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工作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相关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2)负责对各级行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考核评价。

(3)牵头负责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系统平台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完善各类产品管理系统、支持保障系统与

作业监督系统平台的联动控制与信息交互功能。

第十一条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代理投资前核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实施前提条件与担保核准,审查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投资审批中涉及融资客户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和担保落实情况。

对于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核准职责设在授信审批部门的,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出具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核准意见。

(2)负责审核代理投资业务合规性,审核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3)负责对代理投资前核准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负责对抵(质)押物对应代理投资业务未全部结清的权证类档案提取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二级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代理投资档案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实施代理投资档案监督,审核代理投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

(2)负责对代理投资档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3)负责将监督合格的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入库,并对抵(质)押物对应代理投资业务已全部结清的权证类档案提取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代理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设置及相关解释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代理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意见中明确、

合理设置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

(二)负责对业务办理行提出的融资条款变更或抵(质)押物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审批。

(3)负责对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在代理投资前核准中提出的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意见相关问题予以答复。

(4)对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核准职责设在授信审批部门的,负责出具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核准意见。

第十四条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负责前提条件落实与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根据审批意见落实或督促合作机构落实相关担保管理要求和前提条件,必要时与相关合作机构共同落实。

(2)负责代理投资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扫描和加载工作,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负责,并提交进行作业监督。

(3)负责对作业监督环节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门、机构金融业务部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私人银行部门、投资银行部门、养老金业务部门等业务产品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发起设计并牵头管理的业务产品涉及的代理投资前核准与代理投资档案监督有关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配合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及时收集与提供本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融资客户、担保人、保障退出方、合作机构相关的档案资料,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一致性负责。

(2)负责指导辖内分支行落实本业务产品相关的业务办理前提条件。

(3)负责配合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开发完善各类产品管理系统与作业监督系统平台的联动与交互功能。

(4)负责对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在代理投资前核准中提出的投资审批意见相关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按照总行法律审查有关规定对代理投资业务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七条资产托管部门负责配合融资客户营销部门提供合作机构产品托管协议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办公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代理投资业务

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利用和鉴定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入库后的代理投资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代理投资业务权证类资料中有价单据的寄库保管和表外登记管理。

第三章代理投资前核准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根据代理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书及业务产品部门投资审批书有关代理投资信用风险部分,对照审查报告及业务办理行发送的核准流程,逐条审核前提条件和担保落实情况(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核准职责设在授信审批部门的,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对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出具核准意见),审核业务合规性及重大风险变化状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落实情况。

对照信用审查报告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前提条件,根据有关档案资料逐条审核落实情况,包括资本金到位情况,相关承诺协议的约定情况,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是否按照前提条件在业务合同和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等。

核准部门与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对审批意见存在异议的,应与授信审批部门沟通确认。

(2)业务产品部门投资审批意见中涉及代理投资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如有)落实情况。

对照投资审批意见逐条审核落实情况,包括追加担保及增信措施是否合规,分红及债务偿还限制的相关承诺是否有效,是否按照前提条件在业务合同和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等。

核准部门与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对审批意见存在异议的,应与业务产品部门沟通确认。

(3)担保落实情况。

包括担保权人是否与交易结构相一致,担保范围是否涵盖代理投资,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是否属可接受范围,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要求,担保协议及担保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办妥抵(质)押登记、保险等手续,相关法律审查意见是否落实等。

(4)业务合规性。

包括代理投资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融资用途、交易结构等要素是否与审批书一致,信用风险审批是否符合授权规定,业务办理是否在审批时效内,业务办理流程是否完整、合规,合作机构是否在总行准入名单内或经过总行审查审批,有关行业准入或限额控制方面是否符合行内外相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取得有效批复,异地业务是否通过有效书面协议明确各行存续期管理职责,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我行累计承销份额是否超出审批额度等。

(5)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对于审批日至代理投资前核准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的代理投资业务,应对此期间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进行审查,包括融资客户、担保人或保障退出方是否列入潜在风险客户、是否列入风险三类或四类担保圈、是否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出现重大风险状况,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超总投资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代理投资前核准应重点关注的风险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

(一)代理投资信用风险方面。

包括融资客户、担保人、

保障退出方及关联企业偿债能力、担保能力出现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信用风险审批后融资客户获得其他渠道融资等。

(2)担保有效性方面。

包括代理投资业务主合同担保范围或担保关系与交易结构不一致,信贷业务调整为代理投资业务后未做转抵押登记造成担保悬空,担保人对外担保出现重大风险或属于风险三、四类担保圈客户等。

(3)表内外业务风险隔离方面。

包括存在潜在风险或已发生逾期的信贷业务与代理投资业务互相承接或交叉违约,信贷业务审批后调整为代理投资业务的原信贷业务流程未中止造成重复融资等。

(4)政策、监管合规性方面。

包括国家宏观政策、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外部监管条件及总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违规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对非标准化债权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承诺等。

(5)审批合规性方面。

包括信贷业务审批后调整为代理投资业务且涉及合作机构的,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审查审批流程;未按代理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授权规定进行转授权;业务审批机构层级与业务产品、合作机构、融资期限、融资用途等方面的审批授权规定不符;对合作机构未经总行准入的业务未报总行审批等。

(6)合作机构方面。

包括合作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业务尽职调查报告中未包含合作机构情况及有关档案资料,合作机构发生重组合并后不符合总行准入条件,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中未明确风险责任承担职责等。

第二十二条资金用途为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并购融资的代理投资业务代理投资前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其他代理投资业务的代理投资前核准有效期为3个月。

实际代理投资资金发放日距代理投资前核准日超过有效期的,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应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代理投资前核准。

其中代理投资业务已超过审批时效,或融资条款、产品结构、合作机构等发生变化的,应按总行相关规定重新履行业务审查审批,或由原审批行审批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于分批提款、逐笔落实前提条件和担保手续的代理投资业务,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应逐笔申请代理投资前核准,核准部门应在审核前提条件和担保落实情况的同时,重点关注距上一次核准期间融资客户、担保人、保障退出方及合作机构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按照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完成信用审批和放款核准且仍在审批时效内,但根据业务需要由信贷业务调整为代理投资的,除总行另有规定外,需重新履行代理投资前核准。

第二十五条核准部门发现代理投资业务融资客户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重大风险事项的,应要求业务办理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风险状况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资金发放。

第四章代理投资档案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二级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监督部门”)依据《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档案监督要点》

(附件二)对代理投资业务档案资料进行监督,将监督合格的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入库。

对已接收未入库的业务档案,应实行入柜集中统一保管,确保业务档案在审核监督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资业务以客户为单位进行融资人、担保人、保障退出方管理类档案资料的整理组卷,由客户管理行对融资人、担保人及保障退出方管理类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融资人、担保人及保障退出方管理类档案中相同资料可不重复保存,但应在档案目录中就未重复保存的资料注明。

第二十八条对于信贷业务中已完成档案监督的融资人、担保人、保障退出方管理类档案资料,代理投资业务档案监督人员可不进行重复监督。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资业务档案中的各类纸质档案原则上必须保存原件,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对档案原件进行监督。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投资客户及我行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保存复印件,并由业务办理行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对已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不必保存抵(质)押物产权证书原件。

第三十条代理投资业务担保权人为合作机构的,权证类档案原件由合作机构保管,权证类档案复印件经合作机构加盖公章、由业务办理行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由我行保管,并由合作机构出具经盖章确认的书面函件,承诺在业务存续期内未经我行审核确认不办理权证类档案提取。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对权证类档案复印件及合作机构书面函件原

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抵(质)押物对应代理投资业务已全部结

清,需提取权证类档案的,应由监督部门审核确认。

抵(质)押物对应代理投资业务未全部结清,由于抵(质)押物变更、置换、部分释放等原因,需提取权证类档案的,应先按照担保条件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并由核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对于代理投资业务在各类业务系统中形成的可直接留存、调阅和归档的电子档案,不需要打印为纸质资料保存,依照我行《电子档案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

(x办发〔2012〕987号)执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代理投资业务档案归档、组卷、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法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2014年版》(x规章〔2014〕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权证资料中的有价单据按照《银行金库管理规定》(x〔200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库代保管贵重物品管理的通知》(x办发〔2004〕

224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章作业监督操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落实前提条件与担保手续。

代理投资业务完成信用风险审批后,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根据与合作机构的职责分工,对照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意见及投资审批意见中有关代理投资信用风险部分(如有)落实前提条件与担保手续。

第三十六条申请作业监督。

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对代理投资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影像加载后,分别向核准部门与监督部门申请代理投资前核准与代理投资档案监督。

(1)非标准化理财投资业务在发起理财产品投资交易前申请作业监督。

对于需总行资产管理部签章确认的合同协议等业务档案,可由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在代理投资资金发放后收集整理并补充提交。

(2)非标准化代理销售业务在募集代理产品资金前申

请作业监督。

(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在向总行主承销业务部门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材料前申请作业监督。

第三十七条实施作业监督。

(1)代理投资档案监督。

监督部门对业务办理行提交的代理投资业务档案影像资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核准部门暂停审核;未发现问题的,在接收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核准部门。

(2)代理投资前核准。

核准部门依据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书与投资审批书,对照审查报告、业务办理行发送的核准流程,以及监督部门的档案监督意见进行代理投资前核准。

对于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核准职责设在授信审批部门的,由核准部门向授信审批部门征求代理投资信用风险审批前提条件核准意见后完成代理投资前核准。

作业监督未发现问题的,在接收业务档案(总行资产管

理部签章的合同协议除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并购融资应自收到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审查后核准通过。

第三十八条作业监督问题整改。

作业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核准部门不予核准通过,或要求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进行整改。

业务办理行应自作业监督意见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情况,对于确实无法整改的代理投资业务,业务办理行应向原审批行申请变更审批意见或向核准部门申请终止业务流程。

第三十九条发放代理投资资金。

对于作业监督未发现问题或问题整改完毕的,核准部门核准通过后,业务产品部门可发起理财产品投资交易或募集代销产品资金,业务办理行完成后续代理投资资金发放。

第四十条移交档案资料。

代理投资资金发放后,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按照审批书有关意见补充落实前提条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业务产品部门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组卷,经有权人签批后移交监督部门。

相关档案资料或手续不完善的,监督部门在接收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意见,要求业务办理行进行整改,业务办理行应自监督意见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档案资料入库。

代理投资档案监督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将业务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入库

管理。

第四十二条抵(质)押物对应代理投资业务未全部结清且未形成不良,由于抵(质)押物变更、置换、部分释放等原因,需提取权证类档案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对于代理投资业务审批书有明确要求或采用浮动抵押、动态质押担保方式的,若担保权人为我行,业务办理行提交核准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流程向办公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提取;若担保权人为合作机构,业务办理行应持经核准部门审核确认的权证类档案提取审批单,向合作机构办理档案提取。

(2)对于代理投资业务审批书无明确要求,融资客户偿还部分代理投资业务后申请部分释放抵(质)押物的,业务办理行应申请进行押品重评,经审批确定可释放押品范围。

若担保权人为我行,业务办理行持审批意见、抵(质)押物重评意见、本息收回凭证、权证类档案提取审批单等报核准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流程向办公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提取;若担保权人为合作机构,业务办理行应持经核准部门审核确认的权证类档案提取审批单,向合作机构办理档案提取。

(3)对于代理投资业务审批书无明确要求,融资客户采取追加担保等措施后申请部分释放抵(质)押物的,应报原审批行进行审批。

若担保权人为我行,业务办理行持审批意见、抵(质)押物重评意见、权证类档案提取审批单等报核准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流程向办公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若担保权人为合作机构,业务办理行应持经核准部门审核确认的权证类档案提取审批单,向合作机构办理档案提取。

第四十三条抵(质)押物对应代理投资业务已全部结清,需提取权证类档案的,业务办理行融资客户营销部门向监督部门提交本息收回凭证,经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流程向办公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或合作机构办理档案提取。

第六章考核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总行定期对各级行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代理投资前核准与代理投资档案监督工作质量及效率;总行非现场监督监测发现问题及核查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各级行应按季对本行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情况、上级行非现场监督监测发现问题及其核查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题报告,并报本行行领导与上级行。

第四十六条一级(直属)分行应参照本章规定制定和完善本行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工作考核办法,配备与代理投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职作业监督人员,并加强对二级行代理投资档案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考核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于代理投资业务作业监督工作违规行

为,各级行应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x规章〔2014〕79号)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总行对作业监督工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代理投资业务,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作业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本办法是银行内部管理文件,不构成银行对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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