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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

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

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

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

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

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

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

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 年 10 月 26 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

货号 568AA, 493 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

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 年 10 月 26 日下午,二人

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

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

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

车运输费用。

2011 年 12 月 1 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

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

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

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 568AS 产品的 1500 套必须在 2011 年 12

月 2 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清单:

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

外销合同号

货号

订单数量

单位

应交货时间

实际交货时间

LY100729

129A

1000

2010 年 12

未交货

LY100729

567

56

2010 年 12

未交货

LY100729

559

360

2010 年 12

未交货

LY101018

615

1000

2010 年 11

未交货

LY101018

616

891

2010 年 11

未交货

LY101018

618

498

2010 年 11

未交货

LY101018

569

499

2010 年 11

未交货

LY101122

573M

1000

2010 年 12

未交货

LY101122

572M

1250

2010 年 12

未交货

LY101112

568AS

2000

2011 年 2 月

中旬

未交货

LY101113

568AA

500

2011 年 3 月

未交货

合计

9054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

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

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

解除的规定条件:

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清单:

青岛海之润剩余残货清单(因日照华丽质量问题无法出口部分)

外销合同号

货号

规格

绣花单价

绣花合同值

外销单价

外销金额(﹩)

存放地

LY100709

0608

A

17 片套

406

¥30.91

¥12,549.05

US$21.50

US$8,729.00

赵培松、许传飞

LY100709

922

17 片套

182

¥33.87

¥6,163.43

US$21.50

US$3,913.00

赵培松

LY100729

567

17 片套

71

¥42.35

¥3,006.85

US$24.00

US$1,704.00

马军利

LY100729

559

17 片套

16

¥48.40

¥774.40

US$23.50

US$376.00

马军利

LY101018

615

17 片套

45

¥42.13

¥1,895.85

US$22.50

US$1,012.50

赵培松

LY101018

616

17 片套

49

¥43.20

¥2,116.80

US$21.75

US$1,065.75

赵培松

LY101018

618

17 片套

3

¥43.56

¥130.68

US$22.00

US$66.00

其他工厂 

LY101018

569

17 片套

2

¥41.64

¥83.28

US$21.50

US$43.00

 其他工厂

LY110721

619

17 片套

55

¥66.53

¥3,659.15

US$23.50

US$1,292.50

赵培松

11HS110624

1601

16 片套.

2

¥98.48

¥196.96

US$57.00

US$114.00

 其他工厂

合计

 

总套数

831

加工值

¥30,576.45

外销金额

US$18,315.75

 

以上货品无法修复,或无法配套,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

回残次货品。

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

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

具体

问题包括:

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

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

 

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

这并

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

因为同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

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

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

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

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

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

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

而日照

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

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

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

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

一直置若罔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

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

二条规定: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

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日

照华丽就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 月 17 日作出的(2002)民二提字第 16 号 的

公报案例所引:

“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

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

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

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上述案例所指明的意思是,在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中,

不能以定做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来认定承揽人的产品质量合格。

综上所述,日照华丽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日照

华丽不能以青岛海之润支付加工费为由主张其产品合格、质量完好。

结合青岛海

之润提交的证明日照华丽产品质量责任的证据,青岛海之润有权依据以上法律

规定退回上述剩余残货,并无需支付加工费。

 

(三)日照华丽的产品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行为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重

大损失,日照华丽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青岛海之润承担赔偿责任。

(1)青岛海之润的直接损失。

青岛海之润自 2010 年 7 月 9 日至 2011 年 7 月 21 日,依据 8 份网布绣花外

销合同(合计货值 578575.00 美元,数量:

24750 套;),达成由青岛海之润供布料

和绣花电脑版由日照华丽进行 16250 套绣花的加工协议。

该批订单已出货 15214

套,剩余合同因日照华丽的绣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终止。

目前已经给青岛海之

润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三家客户累计索赔 820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520700.00 元;因质量问题和

交期拖期客户拒绝收货,青岛海之润被迫降价处理的损失 49826.35 美元,折合人

民币 316397.32 元;因质量问题造成青岛海之润另行支付修理挑拣费用合计人民

币:

164400 元。

以上损失合计 1001497.32 元。

(详见下列清单)

清单:

索赔, 削价(已出口部分)

外销合同号

客户简

货号

绣品厂

外销商业发票

出口数

量(套)

出口货值

(美元)

索赔/削价

(美元)

LY100709

KATA

MO

0608A,922

日照华

10HS101220

702

15093.00

31000.00

 

KATA

MO

0608A,922

日照华

11HS110701

2000

43000.00

LY100729

AKCA

Y

129A,567,559

日照华

11HS110502

568

13058.25

31000.00

LY101018

AKCA

Y

615,616,618,569

日照华

11HS110602

260

6240.00

LY101122

AKCA

Y

572M, 573M

日照华

11HS110831

3070

68184.75

11HS11100

2

ABAK

LI

0608A, 922

日照华

11HS111002

4909

56168.65

49826.35

削价部分

 

 

 

 

20000.00

索赔部分

注:

 4909 套,原合同价 21.50/套, 出口之前,削价 10.15

美元/套

合计(出口/货

值/索赔)

11509

201744.65

131826.35

131826.35

共计削价:

 4909X10.15=49826.35 美元

索赔和削价合计人民币:

837097.32

清单:

修货费损失

修理厂

修理数量

货号

绣品厂

 

修理费用

楼德赵培松

修理 6664 套

0608A,

922

日照华丽

93735

楼德赵培松

修理 1506 套

615,616

日照华丽

22590

宁阳马军利

修理 1497 套

559,567

日照华丽

25575

宁阳马军利

修理 750 套

922

日照华丽

11250

莒县许传飞

修理 750 套

0608A

日照华丽

11250

合计

164400

索赔,削价和修理费合计

1001497.32

清单 2---因日照华丽质量拖期问题未能履行的外销合同清单

外销合同号

货号

规格

数量

加工单价 2

加工合同值 2

外销单价

外销金额(﹩)

LY100729

129A

17 片

1000

¥42.77

¥42,768.00

US$22.0

0

US$22,000.00

LY100729

567

17 片

56

¥42.35

¥2,371.60

US$24.0

0

US$1,344.00

LY100729

559

17 片

360

¥48.40

¥17,424.00

US$23.5

0

US$8,460.00

LY101018

615

17 片

1000

¥42.13

¥42,130.00

US$22.5

0

US$22,500.00

LY101018

616

17 片

891

¥43.20

¥38,491.20

US$21.7

5

US$19,379.25

LY101018

618

17 片

498

¥43.56

¥21,692.88

US$22.0

0

US$10,956.00

LY101018

569

17 片

499

¥41.64

¥20,778.36

US$21.5

0

US$10,728.50

LY101122

572

17 片

1000

¥41.97

¥41,970.00

US$22.0

0

US$22,000.00

LY101122

573

17 片

1250

¥43.67

¥54,587.50

US$22.0

0

US$27,500.00

LY101112

568A

S

16 片

2000

¥53.58

¥107,160.00

US$20.2

5

US$40,500.00

LY101113

568A

A

17 片

500

¥72.34

¥36,170.00

US$24.0

0

US$12,000.00

合计

 

总套数

9054

加工值

¥425,543.54

外销金额

US$197,367.75

1253285.21 元。

注:

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

1 美元/6.35 人民币。

注:

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

1 美元/6.35 人民币。

2、剩余未交付货物的货值 197367.75 美元(详见下列清单),折合人民币:

清单:

青岛海之润剩余残货清单(因日照华丽质量问题无法出口部分)

外销合同号

货号

规格

绣花单价

绣花合同值

外销单价

外销金额(﹩)

存放地

LY100709

0608

A

17 片套

406

¥30.91

¥12,549.05

US$21.50

US$8,729.00

赵培松、许传飞

LY100709

922

17 片套

182

¥33.87

¥6,163.43

US$21.50

US$3,913.00

赵培松

LY100729

567

17 片套

71

¥42.35

¥3,006.85

US$24.00

US$1,704.00

马军利

LY100729

559

17 片套

16

¥48.40

¥774.40

US$23.50

US$376.00

马军利

LY101018

615

17 片套

45

¥42.13

¥1,895.85

US$22.50

US$1,012.50

赵培松

LY101018

616

17 片套

49

¥43.20

¥2,116.80

US$21.75

US$1,065.75

赵培松

LY101018

618

17 片套

3

¥43.56

¥130.68

US$22.00

US$66.00

其他工厂 

LY101018

569

17 片套

2

¥41.64

¥83.28

US$21.50

US$43.00

 其他工厂

LY110721

619

17 片套

55

¥66.53

¥3,659.15

US$23.50

US$1,292.50

赵培松

11HS110624

1601

16 片套.

2

¥98.48

¥196.96

US$57.00

US$114.00

 其他工厂

合计

 

总套数

831

加工值

¥30,576.45

外销金额

US$18,315.75

 

以上货品无法修复,或无法配套,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

3、已交付青岛海之润经挑拣后无法出口的残货货值 18315.75 美元(详见下

 

列清单),折合人民币:

116305.02 元。

4、青岛海之润已支付给许传飞负责生产但未能出货部分的加工费、原料款:

9774.43 元。

(已出口:

18X50" 7611 片,剩余 889 片,每片加工费 9.87 元,用布 400

米,2.5 元/米)

2、3、4 项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

 1379364.66 元。

 

(2)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也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以下间接损失:

1、众多外商纷纷终止与青岛海之润的原有订单,导致青岛海之润可能获得

的第二年度的订单也不复存在的可能性。

该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青岛海之润可

以获得的利益,是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2、青岛海之润因日照华丽导致全面减产、缩编。

在与日照华丽的加工合同纠

纷期间,日照华丽就向其他家工厂散步对青岛海之润不利的传言。

此外,为抵偿

债务,目前公司仅保留三名员工,原公司经营地也已经转租。

日照华丽的行为对

青岛海之润的经营现状存在因果关系,负有责任。

上述间接损失大约在人民币 280 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日照华丽因产品

质量问题给青岛海之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日照华丽在交付不合格产品后,青岛海之润及时提出了质量异议。

但日照华丽不但拒绝提交合格产品、拒绝修理重做,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巨大的

直接和间接损失,而且还要求青岛海之润支付其所谓的加工费,显然于法无据。

 

二、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申请。

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与日照华丽的诉求不存在法律关系,被追加的六名

“被告”应当是案件第三人或证人的诉讼地位,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追加申请。

依法追加涉案六名自然人为第三人或作为证人出庭。

 

三、孙学雷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孙学雷不是适格的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法人,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认定孙学雷作为自然人仅仅是该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全部诉

讼请求。

 

综上,日照华丽在与青岛海之润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迟延履行、拒绝履

行的问题,日照华丽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没有

事实依据,相反地青岛海之润却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望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

意见,驳回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支持青岛海之润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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