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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试点方案定稿

 

关于印发《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

为保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积极稳妥实施,现将《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月日

 

市娄星区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湘人口发〔2010〕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奖励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确保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

按统一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建立并落实逐级审核、榜公布、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健全机制,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容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

②具有我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

③外省迁入我区的城镇居民,必须在达到规定奖励年龄的5年前迁入我区,并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

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下列情形视为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

①《奖励办法》实施前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②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达到5000元的。

《奖励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登记出生日期为准。

(二)奖励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奖励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足5000元的(不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不足5000元的,按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畴,不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三)确认程序

1.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

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职工,持本人居民、《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于8月2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

《奖励办法》施行前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②单位审查、公示、审批。

申请人所在单位计生、人事管理机构依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对象应在本单位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和举报信箱。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建立个人档案。

③区级备案。

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和《申报表》于9月30日前报娄星区人口计生局备案存档,区人口计生局于10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

④数据上报。

区人口计生局于10月20日前将奖励对象名册(电子档)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10〕3号)执行,其奖励对象的确认,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3.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

在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本人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于8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属单位职工的,还需提交本人《退休证》、所在单位或劳动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包括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本人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

②居(村)委会评议、公示。

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对象在居(村)委会公务栏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区、乡两级举报和举报信箱。

公示结束后,由居(村)委会或社区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对象《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于8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册和《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③街道(乡、镇)核查、初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奖励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查、入户询问、调查核实,统一将《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分别交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劳动部门对审查对象已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属企业下岗改制职工的,各乡镇办事处还需审查其领取的退休独生子女奖励金额。

初审通过的对象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册连同《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9月15日前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④区级审批、公布。

区人口计生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抽样调查,验收确认之后,由分管利益导向工作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及拟奖励金额,以文件形式批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印发至各居(村)委会榜公布。

同时公布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和举报信箱。

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

⑤省市备案。

区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省、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奖励对象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核查处理。

(四)奖励金的筹集与发放

1.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筹集与发放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单位筹集,税前列支。

奖励金在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发放。

2003年1月1日至《奖励办法》实施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转制、改制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发放;企业已转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纳入其他城镇居民围,由户籍地落实奖励。

2.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筹集与发放

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体上由省级承担50%,其余有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

原则上要求一次性兑现,如果经费确有困难,将与奖励对象签订承诺协议,分两年兑现到位。

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认的奖励对象,委托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代理发放机构打卡直接发放到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

1、区里在8月上旬召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统一思想、明确各自职责。

2、召开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娄国有企业、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及计生办主任、居委会计生专干参加的动员大会,同时进行业务培训。

3、全区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二)调查审批奖励对象。

街道(乡、镇)严格按照对象确认条件和程序组织调查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归集资料,登记造册。

区人口计生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对象资料进行抽查调查、审批审核,确认最终奖励对象,录入上报到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

(三)奖励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

代理发放机构为其他城镇居民开设个人储蓄账户,按规定将奖励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对象,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

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予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组织领导

区里成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梁立坚任组长,区委副书记黄大生、区人大副主任群英、区政府副区长雪英、区政协副主席国忠任副组长,人口计生、财政、劳动、民政、人事、公安、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经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人口计生局黄国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地点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小组:

第一小组:

宣传发动组

小组长:

聂海清成员:

区人口计生局宣传股工作人员;

职责:

负责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发动;

负责宣传标语的贴,宣传资料的发放,宣传橱窗的

制作。

第二小组:

资格审查、业务指导组

小组长:

龚设军成员:

区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工作人员;

职责:

负责举办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

负责全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小组:

信访维稳组

小组长:

童桂辉成员:

区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职责:

负责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的咨询、解释工作;

负责信访和维稳工作。

第四小组:

综合协调组

小组长:

适成员:

区人口计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职责:

负责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

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五小组:

督促检查组

小组长:

志辉成员:

区人口计生局计统股工作人员;

职责:

负责掌握工作情况,督促工作进度;

负责进行工作验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

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

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

主要负责审查奖励对象是否属于退休人员,查验退休证的真伪;负责退休奖励对象已享受的奖励情况,并将退休职工相关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资源共享。

公安部门:

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籍状况、年龄、迁出迁入时间进行核实;对仿造证件以及骗取、冒领奖励金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

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事部门:

主要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的审核把关。

经委部门:

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

国资部门:

主要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奖励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备案。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七、责任追究

(一)对奖励资金拨付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工作不落实,以及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

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___________社区(村)_____________居(村)民小组

项目

公民身份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婚姻变动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本人存

活状况

□存活

□死亡

死亡日期

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___个

女孩___个

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男孩___个

女孩___个

是否持有独

生子女证

 □是

□否

夫妻生育

子女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血缘关系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夫妻收养子女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本人从业、

退(离)休、

已享受奖励以及家庭地址等情况

单位类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单位□非从业

单位名称

 

户口登记服务处所

 

单位地址

退(离)休年月

退(离)休证编号

 

已享受奖励金额

 

家庭地址 

联系

 

代领人信息及公证情况

公民身份

继承关系

公证书编号

公证处名称

公证日期

家庭地址

联系

居(村)委会评议意见

 负责人(签章):

 

奖励金额

年月日(单位盖章)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章):

奖励金额

年月日(单位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国有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奖励金额

年月日(单位盖章)

备注

 

申报人签字:

代领人签字:

填报人:

___________填报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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