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纂写法律文书0

纂写法律文书

篇一:

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提高检察人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最基本途径。

今年6月至7月,成都市检察院分别对近年来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21个检察院)公诉、民行检察部门撰写的法律文书开展评查活动。

从评查结果看,多数法律文书能够以静态的形式全面反映诉讼的动态过程,客观地表达出案件的焦点和证据的对抗,阐述了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合法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存在质量不高、制作粗糙、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等现象。

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文书格式不够规范。

公诉、民行检察部门对外叙述性法律文书的首部对于人民检察院名称的表述应在本院名称前标注所在省的名称,而一些法律文书却忽视了这一要求;部分法律文书编号存在问题,如将“检刑诉号”误为“检公诉号”;一些法律文书字体、字号、间距与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异,使人阅读起来格外吃力,形式不够完美;有的法律文书在数字、符号等书写上不规范,本应用大写却为小写,或本应用小写却为大写;起诉书中只标明对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而未标注具体的地点;对涉案主体基本情况的叙

写不够准确,有的缺少关键内容,有的则啰唆庞杂。

2.个别文书未反映案件基本概况。

法律文书是对整个案件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法律文书,应该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然而,部分法律文书却没有对案件受理时间、案件来源、证据补查等问题进行详尽表述,而这些叙述涉及到对事

实、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法律文书反映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3.存在方言、土语、口语等非规范性语言。

一些承办人撰写法律文书时未对当事人的诉辩高度概括,而是直接引用当事人在讯(询)问过程中的一些方言、土语乃至黑话,使法律文书谐而不庄,失去了严肃性。

个别法律文书中存在非规范性语言,如直接书写当事人的

绰号、把“连襟”表述为“老挑”、把“妻弟”表述为“舅子”等等。

4.叙事不够简练和清晰,缺乏内在逻辑性。

法律文书认定案件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顺序叙述。

如故意伤害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到定罪量刑,应先把伤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

又如对嫌疑人所犯重罪的叙述要占

主要篇幅,而轻罪应占次要篇幅,不能不分轻重,两者几乎同等叙述。

5.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罗列完整。

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其正确性显然要受到质疑。

个别法律文书对证据的罗列不是很完整,主要表现为对不是很重要的次要证据没有完全罗列出来,客观上影响了证据之间的衔接和印

证作用。

6.论理部分不够充分,个别文书存在“不讲理”的现象。

论理部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也是检察人员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

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但能使当事人看到检察人员辨法析理的过程,而且能够使当事人达到胜败皆服的息诉效果。

但有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在论理部分阐述理由时,要么寥寥几笔,草草收尾;要么虽有阐述,但很不充

分,也不完整,难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7.引用法律条款有不妥之处。

法律条款往往是法律文书中最具说服力的依据,在撰写过程中加以引用,可以增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评查中发现,部分检察人员在引用法律条款上存在不妥之处:

一是引用法律条款发生错误;二是过多地反复引用同一条款,显得重复、

啰唆;三是引用条款不具体,只引用条文而未具体到项或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检察人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必须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制作优秀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强化检察人员责任。

二是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各种基本能力。

如检察人员要熟悉法律文书格式,按格式规范制作,同时熟知法律条文、熟悉法理,才能在文书中针对诉讼理由、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把理说深说透,否则,就会使文书内容显得苍白和单薄。

另外,检察人员还要具备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敬

业精神和责任感

篇二:

法律文书写作

第三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一、名词解释题

1.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2.第二审民事调解书

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4.再审行政判决书

5.第二审民事裁定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含()。

a.当事人的诉讼请求B.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c.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d.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

2.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叙写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时,应当表述为()。

a.原告×××诉称B.第三人×××称

c.被告×××辩称d.第三人×××述称

3.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包括()。

a.案件的性质B.案件来源

c.审判组织、审理方式d.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4.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包括()。

a.当事人的诉讼请求B.案件事实

c.协议内容d.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

5.民事判决书在叙述案件事实证据时必须坚持()。

a.真实性B.合法性

c.关联性d.客观性

6.叙写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把握()。

a.针对性B.法理性

c.事理性d.逻辑性

7.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应做到()。

a.明确具体B.面面俱到

c.说理充分d.符合法律规定

8.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

a.申请回避B.驳回起诉

c.罚款d.解除财产保全

9.一审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a.实体B.程序

c.实体或程序d.非实体非程序

10.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

a.具体行政行为B.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

c.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d.法院认定的理由

三、判断并改错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标题写为: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

2.诉讼费用的承担属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因此写在法院判决结果的后面。

()

3.北京市第一中院20XX年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编号写为:

〔20XX〕京一中刑初字第127号。

()

4.调解书生效的日期是当事人协议的日期。

()

5.被告谢×应赔偿杨×经济损失,在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

6.根据《婚姻法》第×条之规定,判处孙×与刘×离婚。

()

7.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就可以了。

()

8.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只要列举出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即可。

()

9.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0.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中如果有赔偿数额的判决,只需写明赔偿的总数,而不需要列明各项的数额。

()

四、简答题

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有什么撰写要求?

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应如何表述?

3.行政判决书书与行政裁定书的差异有哪些?

4.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5.如何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6.行政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7.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含哪些内容?

8.叙写第一审民事调解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9.民事判决书的结论部分的撰写要求有哪些?

10.如何写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五、文书制作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年5月29日,复兴装饰公司与海天旅游公司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内容为:

复兴装饰公司为海天旅游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以预算为准,承包方式为大包,总造价30万元,于开工后三日内支付20%,即6万元,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总金额的80%,即24万元。

如设计发生变更或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可调整;

工程预算增加项目必须经海天旅游公司同意认可,追加增项预算事宜后,方可施工,特殊情况下双方签订洽商意见,以洽商内容为依据结算;预算外增项增款双方应及时洽商变更,并经海天旅游公司工程负责人认定后生效,在交验后六个月结清;工程竣工后复兴装饰公司通知海天旅游公司两天内组织验收,如未验收,海天旅游公司公司已经使用,即视为交验;合同期限自20XX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29日,工程保修一年。

海天旅游公司的代表人许××及复兴装饰公司的代表人吕××在合同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各自单位合同章。

合同签订后,复兴装饰公司为海天旅游公司兴华路店进行装饰装修,并将完成的工程交付给海天旅游公司,海天旅游公司已使用。

20XX年6月1日,海天旅游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6万元,其余工程款未付。

复兴装饰公司索要不成起诉到北京丰台区法院,要求海天旅游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24万元。

被告海天旅游公司辩称:

“复兴装饰公司的股东白××与我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孙××(现已调离)是夫妻关系,双方签订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第2款关于公司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双方恶意串通,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过高,损害了海天旅游公司的利益,因此合同应属无效,应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复兴装饰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也未增加工程项目,在综合评定表、保修单及结算单上虽有我公司人员签字,但均未加盖海天旅游公司公章,我不认可,因此不同意复兴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证据有:

双方签订的合同;6万元的付款凭证。

但海天旅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有恶意串通的事实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结果发生。

海天旅游公司辩称工程没有验收并否认增项工程造价一节,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海天旅游公司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节,未提交证据。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赵××系夫妻关系,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两人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吴×强、次子吴×峰、长女吴×艳。

1998年7月,吴××与其单位北京祥云啤

酒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吴××的名义交纳房屋预收款5万元。

1999年6月13日吴××拟产权声明一份。

内容为:

“我单位分给我的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住房一套,99年公司规定卖给个人,我和爱人赵××以及三个子女商定,同意长女吴×艳先出资5万元购买此房,产权归吴×艳。

此房言明父母二位老人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中途不得催要此房。

”2000年10月18日吴××再次与北京祥云啤酒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吴×艳交纳房款。

2000年11月30日吴××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3月11日吴××病故,生前未留有遗嘱。

20XX年9月8日,吴×艳准备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遭到其兄弟的反对,故吴×艳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以上事实有吴××与北京祥云啤酒厂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以及吴××的产权声明等证据证明。

被告赵××(吴×艳母亲)、吴×强(吴×艳哥哥)、吴×峰(吴×艳弟弟)辩称:

原告的出资只是给吴××购房垫资,并不代表其拥有产权。

涉案房屋应当确认为原、被告按份共有。

关于原告所称1999年6月13日父母与三个子女共同签署的产权声明不是事实。

实际上是原告起草,由吴××抄写,然后找其他几个被告签字证明原告的出资情况。

现吴××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仅以出资情况说明是不能否定和变更的。

吴××生前无遗嘱,故吴××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吴××于2000年11月30日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的房屋所有权,但是,吴××在1999年以声明的形式确认该房由本案原告出资,产权归原告所有。

该份声明由被告赵××、吴×强、吴×峰签字认可。

庭审中被告赵××、吴×强、吴×峰对原告提供的产权声明的原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原告的证据有效。

原告主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予以支持。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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