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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人厂级安全教育提纲

新工人厂级教育内容

第一部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⑴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⑵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⑶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⑷提供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的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常识

1、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四不放过”原则:

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其中对于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是应自学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职工遵章守纪的意义是什么?

职工遵章守纪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因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要有熟练的技艺,而且必须自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按应有的标准进行,形成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人应有的职责范围。

如没有这此些规范要求,劳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混乱,对生产造成损失,给人身安全带来危害。

所以,只有每个劳动者都能严守规章制度,严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做到生产过程中既不伤害别人,也不伤害自己,同时不被别人伤害,才能杜绝“三违”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6、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⑴遵守各自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⑵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⑶遵守厂内各方面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⑷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⑸有责任劝阻、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⑹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⑺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表彰、公判活动⑻经常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7、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那些作业场所、操作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且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备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起重工、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制冷工、爆破作业人员矿山通风作业人员、矿山排水作业等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作业。

8、什么是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类型有哪些?

安全教育也称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教育包括:

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和“五新”作业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管理干部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准许进入操作岗位。

变换工种和“五新”教育是指工人调换工种或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简称“五新”)时,进行的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一般情况下,只需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教育。

复工安全教育是指职工伤愈复工和职工经过较长的假期(一般在三个月之内)后复工上岗的安全教育。

一般由车间、班组进行教育。

9、什么是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的教育。

⑴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与生产技术过程和作业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工人在生产中积累的操作技能和经验,以及产品的构造、性能、质量和规格等。

⑵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内的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气设备(动力及照明)的基本安全知识,起重机械和厂内运输有关的安全知识,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或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企业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等。

⑶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工业卫生技术知识以及根据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的教育。

10、什么是安全生产技能教育?

安全生产技能是指人们安全完成作业的技巧和能力。

它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安全生产技能训练是对企业人员所进行的安全作业实践能力的训练。

知识教育,只解决了“应知”的问题,而技能教育,着重解决“应会”,以达到我们通常说的“应知应会”的要求。

11、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行为包括: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⑶使用不安全设备;⑷手代替工具操作;⑸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⑹攀、坐不安全位置;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⑻不安全装束。

12、哪些属于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状态包括: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⑵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陷,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棱。

⑶强度不够;⑷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⑸维修、调整不当;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等缺少、缺陷或穿戴不下确;⑺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⑻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13、什么是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如何分类?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事故类别包括: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14、伤亡事故发生后,怎样进行事故报告?

15、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哪几种?

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自我表现心理;⑵“经验”心理;⑶侥幸心理;⑷随从心理;⑸逆反心理;⑹反常心理。

16、安全色:

安全色标是特定的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和标志。

我国《安全色》国家标准中采用了红、蓝、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

其中红色用来表示危险、禁止和紧急停止的信号;蓝色用来表示指令标志;黄色用来表示警告标志;绿色用来提示安全信息。

17、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8、劳动保护的主要任务是: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使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作业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19、什么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是指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全部法律规范。

狭义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它是企业单位行政和职工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

第三部分: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1、事故的种类:

人身触电事故;设备烧毁事故;电气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电击引起的二次人身事故。

2、什么是电气事故:

电气事故是局外能量作用于人体或电气系统内能量传递发生故障而导致的人身和设备的损坏。

电气事故可分为触电事故、静电事故、雷电事故、雷电灾害、射频辐射危害、电路故障等五类。

3、触电急救:

(一)低压触电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的方法:

⑴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因为有触电的危险。

⑵如触电者处于高处,解脱电源后会自高处坠落,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为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解脱,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⑶如果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并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设法用干木板塞到身下,与地隔离,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绝缘柄的钳子等到将电线剪断。

剪断电线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断,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或干木板上。

(二)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⑴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平躺,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⑵触电伤员如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平躺,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秒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

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⑶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4、防触电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为防止直接电击,可采取绝缘、屏护、间距等安全措施;为防止间接电击,可采取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漏电保护等措施,在某些特殊场所还采取安全电压等措施。

5、绝缘工具是如何分类的?

如何进行防触电保护?

电动工具按其绝缘结构不同分为Ⅰ、Ⅱ、Ⅲ类。

Ⅰ类工具是指采用普通基本绝缘的电动工具,在防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其基本绝缘,而且还应附加一个安全预防措施,即对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其基本绝缘损坏时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作保护接零。

Ⅱ类工具是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在防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其基本绝缘,而具有将其正常情况下的带电部分与可触及的不带电的可导电部分作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隔离措施,相当于将操作者个人绝缘防护用品以可靠的、有效的方式设计制作在工具上。

Ⅲ类工具是指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动工具,在防触电保护方面依靠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6、手持电动工具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手持电动工具触电事故多的原因如下:

⑴手持电动工具是在人的紧握之下运行的,人与工具之间的电阻小。

一旦工具外露部分带电,将有较大的电流通过人体,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⑵手持电动工具是在春紧握之下运行,一旦触电,由于肌肉收缩而难以摆脱带电体,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⑶手持电动工具有很大的移动性,其电源线容易受拉、磨而漏电,电源线连接处容易脱落而使金属外壳带电,导致触电事故。

⑷手持电动工具有很大的移动性,运行时移动大,而且可能在恶劣的条件下运行,容易损坏而使金属外壳带电,导致触电事故。

⑸小型手持电动工具采用220V单相交流电源,由一条相线和一条工作零线供电。

如错误地将相线接在金属外壳上或错误地将保护零线断路,均会造成金属外壳带电,导致触电事故。

7、机械事故伤害的主要原因和种类有哪些?

机械事故造成的伤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机械设备零、部件作旋转运动时造成的伤害。

⑵机械设备的零、部件作直线运动时造成的伤害。

⑶刀具造成的伤害。

⑷被加工的零件造成的伤害。

⑸电气系统造成的伤害。

⑹手用工具造成的伤害。

⑺其他的伤害。

8、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么?

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是:

⑴机械设备的布局要合理,应便于操作人员装卸工件、加工观察和清除杂物;同时也应便于维修人员的检查和维修。

⑵机械设备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经常发生故障。

⑶机械设备根据有关安全要求,必须装设合理、可靠、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

⑷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

⑸机械设备的操纵手柄以及脚踏开关应符合安全要求。

⑹机械设备的作业现场要有良好的环境。

⑺每台机械设备应根据其恨不能、操作顺序等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维护等制度,以便操作者遵守。

9、机械加工车间常见的防护装置有哪些?

机械加工车间常见的防护装置有防护罩、防护档板、防护栏杆和防护网等。

10、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

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以及某些设备的加工区都是机械的危险部位。

常见的危险部位有:

⑴旋转部件和切线运动部件间的咬合处;⑵旋转的轴;(3)旋转的凸块和孔处;(4)对向旋转部件的咬合处;(5)旋转部件和固定部件的咬合处;(6)接近类型;(7)通过类型;(8)单向滑动;(9)旋转部件与滑动之间。

11、什么是设备维护保养的“四项要求”?

设备维护保养的“四项要求”是:

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设备保养类别有:

日常保养:

由操作工人承担。

一级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指导配合。

二级保养:

以检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配合协助。

12、设备维护保养的“三好”、“四会”是什么?

设备的“三好”是指用好、管好、修好设备;“四会”是指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对机械伤害的防护要做到“转动有安全防护装置、转轴有防护罩、区域有防护屏。

”防止衣袖、发辫和手持工具被绞入机器。

1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⑴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⑵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⑶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⑷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⑸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不准将其拆掉不使用;⑹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⑺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⑻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无人处置;⑼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14、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因素有: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5)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交叉作业过多;(6)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良因素。

15、机械危险的主要形式有:

(1)静止的危险;

(2)直线运动的危险;(3)旋转运动的危险;(4)振动部件夹住的危险;(5)飞出物击伤的危险;(6)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16、金属切削加工的危险因素:

⑴机床的危险部分:

静止的危险部分,如从机床上突出来的法兰盘形电动机、卧式铣床立柱后方突出的悬梁等;直线运动的危险部分,如龙门刨床的工作台、外磨的往复工作台等;回转运动的危险部分,如回转运动的刀具、回转运动的轮辐等;具有组合运动的危险部分,如皮带与皮带轮、相互啮合的齿轮等;飞出的物件飞出的刀具、工件和切屑。

⑵引起危险的不安全行为如未戴防护帽而使长发卷入丝杆、未穿工作服使过宽松的衣袖被卷入机械转动部分、带手套作业被旋转钻头或切屑与手一起卷入危险部件。

⑶常见的有害因素,如灼热的切屑烫伤、电路绝缘不良引起的漏电、切削过程产生的脆性材料粉尘和磨料粉尘。

第四部分: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1、什么是生产性有害因素?

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为生产产性有害因素。

2、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分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有:

⑴化学因素:

包括生产性粉尘和生产性毒物。

⑵物理因素:

包括非常态的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

⑶生物因素:

会使人致病的寄生虫、微生物、细菌和病毒等。

劳动过程中的在害因素;⑴劳动强度过大。

⑵作业时间过长。

⑶作业方式不合理。

⑷工具不合理或机器设备与人不适应使个别器官长期紧张。

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⑴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⑵工艺要求的环境条件与人的生理状况不适应。

⑶工艺过程产生的有害因素因缺乏防护措施而逸散到作业场所成为劳动环境的有害因素。

⑷人工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⑸设计、布局不合理造成的有害因素。

3、什么是职业病?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系指职工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应具备三个条件:

⑴疾病与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有害因素密切相关;⑵接触有害因素的剂量,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⑶职业性病因大于非职业性病因。

4、什么是生产性毒物?

生产性毒物是怎样产生的?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

生产性毒物可能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

生产中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副产品、废弃物和夹杂物等,都可能是生产性毒物的来源。

5、生产性毒物是如何进入和排出人体的?

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有三种:

即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

其中最主要的途径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

6、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些?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因长期吸入粉尘,使肺内粉尘的积累逐渐增多,当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

尘肺是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最主要的危害之一,长期吸入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可引发矽肺,长期吸入金属性粉尘如猛尘、铍尘等,可引发锰肺、玻肺等各种金属肺,长期吸入煤尘可引发煤肺等。

7、什么是生产性噪声?

它对人体有何危害?

生产性噪声是指工人长时间在作业场所或工作中接触到的机器等生产工具产生的不同频率与不同强度组成的噪声。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⑴损害听觉;⑵引起各种病症。

⑶引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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