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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税收管理

“甲供材”的税收管理

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本文试图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厘清“甲供材”税收管理相关问题。

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

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

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中的“甲供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见文尾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造价的直接费中的材料费,是指该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不管这些材料是施工方购买的,还是由建设方即甲方直接提供的。

这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得到印证。

该解释规定,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方购买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从上面的工程造价图可以看出,施工方因“甲供材”所需缴纳的相关税金,实际上是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

也就是说,虽然“甲供材”涉及营业税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负税人却是建设方。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上文提到,建设方愿意自己购买材料,除了有控制工程质量的考虑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工程的造价。

比如,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明确约定“甲供材”不参与计提管理费和利润。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设方约定“甲供材”也不参与提税,即工程最终决算造价中不包含“甲供材”税金,从而导致施工方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而逃避纳税。

“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

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

“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

建设方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在建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

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方法二:

“甲供材”通过转账结算。

建设方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抵作预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

材料发出时,借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贷记“工程物资”(或库存材料)。

由于冲抵的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是按材料预算价,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之间存在的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借(或贷)记“在建工程———××工程”。

而施工方一般都是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

上述两种不同的财务核算方式,在实务中对应了两种“甲供材”的税收管理模式。

模式一:

只缴税,不开票。

在方法一中,由于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施工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否则就会导致“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

模式二:

既缴税,又开票。

在方法二中,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施工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两种核算方法的优劣分析

方法一的劣势:

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同时,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对应方法一的税务管理模式,首先,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直接按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无需凭工程发票计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建设方不愿意将“甲供材”税金提给施工方的动机。

建筑工程双方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其次,由于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只缴税、不开票,税务机关在对“甲供材”进行管理时必须主动出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要求,做好每一个建筑业营业税的项目登记工作,特别是项目清算环节的税收管理。

再其次,由于施工方“甲供材”本身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建设方在实践中有时会和施工方串通,将“甲供材”金额在缴税同时开入建筑业发票中,重复计入成本。

方法一的优势:

方法一的优势主要对应的就是方法二的劣势。

因此,我们需要先来看方法二的劣势。

在方法二中,由于施工方需要按“甲供材”的预算价开具发票,在会计上,这部分金额,施工方必须作为收入处理。

但对应这部分的收入,施工方无法取得对应的材料成本凭证入账。

因为材料是甲方直接购买的,相关发票的抬头是建设方。

而这一问题在方法一中却不存在,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只缴税、不开票。

方法二的劣势:

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预算造价单中“甲供材”的预算价,以及通过审核建设方、施工方关于“甲供材”的购买发票、出库单、入库单和领料单来认可施工方对应的“甲供材”成本。

但是,这一做法难以得到广泛的认可。

特别是在建筑工程跨地区施工情形下,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并不一定能得到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方法二的优势:

方法二最大的优势在于税务管理上。

由于建设方材料发出时没有计入工程成本,最终只能凭建筑业发票计入成本。

因此,建设方需要建筑业发票计入成本的动机客观上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于“甲供材”的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就可以变主动出击为被动防御,即通过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凭材料购买发票计入成本的行为,再配合建筑业相关登记的管理手段,就可以实现比较高效的“甲供材”税收管理。

但是,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在方法二中,施工单位按“甲供材”开票时,也只能按预算价而不是其实际购买价(即营业税计税依据)开票。

“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甲供材”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建筑业是按预收款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建设方把“甲供材”提供给施工方视作建设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的话,施工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实践中,施工方无法取得“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

同时,在工程决算环节,涉及多提供材料或少提供材料时,双方还需要重新计算相应的金额。

因此,“甲供材”在工程最终决算环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理,也便于税务管理。

关于甲供材料的票据处理分析

什么叫甲供材料?

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

甲方是相对于乙方而言,在现实中一般指发包方,建设方;而乙方则指使用甲供材料的施工单位。

甲供材料一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较多。

之所以甲方要采用供应拨付材料设备的方式开发房产,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设备质量,使开发的房产在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上得到保证,避免因材料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销售。

因此,有了甲供材料,就会有甲供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问题。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料都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只有那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所用的甲供材料才会涉及甲供材料建筑税金。

以下就对几种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及票据的取得进行举例分析:

一、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了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800万由甲供,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2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的税金如何确认?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其计税营业额都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因此,上例的计税营业额应为2800万(2000+800),至于这2800万营业额的税金92.4万(2800*3.3%)如何承担,则应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并交纳.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相反,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所以,甲方可以凭采购材料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并相应完缴该材料的建筑流转税金.乙方也只根据自己承包范围的合同金额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为该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设备空调26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为190万。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开具了190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

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

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因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9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三、某铝合金门窗制作生产企业承包了该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签定了安装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了铝合金材料金额为300万,安装劳务费为80万。

现在分为两种情况举例,一是该生产企业具备施工资质,二是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

甲方该取得乙方怎样的发票?

首先分析第一种情况:

具备安装资质。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

1)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都同时满足,因此,甲方只需取得该安装企业提供的材料发票和安装发票即可。

取得的材料发票300万可以直接进成本,不需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材料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117号文件所称自产货物主要有: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

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生产的上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

再谈第二种情况:

不具备安装资质。

由于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分别纳税,不具备安装资质,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即不再属于营业税计税范围。

因此,甲方取得的发票也就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票。

这样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不再交纳建筑营业税金。

在贯彻执行117号文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不同混合销售行为仍适用不同的规定

  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117号文出台后,并不意味着这些规定都已改变。

除117号文件所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依该文件征税外,其它的混合销售行为仍应按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四、有人问,一家企业承包了他们单位的外墙涂料粉饰,最后竣工付款时,那单位拿的增值税材料发票来,他则要求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来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该怎么办?

分析:

该企业应是生产销售性质的企业,它这项经营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即非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企业,它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全额征收增值税,所以材料发票是正确的。

反之,如果该企业是建筑安装企业,则当然是全额的建安发票。

1)是按纳税人是否兼营非增值税应税业务来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未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仅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未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即仅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是对从事兼营业务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即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则按纳税人兼营业务在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两者所占比重的大小来确定。

如果年货物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否则,全部征收营业税。

五、甲方与某园艺种植中心签定项目的绿化工程,有两个方案:

一是直接与园艺中心签定绿化施工工程,包工包料总价200万,由园艺中心提供植物并栽种;二是由甲方向园艺中心采购苗木150万,再拿给第三方的专业绿化工程公司种植,专业绿化工程公司只收取种植劳务费50万。

两种方案孰优孰劣?

该取得何种票据?

分别分析两种方案的税金,因为总价200万不变。

第一种,园艺中心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它200万包工包料的施工行为,是混合销售,甲方只需要取得园艺公司的增值税材料发票200万即可,不交纳营业税金。

第二种,甲方取得园艺中心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第三方种植完成后,再支付50万的劳务费,取得建安发票。

但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此时即要被认做第三方绿化工程公司的计税营业额,而这150万却是甲供材料,因此这甲供材料税金却要由甲方承担交纳了。

所以第一种方案是唯一优案之选。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科目设置时,为以后方便自己核算甲供材料,以及与税务核查清理的需要,可以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子目下把门窗类材料,苗木类材料与其它的建筑材料分开,免得税务笼统的把所有材料认定为应交纳建筑税金的甲供材料。

建筑行业中,"甲供材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相关的税务处理及发票的开具却纷繁复杂,以下区分不同情况做一简要分析,以备企业提前做好规划,避免事后因处理不当所导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

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通常情况下,甲方与乙方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内"甲供材料",二是合同外"甲供材料",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时的不同处理。

  对合同内"甲供材料",又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甲方转售材料。

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完全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建筑工程。

此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若以甲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应将材料再销售给乙方,同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

  甲方账务处理:

  借:

工程物资

   贷:

银行存款

  借:

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

工程物资

  借:

在建工程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乙方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乙方应就这1000万元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

  方式二,甲方代购材料。

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此种情况甲方主要考虑对材料的质量把关,以提高工程质量,因此要对工程用的材料进行监管和采购),对委托代购,受托方甲方不垫付资金(具体到操作上通常这部分材料款并不真正打到乙方的账户,仅是做往来款项处理),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乙方,并由受托方甲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

此种情况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按实购或实销额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甲方应就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甲方账务处理:

  借:

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

银行存款

  借:

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

   贷:

其他收入——手续费

  乙方将甲代购的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征营业税。

  对合同外"甲供材料"(下称方式三)。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600万元。

合同注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

与乙方的合同中仅规定,乙方施工费400万元。

此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据此,合同外"甲供材料"即甲方应按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600万元于建筑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甲方其账务处理:

  借:

在建工程

   贷:

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乙方应按4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料"合同签订三种不同方式流转税涉税分析:

  方式一,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需向乙方转售材料。

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部分由甲方采购,但供货商的材料发票已开具给甲方,形成甲方需向乙方转售材料。

甲方应缴纳销售材料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方式二,合同内"甲供材料"甲方代购代销材料。

依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由甲方代购,甲方另外收取手续费。

甲方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但另外收取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依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收取400万元施工费用,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600万元由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给乙方但与乙方不发生材料结算。

乙方应按4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方自行采购材料600万元,应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中核算,并按照6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但不需要开具建筑业发票。

  综上所述三种不同"甲供材料"方式,合同内"甲供材料"方式一与方式二,甲方转售材料应缴纳增值税,甲方代购材料应缴纳营业税。

相对而言,甲方增加了税收成本。

方式三合同外"甲供材料",甲方按提供材料600万元与乙方按提供建筑业劳务400万元分别缴纳营业税,但总体税负并没有增加。

  涉税风险提示:

方式一,合同内"甲供材料"材料发票的开具,甲方若以领料以调拨单方式拨交乙方材料,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

  方式二,甲方应注意同时具备代购货物条件,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方式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甲方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建议"甲供材料"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事前要统筹规划选用不同的方式,以保质保利,规范操作行为,规避税收风险。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

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

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

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

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

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组。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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