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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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

(二)

导语:

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请求权思维破案法

1、“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责任竞合

2015/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

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

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

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

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考点:

“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思路展开

1、思路1:

《合同法》上请求权,“加害给付”。

(1)法律依据:

?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112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法律阐释:

加害给付是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合同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重合领域。

(3)法条阐释:

?

对《合同法》第122条应着重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所表达的意思解释(即客观解释为主)。

而不是要从立法者的目的去解释。

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谁是立法者,一直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即使是参加立法的人,他们之间的意见和看法也不一样。

特别像我国,对于同一条规范,参加合同法立法的人的解释也不同。

因此,不能依据立法者的解释之主观方法。

‚从第122条文义上解释,他规定“因违约造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违约之诉已经可以解决对固有利益——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

承认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

ƒ它同时又规定,因违约造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违约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属于竞合问题。

④这一规定,否定了在加害给付中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合同救济。

也就是说,从该条文的规定来看,如果违约的受害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如果非违约方能够以违约之诉请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精神损害的,就没必要再规定: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该条对“或者”部分的规定,主要在于精神损害的要求。

(4)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

”+“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

”AB均对,选AB。

2、思路2:

侵权责任法上请求权。

(1)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赵某可以请求商店或者甲公司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

C对,选C。

3、思路3:

精神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

《精神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具体到本题及答案:

赵某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向商店或者甲公司请求赔偿物质损害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对,选D。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性判断

1、好意施惠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判断

 2016/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

“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

“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

?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甲作为自然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故A不符合题意,不选。

ƒ为什么退税款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必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思考逻辑,如果我们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客户存在不当得利关系,是平等主体。

而我们向税务机关纳税,征税和纳税时双方不是平等主体,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由行政法处理。

④如果税务机关去银行存款或者采购设备,这个行为进行时双方是平等主体,如果因此发生不当得利,那么启动民法来进行调整。

 

2、命题点2:

悬赏广告之债。

(1)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

‘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司法部解析原文:

“所谓‘酬谢’,指赠送财物以表谢意,B项中甲发布的寻物启事属于财产关系范畴(悬赏广告)”。

故B对,当选。

3、命题点3:

好意施惠关系

(1)具体到本题: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

“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丙的允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会因为未践行其允诺而承担法律责任。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司法部解析原文:

“志愿服务行为,也属于好意实惠关系,不属于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是民法的调整范围。

(2)结论:

CD均不符合题意,不选。

(2)请客吃饭的好意施惠关系

    2016/10.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

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

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

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

好意施惠关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思路展开

1、命题点:

好意施惠关系。

(1)无论是合同还是法律行为,都要求具备产生具体权利义务的后果。

好意施惠关系如邀请朋友吃饭,看电影等,均在当事人之间不启动民事法律关系。

(2)具备到本题:

?

请客吃饭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问题,是好意施惠关系。

‚没有合同之约,自然不存在缔约过错责任之缔约过错。

(3)结论:

A对,选A。

BD均错误,不选。

2、命题点2:

好意施惠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判断。

(1)法律依据:

?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关系中不排除发生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调整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检讨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违法行为。

(2)具体到本题:

?

乙的爽约行为与甲的人身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与甲的饭菜浪费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乙对此均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

‚司法部解析原文:

“因乙不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且侵犯对象也不是绝对权。

故C项错误。

”(3)结论:

C错,不选。

 

2、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交警大队代被撞死无名氏赔偿款案”

2014/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

侵权责任之有损害即有救济。

薛某驾车撞死行人,薛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1)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6万元乃薛某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不因权利人查找不到而免责,无须退还薛某。

A错,不选A。

2、命题点2:

民事法律关系之交警大队的民事主体身份。

(1)法律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转交”等措辞,均指向交警大队与侵权人薛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

C错,不选C。

3、命题点3:

不当得利。

(1)法律依据:

?

《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通》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ƒ《民意》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不当得利需要四项构成要件:

?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ƒ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法条阐释:

没有“合法根据”。

下列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提前清偿或过时效后清偿。

ƒ明知无债而清偿(这不是送么)。

④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4)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交警大队基于预收协议(无名合同)代权利人保管的6万元,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B错,不选B。

4、命题点4:

假设条件中“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此笔赔偿款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库。

类似处理规则如《继承法》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D对,选D。

 

3、“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之民事法律关系判定规则

2010/1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判定

思路展开

1、命题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本题的核心在于判断哪些情况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学理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由行为或事件等民事法律事实所引起。

3、具体情形:

一般而言,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情形包括:

好意施惠行为;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等。

4、具体到本题:

(1)A或B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选AB。

(2)C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个合法的无名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并有效,因而符合题目要求,为应选项。

?

对于C项,不少考生质疑“婚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故而误认为相关行为无效。

‚司法部解析: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C项约定的是因出轨而产生的赔偿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本身,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这种约定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婚姻关系,督促婚姻当事人积极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因而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3)D项所表述的实际上也不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不少考生在理解时产生了偏差。

司法部解析:

实际上,若将D项表述换为“甲对乙说,若你获得冠军,我就陪你吃晚饭,后乙果然夺冠,但甲未陪乙吃晚饭。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考生就不易选错了。

 

三、民事权利救济的判断

1、置换车位   

2013/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

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

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

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考点:

用益物权、物权保护、不当得利

思路展开

1、命题点:

物权保护的方法。

2、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具体到本题及结论:

(1)A中,乙公司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在所建小区建设观光电梯,但是构成对甲停车位所有权的侵犯。

经过行政程序并非构成民事侵权的违法阻却事由。

故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A。

(2)B中,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受害人合法权益固然应该予以保护,但是应注意保护方式,本题中有置换更好车位的方式足以保护甲的权利。

反之,如将电梯拆除,虽然可以保护甲的权利,但却会造成巨大的浪费。

故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B。

(3)D中,在乙公司和甲之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之债,甲不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故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D。

(4)C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不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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