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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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

构咨询。

立约人: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保证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抵押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出质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

成。

 

第一条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借贷条款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

起息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支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四)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五)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

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

第六条计息、结息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

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四十三

条约定执行,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

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七条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

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具体约定。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

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

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

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

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贷款人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借款人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贷款人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借款人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五、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选择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前还本,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

选择浮动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发放后(自贷款实际到账日起)1年以上(含1年),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免收违约金;贷款发放后1年以内,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

约金。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第八条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借款人可以申请展期或缩短

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贷款人可以因此要求借款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九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

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八、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十、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

人:

(一)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要求及

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条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

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

用情况进行调查;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

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七、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

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采用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保证条款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三、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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