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8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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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811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

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

第一种发布方式:

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

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

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

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

四、熟知本单位车辆情况、驾驶人配备情况、客运班线情况及行驶线路、道路等级等具体情况,熟知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应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科技信息部共同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监控、维修人员上岗证》。

第三章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科技信息部管理职责

一、科技信息部GPS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卫星监控系统平台运营、抽查、统计报表、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处理技术故障、统一设备购置、安装。

二、制定系统平台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设备台账、库存管理;设备款、SIM流量费、平台服务费的统计、核对、支付;催收各分(子)公司设备款、服务费。

三、对各分(子)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每天通过企业网站、监控QQ群向各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公布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每月向安全部、各分(子)公司公布全司车辆动态监控违法数据汇总。

五、科技信息部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钉钉”信息平台向各分(子)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等人手机发送动态监控情况通报。

六、与监控系统平台运营商、设备供应商签订平台租赁合同,维护平台、设备正常运行;与通讯运营商签订合同,保障网络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GPS中心报表监控员职责

一、报表监控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软件的各项操作。

二、每天抽查监控各分(子)公司车辆,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已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车辆总数的10%,抽查中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平台处警,并通知分(子)公司平台监控员,由分(子)公司监控员督促驾驶人遵守安全行车规定,并做好记录。

每天将统计出的车辆违法情况向分公司安全科(安机科)通报。

三、每天白班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值班情况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每天统计出前一天或当天车辆离线、超速、疲劳驾驶、凌晨2至5时违法数据,制作汇总统计报表。

五、及时解答各分(子)公司平台监控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六、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工作QQ群向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

七、及时与分(子)公司监控员、设备维修员核对各项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八、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各项数据、报表任务;协助其它部门、单位查询、统计需要的各项数据。

九、报表监控员实行白天值班制,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

十、报表监控员值班时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班长、分管领导报告。

十一、收集、整理、存档各种抽查记录、报表,资料保存3年;分(子)公司上报的违法行为处罚落实情况资料做好存档备案,资料保存3年。

第十六条 GPS中心设备技术员职责

一、设备技术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功能、设备维修技术,及时发现平台、设备故障,与平台运营商、设备厂商进行协调沟通。

二、要建立、更新全司所有车辆监控设备的台账、内置SIM卡台账;自己维修、检查的设备要做好维修记录。

三、应对监控设备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设备的库存管理,保管工作,建立库存设备台账。

四、应与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加强联系,协助解决技术故障,及时将分(子)公司的返修设备送修。

五、每季度应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监控相关资料,并协助解决发现的故障,做好巡检记录。

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解决问题,并填写抽查记录。

六、设备技术员或班长按月、季度统计服务费、SIM卡流量费、平台费、设备款等数据。

第十七条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管理职责

一、管理本单位行车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

二、清查、核对所有应安装卫星监控设备、视频设备的车辆,确保全部按规定安装到位;旧车更换新车、更换设备,应书面报告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申请安装设备(或领用设备自行安装)。

应安装监控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负责。

三、做好新增车辆、车辆更新、报废、转让的数据收集,上报工作,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

四、通过监控平台了解车辆运行情况,掌握车辆实时动态。

对本单位监控平台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落实教育、处罚;对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通报的动态监控数据按规定处理、落实;必须做到处罚(处理)率100%(错误数据、飘移由分公司证明可免予处理),每月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报安全部;另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报一份备案存档。

五、检查本单位监控平台日常工作,对监控中发现的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纠正、处理。

严格落实卫星监控设备不在线(不定位)不开《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制度,安排专人开具《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具体操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相应人员负责,但安全部门必须监督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对经常离线的车辆,要利用出车前打招呼和设备维修人员一起检查设备情况,重点检查人为屏蔽、损坏设备的行为。

六、对不服从行车安全管理的驾驶人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给予相应的处罚。

值班监控人员上报的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经警示后仍未改正的,安全员应联系车辆承包人、驾驶人,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仍未改正的安全员或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应向交警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报告。

七、检查本单位监控、维修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监控值班、处警信息发送、监控数据采集处理、监控设备检修与维护、监控数据统计等各项报表、台账。

八、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夜间违章行驶、人为阻碍监控、违规值守等。

安全科(安机科)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以及违规值守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屡次违法的驾驶人,以及屡次违规值守或因违规值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值守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驾驶人,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值守人员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九、每月组织监控平台人员、安全员召开行车安全分析会,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处罚、教育、公示。

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安机科)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上车提取视频资料(内存卡)。

车辆发生较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单位值班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确保运行车辆实时监控,对人为干扰和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每天通过集团公司网站信息公告栏、监控工作群接收GPS中心发布的监控数据,并落实监控中的安全隐患。

十三、监控值班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资料能保存15天以上,安全科负责人应定期对夜间监控人员值班情况察看视频查岗。

十四、做好设备安装、维修及设备款、服务费的催缴、收缴工作。

十五、根据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制定本单位监控平台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或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合理安排监控工作。

十六、每天登陆“湖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网”查看本单位违法车辆信息,并按规定处理。

十七、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应在手机上安装监控软件手机版,能实时查看、了解本单位车辆运营情况、车辆离线、违法等情况(账号密码与平台相同)。

十八、定期对本单位所有车辆按道路运输证的行驶线路进行普查,将长期越线经营的车辆统计,将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分(子)公司安委会报告、向生产科(运调科)通报。

十九、凡在运管三级协同系统中有的三类以上班线车辆必须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临时报停、长期停运、保牌保线的车辆,也必须确保车辆设备上线,如不能上线,应通知本单位生产运输部门办理报停、报废手续。

二十、动态监控台账、资料、报表应保存3年,违法行为处罚相关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八条分(子)公司监控员职责

一、实时监控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

对本单位所有营运车辆运行时出现的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

统计每日车辆违法情况,记录处理动态信息,填写专项报表,报安全科(安机科)处理。

二、设定重点监控车辆,对本单位所有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全程跟踪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重点监控车辆一般包括长途运营、屡次违章、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等。

内容包括:

发车时间、到达时间、是否按规定的经营线路行驶、是否超速、是否疲劳驾驶、凌晨2点至5点运行。

信息台帐每班记录一次,由监控值班人员记录;对凌晨2至5时长途客运班车要重点监控,重点车辆监控报表每天报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

三、车辆发班前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联网,对离线、未定位等不正常的班车不得开具《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同时报告安全科(安机科)领导,并通知维修员处理。

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连续掉线10分钟以上或者累计掉线15分钟以上情况的车辆应及时电话联系副班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通知维修员处理。

监控员要对行驶途中的车辆随时进行检查,发现设备离线(不定位)应立即电话询问车辆情况,并分析离线(不定位)原因,待车辆回站再通知维修员处理。

四、安装有3G(4G)视频设备的车辆,在车辆发班后,每天应在平台抽查两次以上视频监控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处警并向安全科(安机科)领导报告。

平台每次查看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每次查看后要及时关闭视频监控窗口(防止流量费超标),每次抽查应截图留存,并做好3G视频抽查记录台账。

如因工作人员未关闭视频监控窗口导致超流量费,由该分(子)公司承担超标费用。

每天监控人员应查看时应检查3G视频设备工作是否异常(摄像头、内存卡等)发现3G视频设备存在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员处理。

五、收到并确认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发送信息向驾驶人进行安全提示。

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安全科(安机科)。

六、根据本单位生产科(运调科)提供的车辆营运线路,设置车辆正常行驶线路,车辆离开规定线路将触发越线行驶报警。

当发现越线报警后应及时处警,并电话联系车辆副班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询问原因,做好记录,并将越线经营车辆情况向安全科(安机科)领导报告。

七、监控员每天应查看车辆发班情况,重点查看车辆越线报警,在未设置好越线报警功能的情况下应经常查看营运车辆轨迹回放,查看是否按运管部门核定线路行驶。

如未按核定线路行驶,将车辆轨迹图及监控平台记录打印交安全科(安机科),安全科(安机科)通知生产科(运调科)处理。

八、对出现违法行为的车辆及时发送警示信息,纠正其违法行为,屡次违法的应电话警示,并立即报安全科(安机科)领导,同时做好监控记录。

九、对疑似驾驶员人为破坏和屏蔽车载终端的行为要立即联网车辆副班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待车辆回站后由维修员上车检查,并将情况报告给安全科(安机科)领导处理。

十、接到上级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要求在10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十一、熟知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安装、操作的基本功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爱护平台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十二、做好监控系统防计算机病毒、木马以及计算机黑客攻击的防范工作,严禁在监控系统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拷贝文件,在客户端上不得操作与系统无关的任何作业,确保系统使用安全。

十三、监控中应及时发送警告信息和有关指令,对无法监控和拒不执行警告信息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并做好记录。

十四、建立完善的车辆监控日志台帐、违章处罚台帐。

所有监控车辆运行的监控资料按规定保存完整,各级监控操作人员及管理员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十五、认真填写各项监控报表、台账;监控相关台账、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违法行为处罚等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分(子)公司维修员职责

一、熟知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安装、操作的基本功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爱护平台设备、车载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熟知车辆电路、车辆监控设备的安装、维修,负责建立本单位全部车辆设备安装台账、维修台账应保存3年。

三、维修人员每天应主动查看本单位车载监控设备工作情况,发现设备离线、不定位,应及时检查、修复。

并做好终端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排查车载设备的故障做好登记。

每天通过登陆3G(4G)视频客户端平台查看视频设备工作是否异常(摄像头、内存卡等)发现视频设备存在故障应及时维修处理。

四、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营运信息、维修信息,根据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国道或其它道路,对本单位营运车辆进行速度限制。

五、合理计划本单位监控设备的备用机、配件,当缺少备用机、配件时应提前书面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申请,及时将故障设备返GPS中心或运营商处维修。

六、对经常离线、不定位的车辆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及时发现设备及平台故障并上报;对驾驶员人为屏蔽、损坏监控设备,应主动检查,取证后向安全科(安机科)领导报告。

七、每月对本单位所有监控设备、3G视频设备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并做好将设备例检、故障排除情况登记。

八、设备维修员在检查设备故障时应检查设备内电信、移动流量卡是否正常。

电信、移动备用卡由维修员保管,且不得用于私人手机上网,否则备用卡产生的上网或其它费用由维修人员承担。

九、原则上维修员应在1至4天内恢复离线、故障设备(按车辆外出最长4天往返计)。

十、设备维修员应安装监控平台手机端软件,实时查看、了解本单车辆及设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驾驶员、车辆承包人的职责

一、正确使用车载监控终端,接受本单位监控平台的管理,发现监控终端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分公司监控平台工作人员。

二、车辆承包人、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说明正确使用和保养车载终端,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设备,不得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SD内存卡,私自取出属人为破坏监控设备,将受到处罚并承担设备维修费用。

三、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设备是否良好进行检查,或到监控平台查询车辆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以保证在行驶过程中系统正常。

四、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不得私自关闭或屏蔽GPS设备。

五、驾驶员收到车载终端或者监控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正常运行。

六、车辆承包人承担卫星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初装费和每月运行的服务费用。

七、接受公司对动态监控的管理,对违法行为接受本单位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运调)部门管理职责

一、分(子)公司生产科(运调科)应根据安全科(安机科)开具的《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单》安排车辆发班,凡因监控设备不正常无派班通知单的车辆一律不得安排发班。

二、分(子)公司生产科(运调科)应核定本单位所有车辆行驶线路是否符合车辆实际行驶线路,如车辆经常未按核定线路行驶,应更改道路运输证的行驶线路或对车辆承包人、驾驶人按规定处理。

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由生产科(运调科)处理。

三、生产科(运调科)在本《办法》下发后15日内,应将本单位所有营运车辆核定行驶线路资料交给安全科(安机科),用于设定车辆越线经营线路。

车辆变更行驶线路,生产科(运调科)应及时通知安全科(安机科)监控平台及时调整车辆行驶线路资料。

每天早上(或提前一天下午)生产科(运调科)应将《车辆营运计划表》送一份给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以便监控。

四、平台运营商为所有分(子)公司均分配有两个监控平台账号(账号详见附件1),一个归安全科监控平台使用,一个归生产科(运调科)使用。

生产科(运调科)应查看本单位车辆行驶动态轨迹,对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车辆加班、停班、报修、包车等情况只有生产科(运调科)掌握,因此生产科(运调科)值班人员应登陆监控平台,检查停班车、包车、报修车辆的运营情况,发现车辆有私自营运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处理。

六、车辆因经营状况不佳长期停运(10天以上)导致车辆监控设备离线,生产科(运调科)必须及时到当地运政部门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如因未办理报停手续,监控设备离线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由分(子)公司负责。

七、分(子)公司车辆下线、报废、旧车换新车,生产科(运调科)应及时在运政部门办理注销、报停手续。

运管部门对监控设备未上线进行处罚,如因车辆长期停运(未办理报停手续)、保牌保线、报废未注销手续,导致监控设备离线被上级罚款,由分(子)公司承担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应督促各分(子)公司生产科(运调科)落实动态监控车辆越线经营的管理同时督促落实车辆报停、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务(安机)部门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所有新车上户,机务部应及时通知科技信息部及时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章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二十三条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技术工作由科技信息部负责。

二、集团公司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在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告目录中。

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二十四条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一、按照国家示范工程的要求,湖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新装车载终端应为经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合格的北斗兼容产品。

二、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三、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凡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必须安装符合(JT/T794-2011)标准的卫星监控设备,并与省运管局平台联网联控,其它车辆推行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凡我司建制车辆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车辆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五、各分(子)公司新购客运车辆或旧车换新车,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出具书面安装报告,GPS中心安排厂方技术员或将设备下发至分(子)公司维修人员安装。

由集团公司统一车辆采购后,由机务部通知科技信息部GPS中心安排技术员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应安装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车辆,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未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书面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负责。

六、根据各分(子)公司安装的卫星监控设备数、视频监控设备数,科技信息部按10%的比例为各分(子)公司配发备用机,备用机用于车载设备故障返修时用(不影响车辆正常发班)。

分(子)公司备用机数量不足可申请多配发,备用机由分(子)公司承担费用。

七、因设备故障(非人员损坏)需返修的车载终端在产品保修期内,由各分平台维修员检验,返回GPS中心或运营商处理,应办理返修设备的送修登记。

八、根据电子产品设计使用寿命,卫星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质保期为1年,1年内(非人为损坏)发生设备故障由设备供应商免费更换或维修;使用年限在1-2年发生故障的(非人为损坏)由设备供应商保修(集团公司负责保修费用);超过2年的设备发生故障,能修复的由设备供应商修复,不能修复的必须更换新设备,设备费用由车辆承包人承担。

所有设备最长使用不能超过4年,超过4年的设备必须更换。

如属人为损坏,除按规定处罚外,设备厂商将收取配件费与维修费,该项费用由车辆承包人或者驾驶人承担。

九、车辆新旧更换,新车上线必须安装新的卫星监控设备,原车旧设备由各单位拆下做维修备用。

车辆报废,车辆所在分(子)公司机务部门应通知安全部门,由维修员拆下旧终端。

十、各分(子)公司维修员在设备供应商安装设备时应陪同安装,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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