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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基金会协会章程两篇

慈善公益基金会协会章程两篇

篇一:

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慈善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民间私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海内外一切关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合作,募集基金,专项、定向爱心助学等,为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指数,消除不稳定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张傲捷个人合法收入捐赠500万、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专项捐赠;基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杭州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德胜路口东方电子商务园6栋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基金募集方式

向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二)基金管理方式

1、资本运作股权投资

2、购买债券,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使用方式

1、爱心助学与它公益活动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慈善文化,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同意加入本基金会;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公益事业有贡献的政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人士;

(五)凡热心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与个人。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理事的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秘书长可代理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中国内地居民或境外人士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全权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指定用途的专项捐赠;

(二)其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资金投资的所有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筹集的基金优先用于天坛花园的扩建工程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社会赈灾扶贫项目。

天坛花园产业、物业归本基金会所有,天坛花园的收入作为基金收益予以使用;

(二)举办各项公益活动,对潮汕范围内符合赈灾救济条件的单位和地区予以救济;

(三)用于本基金会的有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大型公益互动募捐活动

(二)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收入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用于相同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二:

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是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

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

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

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

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

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开展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四条

(一)、(四)项的职权;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聘请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九)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慈善专员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

由5—7名监事组成。

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

(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

(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七)本会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泾阳县慈善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增值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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