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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行业标准

汽车露营地营地开放条件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行业标准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北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露营委

员会、北京金色向日葵户外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华

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詹郭军、郦春韦、刘翎、修学军、张文、刘彦君、陆暾峰、赵英魁。

引 言

 

近年来,我国汽车露营营地数量日趋增多,为了适应我国汽车露营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促使汽车露营营地的基本结构和功能更趋于先进、合理、规范,更好的服务于全民健身、

体育旅游、休闲旅游的发展,提高汽车露营营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国家

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际汽车联合会(FIA)汽车露营委员会、国际露营联盟(FICC)、中国汽车运

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有关标准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兼顾行业融合发展,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汽车露营营地开放条件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含旅居车)露营营地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星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汽车露营营地,其它类型露营营地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

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2 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4-200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4 部分:

运动健身符号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 1 部分:

游泳场所

GB 19079.4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 4 部分:

攀岩场所

GB 19079.19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 19 部分:

拓展场所

GB/T 19272-2011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 302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露营 camping

用自备设备(通常以帐篷为住所),以户外住宿及活动为目的的生活方式。

3.2 汽车露营 auto-camping

通过汽车将生活物资运输到野外,以户外住宿及活动为目的的生活方式。

3.3 汽车露营营地 auto-camping ground

为乘用车、旅居车(自行房车、无动力旅居挂车)露营和野外生活、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

住宿配套的场所。

3.4 露营者 camper

使用自备的或汽车露营营地提供的设备,在野外生活、休闲活动的人。

3.5 营位 camping site

营地内以每个独立单位为主体的居住区域。

3.6 旅居车 recreational vehicle(RV)

符合公路行驶条件,一种集起居、餐饮、生活设施和娱乐等功能的乘用车辆,也称为房车。

3.7 自行式旅居车 motor caravan

可依靠自身牵引力前进行驶,并具有长期旅行的装备,其中包括给养、视听娱乐、宽大的

客厅、厨房和卧室等生活设施结构的旅行车辆。

3.8 旅居挂车 caravan

是一种能够提供娱乐设施及睡具、炊具等生活设施的挂车。

3.9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泛指汽车露营爱好者使用的 7 座以下轿车和越野客车。

3.10 移动房屋 mobile house

具有移动能力的房屋。

3.11 帐篷 tent

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可拆装组合的折叠式住宿设施。

4 总则

4.1 选址

4.1.1 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在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场所。

4.1.2 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在远离生长有害动、植物的场所。

4.1.3 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能够停放足够车辆且能搭建帐篷的场所。

4.1.4 汽车露营营地宜选择高速公路出入口、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沿线周边。

4.1.5 从地级以上城市到达汽车露营营地应交通便利,车程宜不超过两小时。

4.1.6 汽车露营营地宜选择地域开阔、生态环境良好的自然地带。

4.1.7 汽车露营营地宜选择在具备植被、河流、湖泊或海岸,日照充沛的地域。

4.1.8 汽车露营营地应选择在便于配备给水、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生活基础设施的场

所。

4.2 依据

4.2.1 汽车露营营地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域的上位规划。

4.2.2 汽车露营营地规划建设应合理考虑利用可以使用的土地面积。

4.2.3 汽车露营营地规划建设应考虑所在地资源承载能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3 设计

4.3.1 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与自然环境相融合、配套,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环保能

源,合理设计,节制开发。

4.3.2 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统筹考虑环境、设备、管理、安全、使用、应急避险等

问题。

4.3.3 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设置供儿童、年长者、残障人士活动的便利条件与空间。

 

4.3.4 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应设置供露营者生活住宿、休闲娱乐的必要条件。

4.3.5 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是,应设置聚会活动和避难场所。

4.3.6 汽车露营营地设计建设时,营区四周应有自然或人工围栏设施,各营位应用灌木或植

栽划分。

5 从业人员资格

5.1.1 露营技术指导人员、环境保护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均应持有国家有关职业

资格证明。

5.1.2 汽车露营营地的管理人员应受到良好的业务培训,行为举止应符合汽车露营营地服务

的规范和准则,同时应具备维护营地的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能力,向客户提供

高质量服务。

5.1.3 汽车露营营地管理人员依规模比例配置。

5.1.4 汽车露营营地服务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所需人员数量,可根据汽

车露营营地规模和运营形式确定。

6 要求

6.1 环境要求

6.1.1 汽车露营营地的空气质量应符合 GB 3095 的要求。

6.1.2 汽车露营营地的噪音应符合 GB 3096 的要求。

6.1.3 汽车露营营地的污水综合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

6.1.4 汽车露营营地地表水环境质量应符合 GB 3838 的要求。

6.1.5 汽车露营营地土壤环境应符合 GB 15618 的要求。

6.2 配建要求

6.2.1 出入口

6.2.1.1 出入口处应设接待室、门卫。

6.2.1.2 出入口的位置及大门应方便各种车辆的出入,同时应满足安全需求。

6.2.1.3 出入口应设立临时停车区、垃圾站和向导标志牌。

6.2.2 汽车营位区

6.2.2.1 汽车营位区宜选择在天然草坪或种植有高大植被的地域进行建设。

6.2.2.2 乘用车营位、自行式旅居车营位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 50m2。

6.2.2.3 旅居挂车营位、移动房屋营位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 80 m2。

6.2.2.4 乘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应不小于 15m2。

6.2.2.5 汽车营位区地面应平整,20 m 长度范围内任意两点相对高差应不大于 200 mm。

6.2.2.6 汽车营位区地面横向坡度应不大于 5%,纵向坡度应不大于 5%。

6.2.2.7 汽车营位区应排水良好,不易被雨水淹没;

6.2.2.8 为方便旅居车出入,汽车营位区停车位地面应做硬化铺装。

汽车营位地面硬化的长度

应大于 8 m,宽度应大于 2.5 m。

6.2.2.9 乘用车、自行式旅居车停车位根据地形可采用与道路垂直、平行、倾斜(约 60°)

等布置方式,以垂直停车位为宜;旅居挂车停车位与道路平行为宜。

6.2.2.10 旅居车营位区应铺设给排水、电源、通讯设备,设备预留形式应与旅居车接口设备

匹配。

6.2.2.11 管线接口位置不应超过车辆停车位侧面后部的 1/3。

接口设施相对地面的高度应为

0.6m。

6.2.2.12 乘用车营位区应设置供露营者使用的洗碗池、电源插座、户外餐桌椅等生活设施。

6.2.2.13 旅居挂车和移动房屋会长期停放形成固定的住宿区,应用马镫或木头、石头等材料

制成悬空停车位。

6.2.2.14 旅居挂车和移动房屋停车位如带露台则应将停车位面积增加一倍。

6.2.3 帐篷区

6.2.3.1 地面平整度,在 3 m 范围内任意两点相对高差应不大于 60 mm。

6.2.3.2 应排水良好,不会因大风雨造成危害。

6.2.3.3 帐篷区内应设洗碗池、饮用水龙头和烧烤器具冲洗龙头。

6.2.3.4 帐篷区如有高大乔木覆盖,树枝到地面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 2.2 m。

6.2.3.5 帐篷区如设置在草地或沙地上,打地钉间隔应不小于 2 m。

6.2.4 体育休闲区

6.2.4.1 汽车露营营地内应设置供露营者进行体育活动的体育场地。

6.2.4.2 汽车露营营地应设置综合活动广场,供露营者组织集体活动。

6.2.4.3 营地内的设施(设备、器材)在安装使用前,营地管理人员应验证其合格证书并形

成记录。

6.2.5 服务中心

6.2.5.1 服务中心为固定建筑,应设有办公室、值班室、安保室、配电室和基本医疗救护条

件等。

6.2.5.2 服务中心应设在汽车露营营地出入口附近明显的位置,中心规模根据营地建设规模

确定。

6.2.5.3 服务中心应设立商品售卖中心,提供露营者使用的必须生活用品(含体育休闲用品)。

 

6.2.5.4 服务中心应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账、咨询等各项服务。

6.2.5.5 餐厅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16153 的要求。

6.2.5.6 餐厅烹饪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的要求。

6.2.5.7 应在靠近服务中心的位置提供残障人士、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和使用的专用区, 建设

要求应符合 JGJ 50 的规定。

6.2.6 生活卫生设施

6.2.6.1 汽车露营营地卫生、温度、食品卫生及污染控制应符合 GB 9664 的要求。

6.2.6.2 生活卫生设施应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淋浴间、公共盥洗间、公共洗衣间。

6.2.6.3 生活卫生设施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地面湿润状态下的

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 0.5。

生活卫生设施应使用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6.2.6.4 生活卫生设施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幼儿、残障人士的专业设施配置。

残障人士生活

卫生设施应符合 JGJ 50 的相关要求。

6.2.6.5 生活卫生设施用水卫生应符合 GB 5749 和 CJ 3020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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