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押运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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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押运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新版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武装押运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
乙方为甲方网点提供以下事项的武装押运服务:
1、网点早晚款物接送:
乙方在甲方网点每日营业开始前和营业终了后,定时押运款物。
2、定时或不定时的款物调拨: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库或网点与人民银行之间、甲方业务库与网点之间、甲方网点之间、甲方业务库或网点与上下级行之间、甲方业务库或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款物调拨。
3、自助机具加、收钞押运及现场护卫(包括检修时现场护卫)。
4、客户上门服务。
5、其他甲方需要武装押运的事项。
甲方营业网点、上门收款单位、自助设备分布情况见附件。
第二条服务期限
(一)本合同服务期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个月前,双方应就是否续约达成一致。
第三条服务方式
(一)双方根据服务项目,就乙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识别、押运设备的配备数量、标准、押运款物审验、交接登记、押运路线选择、运钞车驾驶员行车操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环节或事项制定《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项下双方操作的执行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根据甲方业务库和网点的布局及管辖行情况科学合理设计押运线路。
押运服务期间,双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选择和调整押运线路。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服务费用。
乙方共有辆运钞车为甲方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甲方每年付给乙方武装押运服务费万元。
(二)付款方式。
甲方每期限给乙方支付一次服务费。
乙方应于此前日内向甲方出具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汇至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
(三)服务期内,甲方押运网点数量增减或上门服务客户数量的增减相应增减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调整、变更本合同项下服务网点、服务项目及服务方式,乙方应予配合。
(二)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表现可进行考核。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更换相关押运设备、工作人员:
1、乙方所用押运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甲方规定的服务条件。
2、乙方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
3、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押运服务操作规程》及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4、乙方工作人员侮辱打骂甲方工作人员;
5、乙方工作人员从事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6、乙方工作人员实施不利于甲方声誉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甲方可以从押运服务费用中抵扣。
(四)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押运服务费用。
(五)甲方交付押运的物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乙方服务进行违禁及危险物品押运。
(六)甲方应提供本方交接人员的身份证明、相片等资料复印件供乙方备案。
(七)甲方应遵守《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约定的各项操作规则,承担违反《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甲方对押运线路、时间、车辆牌号、双方人员、交接地点、押运款物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要求或保障押运服务正常履行等原因所作的披露除外。
(九)甲方为每车配备一名或两名业务提解员,负责款箱交接工作(各法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解员是否由甲方担任)。
(十)甲方应保证乙方每日接、送款到达网点等候时间不超过分钟。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声明和保证:
1、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提供押运服务所需资质条件,已获有权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押运服务。
2、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3、具有公安机关批准购置、使用枪支弹药的有关文件,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配备和管理所需的枪支弹药,保证性能完好和正确使用。
4、使用专用运钞车提供押运服务,车辆性能和安全指标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它押运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5、本方工作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均无犯罪记录,押运人员均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6、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
(二)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资质证照、押运设备相关材料(如车辆为符合规定的制式运钞车的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等),以及本方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名单)、照片、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由甲方审查核实,并提供复印件(介绍信、照片须原件)交与甲方备案留存。
乙方工作人员应满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江苏省金融押运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条件要求。
(三)乙方要根据甲方每日正常营业需要,确保提供辆运钞车,每辆运钞车配备名工作人员,按双方约定开展各项服务。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承担违反该规程所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责任区间、损失认定标准和赔偿时限承担相应责任。
(六)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共同开展各种防范突发事件的演练,保证双方工作人员熟知突发事件预案内容和具体分工,提高自身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七)乙方应定期进行押运设备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服务期限内押运设备运行良好。
(八)乙方遵守甲方与押运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押运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安全检查;文明规范执勤,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考核;保持本方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正常调换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次派遣甲方已要求更换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九)除遵守《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约定外,乙方提供押运服务应遵守以下约定:
1、每天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待命,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各种押运任务的按时完成。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它客观情况导致时间延误,应及时通知甲方指定部门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完成押运任务。
2、认真记录出车时间、出车地点、出车性质及本方随车工作人员等信息,相关登记簿及时归档备查。
3、押运期间,款箱装卸应始终处于视频安防监控覆盖范围之内。
4、执行押运任务时,乙方车辆不得搭载本押运车组以外的无关人员或非甲方交付押运的物品。
5、乙方押运员不得替代提解员办理任何业务手续;乙方发现影响款箱安全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通知甲方。
6、执行押运任务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法律责任。
押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及时更换车辆,按时完成押运任务。
7、押运公司负责人应当每半个月至少一次跟班作业,实地了解押运工作情况,督促押运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跟班作业应有记录,每次跟班记录要同时提交甲方。
(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押运服务应向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保证甲方最高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保险单据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备案。
并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按甲方要求指定甲方为相关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本合同服务期限内,乙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甲方有权代为垫付或者代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从服务费用中扣除。
3、本合同服务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甲方,并负责索赔事宜。
5、保险公司的理赔偿付不构成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先决条件,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不以保险公司的实际理赔金额为限。
(十一)乙方对押运线路、时间、车辆牌号、双方人员、交接地点、押运款物以及因提供押运服务获知的甲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要求或保障押运服务正常履行等原因所作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作任何形式的披露。
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责任范围和责任区间
(一)责任范围
1、乙方对责任区间内押运款物的安全和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
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因被盗、被抢、火灾、爆炸、丢失、交通事故等任何原因造成款物损失和甲方工作人员伤亡的,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在内的全部责任,但因甲方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款物损失和甲方工作人员伤亡的除外。
2、送达目的地的款箱数量未减少且其外观、锁具、封条均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所装物品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经司法机关认定属乙方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按本款第1项约定承担责任。
3、乙方自行负责本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押运设备和其他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提供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病残、伤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乙方工作人员在押运服务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押运责任区间内,遗失、被抢、被盗的重要凭证、有价证券、账簿、印鉴、密押机、压数机等非现金物品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因前述物品毁损、灭失导致甲方相关交易延误或无法进行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乙方提供押运服务时,甲方工作人员应配合按时交接。
因甲方工作人员不能按时交接款箱而造成的延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区间
1、乙方对所押运款物的责任区间为:
(1)网点营业前的款物接送:
自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网点现金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2)网点营业终了的款物接送:
自网点现金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3)离行自助机具装钞:
自甲方工作人员携现金出网点现金区起至全部现金装钞完毕且自助机具恢复正常工作止;有剩余现金的,至工作人员携现金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内止。
(4)离行自助机具收钞:
自甲方工作人员开启首个自助机具起至收钞完毕、携现金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或业务库门内止。
(5)客户上门服务:
上门收取物品的,自甲方工作人员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办妥交接登记起至携客户交付物品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内止;上门送交物品的,自甲方工作人员出网点现金区起至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办妥交接登记止。
(6)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下级行送交款物:
自网点现金区或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在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或上、下级行办妥交接登记止。
(7)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下级行接收款物:
自在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或上、下级行办妥交接登记起至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或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8)自助机具检修现场护卫:
自开启自助机具起至检修完毕、关闭机具止。
自助机具内现金需要收回的,自开启自助机具起至甲方工作人员携现金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或业务库门内止。
(9)对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交接时点界定责任区间,即自款箱运出场所办妥交接登记起至款箱接收场所办妥交接登记止。
2、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区间为:
(1)乙方对甲方办理交接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保护责任,责任区间自开启联动门或业务库门起至关闭联动门或业务库门止。
(2)除甲方交接人员外,乙方对其他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区间按照门到门原则界定,即自甲方工作人员出网点柜台(或联动门)或业务库门起至返回网点柜台(或联动门)或业务库门内止。
第八条损失认定及赔偿
(一)经双方协商,在据实赔偿的原则上,现金损失按以下方式认定:
1、网点接送款:
以甲方的调入、调出凭证为准。
2、从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级行调款:
以上述银行记账的取款现金支票为准。
3、向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级行缴款:
以甲方的调出凭证为准。
4、上门收款:
当面点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载金额为准;封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载金额为准,如单据填列金额与实际清点金额不一致的,按有效证据证明的金额为准。
5、自助机具加、收钞:
以甲方的调入、调出凭证和账务记载为准。
6、其他押运任务中的现金损失以甲方出入库登记、有关单证、报表或账目记载数据为准。
(二)双方约定,非现金物品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认定:
1、非现金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范围依据甲方出入库记载、网点报表或其他账务记载确定。
2、贵金属及其制品的损失:
按毁损、灭失当日甲方报价系统或市场公允的价格标准确定,两者不一致时,按照价高者确定。
3、贵金属及其制品以外的非现金物品的损失按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认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所列损失。
(2)甲方重新制作、购买、补办非现金物品的成本支出。
(3)其他甲方遭受的损失。
(三)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赔偿的认定标准
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责任区间内出现人身伤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赔偿责任。
(四)甲方处理押运案件或事故的费用、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费用等纳入损失范围,由乙方承担。
(五)出现乙方担责情形后,双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在责任承担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非道路阻塞、自然灾害以及非乙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等原因,乙方未按规定接送款,影响甲方网点正常工作的,每(网)点次承担违约金元。
因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按年押运服务费用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如损失金额高于违约金,违约方应补足损失额。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一)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关方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国家相关专业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证机关出具。
(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责任不得免除。
(三)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合同履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甲方上级行管理政策变化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如需修改本合同,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协议。
(四)甲方如因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管理政策变化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乙方如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因解除本合同而对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发生2至4款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要求甲方终止本合同项下服务。
2、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4、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按甲方意见补救或更正。
(六)出现本条上述约定情形导致合同解除时,押运服务费按实际服务期限计收,计算公式为:
全年押运服务费/365Χ实际服务天数,乙方应将已收取但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退还甲方。
(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擅自解除的,应按照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
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一)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
协调会决定的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双方确认。
(二)双方建立专人联系制度。
为确保双方工作联系畅通,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联系电话,由各自相应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押运服务事宜的联系,并将业务联系事宜登记备案。
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联系部门、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发生变动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时,应根据当地物价指数、燃油价格、人力费用或当地工资指数等因素变动情况,确定服务费用的增减。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