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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站设计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一9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乙炔站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以及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第1.0.5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乙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乙炔站的布置

第2.0.1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第2.0.2条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3条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第2.0.5条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3/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第2.0.6条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达式表2.0.6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第2.0.7条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8条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2.0.9条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

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电石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为3.5m;

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5m;

注:

气态乙炔站与其它生产厂房毗连时,如布置有困难,以上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定。

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3.0.2条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

第3.0.3条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或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3.0.4条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的排气量。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第3.0.5条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

第3.0.6条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第3.0.7条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列式计算:

N=Q/v(12.3.0.7)

式中:

N—连接气瓶数(个);

Q—压缩机排气量(m3/h);

v—充灌容积流速(m3/h·瓶)。

间断充灌不宜超过0.8m3/h·瓶;一次充灌不

宜超过0.6m3/h·瓶。

二、乙炔汇流排气瓶的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过2m3/h·瓶。

第3.0.8条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

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

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3.0.9条乙炔的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第3.0.10条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1条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第四章工艺布置

第4.0.1条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ⅡcT2(B4b)(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

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要求。

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4.0.2条乙炔贮罐应布置在室外。

当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

在寒冷地区,贮罐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4.0.3条乙炔站的乙炔实瓶数量,不宜超过三昼夜的灌瓶量。

乙炔汇流排间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4条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2。

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m2。

第4.0.5条独立的乙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需要量、气瓶周转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但实瓶库或空瓶、实瓶库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300个,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

第4.0.6条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第4.0.7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12.4.0.8条乙炔站的设备或乙炔汇流排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与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但水环式乙炔压缩机、水泵、水封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灌瓶乙炔压缩机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通道净宽度和发生器间的主要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2m。

三、乙炔汇流排应直线布置,不得拐角布置;双排布置时,其净距不宜小于2m。

注:

电动机隔墙传动灌瓶乙炔压缩机时,其与墙之间的净距,按工艺需要确定。

第4.0.9条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的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

第4.0.10条制气站房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过5t。

第4.0.11条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的存放量,不应超过一个包装桶的量。

第4.0.12条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的房间,除与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第4.0.xxxx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

第4.0.14条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和乙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或电石桶的装卸平台。

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或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的宽度不宜超过3m。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坪,应采取相同的标高。

中间电石库的地坪,应比发生器间的地坪高出0.1m。

电石库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

电石库如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第4.0.xxxx间和乙炔发生器的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第4.0.16条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第4.0.xxxx间应有检修用的起重措施。

第五章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为单层建筑物;当工艺需要时,其发生器间可设计成多层建筑物。

第5.0.2条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瓶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第5.0.3条电石破碎与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当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第5.0.4条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4m。

第5.0.5条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宜为0.22。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第5.0.6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

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第5.0.7条有电石粉尘房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5.0.8条的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门为丙级防火门。

第5.0.9条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办公室、休息室等,宜独立设置。

当贴邻站房布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当需连通时,应设乙级防火门的双门斗,通过走道相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值班室之间的窥视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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