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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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全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全面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推进我省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打假治劣、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2、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是指长期以质量至上为理念,以优秀服务为宗旨,不断追求卓越的产品质量,努力构建质量诚信氛围,产品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用户满意度高,多次荣誉省级以上重大荣誉的生产企业。

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内企业授予“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称号(以下简称省质量诚信企业)。

4、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

省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5、省质量诚信企业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并不得向企业收费。

6、省质量诚信企业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企业申请条件

7、申请省质量诚信企业的条件是上年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或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在有效期内),并在获得上述荣誉称号以后未发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未发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未发生不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未发生不履行质量承诺的企业。

8、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请表》(附表1),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9、省质量诚信企业按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省质量信用产品、省名牌产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产品规格型号对应申报填写。

第三章受理审定程序

10、市局对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质量诚信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报送。

11、省局对申报企业予以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

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2、省质量诚信企业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叁年。

有效期满后需续办的,企业应在期满当年向市局提出续报的申请,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续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13、省质量诚信企业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信用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确保服务质量可靠。

14、省质量诚信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局报告并抄报所在县、市局。

发生第1款的可申请更换《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企业组织结构、生产条件、场所及主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向省局报告前,市(县)局应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能否稳定生产。

如不能稳定生产,企业应主动停止使用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及标识。

15、省质量诚信企业在有效期内被取消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省质量信用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省局将视情节给予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省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予以公告等的处理,直至依法追究企业的质量违法责任。

16、用户、消费者有权对省质量诚信企业进行监督。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擅自查处省质量诚信企业,接到对省质量诚信企业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局,由省局组织调查处理。

如所举报、投诉、发现的省质量诚信企业的产品立即会造成人身伤害或其隐患会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受理部门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基础上,立即上报至省局。

17、获得省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其产品的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使用规定的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使用的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应当标明获得称号的时间及有效期。

18、省质量诚信企业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在本省内免于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此间省局视情组织跟踪监督抽查或组织专项监督抽查(不含有效期内的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19、不得伪造、转让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或标识,不得擅自扩大省质量诚信企业产品证书的使用范围。

违反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追究责任。

已经获得省质量诚信企业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0、省质量诚信企业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可以在续报期间继续使用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

21、未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有效期满后不再具备省质量诚信企业资格,其原已印刷使用的省质量诚信企业铭牌、包装等标识继有效期满后可续用60天,尔后即行废止。

22、再次获得省质量诚信企业的,自省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尔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标识。

23、市、县质监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省质量诚信企业进行任何形式检验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4、企业在申请省质量诚信企业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叁年内不得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公告后,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收回其证书并在叁年内不准重新申报。

25、从事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该项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26、《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颁发。

27、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报工作指南

附件:

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报工作指南

一、申报企业填报材料

(一)填报的总体要求

为指导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的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的相关规定要求,各申报企业务必严格按照“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填报《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表1),按顺序提供相关资质性、证明性及说明性材料。

企业应对照相关规定条件及要求,如实填报及提供材料。

《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及附件“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报工作指南”和年度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的省局发文可在省质监局网站上查阅下载(网址:

www.J)。

“申请表”由申报企业自行下载,省局不再另行印发。

(二)申报材料的填报及装订要求

1、“申请表”中的填报字体全部采用“宋体”,字号为“小四”,行距为“单倍行距”,标点符号用“全角”格式。

填报注册商标一栏时,若有图形文件,其大小不得超过15KB,且必须选定JPG格式。

2、填报过程中,要保持表格格式不变,不得拆分,移动表格。

若某栏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应保持自动换行,自动换页。

3、申报企业提供的资质性、证明性、说明性材料,对字体不作大小要求,但必须清晰。

提供的证明性、质资性材料可以为经市级质监部门核对后的复印件,亦必须清晰可辩。

4、“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为A4幅面,封页均用白底黑字,企业按填报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省局,一份报市局。

在向市局递交申报材料时,企业应同时提供“申请表”的电子版本(用Excel格式)。

(三)“申请表”内容的填写

1.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

名称。

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加盖的企业公章一致。

1.2原获证编号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企业填写,新申

报的企业不需填写。

1.3企业机构代码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

载明的代码填写。

1.4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1.5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对应划“√”或

涂黑。

1.6企业地址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通讯地址。

1.7企业联系方式按栏内项目填写。

1.8企业组织结构应用框图形式表示,主体表示企业

的各部门设置,再表示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股份比例等。

2.1产品名称按照获得省局和国家局的荣誉证书的名称对应填写。

2.2          注册商标企业依法获得的批准注册、授权许可、

变更、转让的商标。

2.3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获得省局和国家局的荣誉证书的规格型号填写。

2.4获行政许可情况,根据依法生产的规定将已获得的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证书的产品名称、获证日期、证书编号对应填写。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填。

2.5获得认证情况依序填写获3C认证、计量认证、

环保认证、体系认证等证书的产品名单,获证日期、认证编号。

任何一类证书较多时,可填写主导产品的名称,获证日期及编号。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填写。

2.6产品执行标准填写申报企业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标准代号,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

执行标准较多时,只填写主导产品的标准代号。

2.7企业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关系在相应的框中划“√”或涂黑。

2.8.1、2.8.2、2.8.3申报产品的年产量、年销售量、年产值指所申报产品上年度的总产量、总销售量和总产值。

2.8.4年创汇指申报产品上年度总的出口创汇额,用美元表示。

2.8.5、2.8.6申报企业年利润、年纳税是指申报的企业上年度总的年利润和纳税额。

2.8.7、2.8.8申报企业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的排名及其市场占有率,在对应的全国或全省框内打勾。

可以用国家或省内行业协会相关材料证明的数据,也可由企业自测自评。

2.9申报产品近年未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填写近三年来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验报告》内容。

获得国家免检、中国名牌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不提供。

二、企业提供材料

3.1企业及其产品自我介绍(企业编写,篇幅3-4页)

内容为:

申报企业历史发展简介;申报产品在国内省内行业发展情况;本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水平情况;自主创新能力情况;经济效益及其发展优势;历史上获得的省级以上主要荣誉。

期满重新申报企业除提供自我介绍材料外,还要提供近三年来的产量、产值、纳税、利润增长情况(附表2)。

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4合法使用商标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5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3.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3.7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

供)。

3.83C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材料较

多时可列表(见附表3)。

3.9其它有规定资质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3.10国家免检证书、中国名牌证书、省名牌证书、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提供)。

3.11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申报产品近两年来出口检验合格情况的证明(未有出口的不需提供)。

产品出口未列入检验目录的或出口不需检验的由企业作出说明。

3.12市、县级质监部门关于近三年来该企业能够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未有不履行“三包”规定和质量承诺行为的证明材料。

3.13县级政府征信主管部门对企业近三年来信用方面的情况证明。

3.14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等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3.15企业申报产品近三年来市级以上质监(检)部门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对应申请表中的监督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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