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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LT

(5)预测标准化经济效果:

分析贯彻材料标准和选用标准材料后预测的经济效果。

9.关键技术解决办法及特殊材料资源分析;

10.对新产品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比较,着重研究确定产品的合理性能(包括消除剩余功能)及通过不同原理的比较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方案;

11.组织有关方面对新产品研发的方案进行评估(A评价),共同商定研发或改进的方案是否能满足用户的要求和市场需求。

12.叙述产品既满足用户需要,又适应公司发展要求的情况。

13.新产品研发试验,研发周期和经费估算。

第九条技术研发。

技术研发目的,是在已批准的技术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产品的研发。

1.完成研发过程中必须的试验研究(新原理结构、材料、工艺的功能试验),并写出试验研究大纲和研究试验报告。

2.作出产品必要的研发计算(如需要);

3.画出产品主要结构及总体尺寸图,并校准;

4.运用价值工程,对产品中造价高的、结构复杂的、数量多的主要材料等选择方案进行成本与功能关系的分析,并编制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5.详细说明产品的原理,必要时勾画出详细原理图;

6.提出特殊材料清单;

7.对技术任务书的某些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正;

8.对产品进行可靠性、可维修性分析。

第十条编制产品技术条件,包括:

(1)技术要求(说明书)

(2)使用方法

(3)检验规则

(4)包装标志与储运

第十一条编制试制鉴定大纲:

试制鉴定大纲是样品及小批试制用必备技术文件。

要求大纲具备:

(1)能考核和考验样品(或小批产品)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规定各种测试性能的标准方法及产品试验(使用)的要求和方法。

(2)能考核样品在规定的极限情况下使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能提供分析产品核心功能指标的基本数据。

(4)批试鉴定大纲还必须提出工艺、设备、检测手段等与生产要求、质量保证、成本、安全、环保等相适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编定文件目录,包括:

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其它。

第十三条包装及其他,包括包装设计图样及文件(含内、外包装及美术装潢等)、随机出厂文件、产品广告宣传备样及文件等。

第十四条标准化审查报告:

指产品研发全部完成,研发文件经标准化审查后,由标准化部门编写的文件,以便对新研发的产品在标准化、系列化方面作出总的评价,是产品鉴定的重要文件。

标准化审查报告分样品试制标准化审查报告和小批制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三章新产品试制管理

第十五条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方案、技术文件,由车间试制出一定数量(根据测试和使用情况确定)的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以考查产品结构、性能和工艺设计的合理性。

此阶段应完全在研发中心内进行。

第十七条小批量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方案。

此阶段以研发中心为主,试制工作部分转移到生产车间进行。

第十八条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产品检测报告。

3.试用报告。

第四章新产品试制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进行新产品简单工艺设计:

根据新产品开发计划书,安排利用厂房、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第二十条进行工艺分析:

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做出材料改性等项工艺分析。

第二十一条进行产品试制的工艺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编制试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生产工艺过程卡(过程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第二十三条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第二十四条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做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

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编写试制总结:

着重总结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生产和检测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

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标准进行编写。

样品试制总结由研发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量试制总结由研发部门编写,供批量试制鉴定用。

第二十六条编写检测试验报告:

是产品经全面性能检测试验后所编的文件,检测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技术质量部负责按标准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编写试用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用可委托用户进行,其试用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发中心负责编制。

第二十八条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发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新产品鉴定准则

第三十条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它应对社会和用户负责,要求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级别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

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产品的系列规格、开发产品,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具备两种鉴定所应有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按鉴定大纲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测试。

第三十四条按鉴定大纲备齐完整成套的设计文件。

1.鉴定应具备的设计文件——供鉴定委员会用成套资料;

2.正常生产应具备的设计文件——供产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资料。

3.随产品出厂应具备的设计文件——随产品提交给用户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五条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签字手续,其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是:

1.样品鉴定结论内容。

(1)审查样品试制结果,设计结构的合理性、工艺性,以及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投入小批试制。

(2)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搞好试制评价(B评价)。

2.小批试制鉴定结论内容。

(1)审查产品的可靠性,审查生产工艺与产品测试设备,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与可靠程度,以及资源供应、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能否投入批量生产。

(2)明确产品制造应改进的事项,搞好产品生产工程评价(C评价)。

(3)各阶段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及审批程序按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完整性及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产品开发周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简单产品、公司已具有成熟制造和应用技术的产品以及由已有产品派生出来的变型产品,允许直接从技术设计或工作方案设计开始,开发周期定为1—3个月。

第三十七条从高等院校或有关科研机构引进的经过实验考核的产品,必须索取全部论证、设计和工艺技术资料,并应重新调查分析论证。

这类产品的开发周期定为2-5个月。

第三十八条属于已有产品在性能和结构原理上有较大的改变的研究以及新类别的产品的开发,开发周期一般定为6-7个月,最长为一年(特别情况下超过一年半时间),具体程序周期规定为:

1.调研论证和决策周期:

一般产品一个月;复杂产品一个半月。

2.产品设计周期(含技术任务书、技术设计和结构设计):

1—12个月。

3.工艺设计周期:

1-2个月。

4.产品试制周期:

1-2个月。

5.样品试制周期:

1-2个月(含样品鉴定)。

6.小批量试制周期:

2-3个月。

7.产品鉴定和移交生产周期:

1个月。

第七章新产品成果评审和报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新产品根据鉴定级别,按照国务院、国家科委有关科技成果与技术进步有关奖励条例和本公司《关于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办理报审手续。

第四十条为节省开支,新产品(科研)成果评审会应尽量与新产品鉴定会合并进行。

成果报审手续必须在评审鉴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一条成果奖励分配方案由公司研发中心共同商定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新产品证书办理:

1.新产品证书归口由技术质量部负责办理。

2.研发中心负责提供办理新产品证书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在新产品鉴定后一个月内,技术质量部负责办理完新产品证书的报批手续。

第八章新产品移交投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新产品开发都必须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建议书),由设计部门进行技术设计,经审核、会签、批准后进行样试。

样试方案标记为“S”,小批试方案标记为“A”,批试生产方案标记为“B”。

第四十四条每一项新产品要力求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工艺性。

第四十五条产品的主要参数、型号、尺寸、基本结构应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统化和通用化。

第四十六条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量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量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验报告。

部分新产品还必须具有试生产报告。

样试、批试均由分管副总经理召集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并决定投产与否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同一系列中,个别工艺变化很小的新产品,经技术质量部同意,可以不进行批试,在样品试制后,直接办理成批投产的手续。

第四十七条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主持召开由设计、试制、计划、生产、技术、工艺、检查、标准化、技术档案、生产车间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鉴定会,多方面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做出评价,确认设计合理,工艺规程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产线及移交时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四十九条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填写“新产品移交生产线鉴定验收表”。

第五十条相关技术文件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

第五十一条相关技术文件应按会签审批程序签字并移交技术档案部门签收归档。

第五十二条验收前一个月应将技术方案、资料送验收部门审阅。

第五十三条技术资料的验收汇总管理由研发中心负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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