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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06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继续深化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按照“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规范评聘程序,加强评委会管理,提高评价水平,保证评价质量,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障。

一、创新评价方式,全力抓好省属重点高校和部分地区中小学校“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的统一要求,在总结四平、通化、白山等3个地区和长春理工大学、延边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省人事厅、教育厅研究决定,今年在长春、吉林、松原等3个地区和省教育厅直属中小学校以及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北华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7所高校继续扩大中小学教师系列和高校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人员3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

参与“评聘结合”改革试点的学校要根据《关于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会后下发)要求,在10月30日以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三个地区的人事教育职称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严肃认真、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要核清所属各县(市区)的中小学教师现状,包括他们的职称结构等。

要测算出各聘任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制定出各聘任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岗位设置的分配数额。

要本着有利于职称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创造性地制定出严密、科学、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由市人事局、教育局联合制订,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事厅、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所属的各县(市区)要在市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创造性地制定本县(市区)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今年四平、白山、通化地区要在总结试点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评聘结合”改革。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的高校要根据各自专业、学科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高校教师、研究和实验三个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制定各院系竞聘岗位数额、岗位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竞聘。

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确定改革的主要内容、评聘的范围、评聘的条件、方法步骤及时间,同时还要就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要求提出明确的意见。

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学校的领导和所属院系以及广大教师的意见,方案要经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厅核准,最终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延边大学、长春理工大学要在去年试点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改革,巩固改革的成果,并积极为其它高校提供经验和指导。

二、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农民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工作

(一)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认定工作。

为切实发挥职称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导向作用,今年有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我省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高层次人才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双破),不占单位的年度评优推荐比例。

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首评认定必须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交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

上述高层次人才的界定范围、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请依照《实务手册》中第23、24页中的规定执行。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岗位设置核定后,已满岗或超岗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对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权限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超岗聘任。

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已取得上述高层次人才称号的相关人员,应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要求参加竞聘,并按其竞聘结果执行相关政策。

上述政策不适用于现职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适用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和“评聘结合”改革的系列(专业)。

(二)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方式,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今年,省人事厅将会同省农委制定出台《吉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以切实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有关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级别、范围、条件、申报、审批及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要求,以下发的正式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区人事部门要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根据“评定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制定本地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实施办法,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做好几类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工作。

今年,留学回国人员、国家机关流动人员、军队转业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台阶限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等要求的政策规定。

援藏援疆人员在援助期间及回省后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继续教育培训的限制,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可以实行先评后补。

援外人员在援外期间或回国后首评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等条件限制。

上述人员必须提交可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资料,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提交相应系列评委会进行资格评审。

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人,凡符合各系列评审(考试)条件规定的,可以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评审(考试)通过后,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为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加强对各级评委会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同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吉人字[2006]69号)。

为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加强评委会统一管理,今年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对各级评委会的重新登记工作。

各地区和省直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的委托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高评委的组建条件和机构设置要求,填写评委会登记表,以正式的红头文件报省人事厅备案。

各地各部门登记备案工作要在7月29日前完成,未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二是实行持证例会制度。

评委必须持证参加评委会。

各地区和省直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的委托部门和单位必须对拟进入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的专家评委进行集中培训,取得评委聘书(聘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持证例会。

专家评委的选拔、培训和发证工作由各地区和省直各委托部门会同省人事厅共同组织。

各地部门要充实和吸收我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以及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提高评委综合素质,提高评委候选人的广泛性、权威性、公正性、代表性。

专家评委的培训、发证和入库登记工作要在8月12日前完成。

三是实行发文公布制度。

从今年起,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人事厅统一发文公布。

各评委会例会结束后要将通过人员名单形成正式电子版文档报送省人事厅,经省人事厅对通过人员审核批准后,以厅正式文件公布,并将公布结果登录省人事厅网站,方便社会和群众查询和监督。

四是实行全过程监督制度。

各地区和省直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的委托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到例会期间邀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派监督员到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评委会评审结果无纪检监督员签字的,省人事厅不予审批。

同时,今年省人事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对违反规定,跨系列、跨专业受理评审,评委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评委会“走过场”,破格人员考试、答辩“走过场”,擅自更换随机抽定的评委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实,其评审结果无效。

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终身作为评审委员的资格。

四、严细认真地组织开展好正常评审工作

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要继续坚持“严格条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公正公平”的指导思想,自觉遵守评审工作规则,严格按政策、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切实保证职称评审的质量。

在评审过程中,既要坚持标准,做到条件面前人人平等,又要综合把握,要体现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以能力、业绩为重点的评价导向,正确处理品德、知识与能力、业绩的关系,体现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体现向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创业的人员倾斜的政策导向,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评出好的质量,评出好的导向,评出好的形象。

(一)今年继续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总量控制。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我省全面推开,为了确保在事业单位科学地、合理地建立起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稳步推进,经研究决定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实行总量控制。

各部门以单位符合不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为基数,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总体不超过30%的比例前提下,确定评优人选。

各事业单位评优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

各部门确定的推荐评审数额、比例依据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要做好申报人员的考评公示及材料预审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时,须提供各类证件的原件。

所在单位要由单位领导、专家、人事监察机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岗位任务目标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通过考核确定的拟参评人员在报送评审之前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人的学历、毕业学校及时间;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及年限;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奖单位;主要论文著作题目、个人排名及发表刊物等情况。

公示内容要在单位明显位置张贴,把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各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评审材料从基层单位人事部门到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都要做到谁审查、谁盖章、谁负责。

(三)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为全面推进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杜绝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申报材料遗失、错发,审批办证分离、部门归属不清,审批时间拖得过长等现象的发生,今年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办证继续实行评委会负责制,以每个评委会为审批办证单位,各评委会例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统一编号的通过人员审批材料及打印好的资格证书,一并报送到省人事厅办理资格审批,经审批核准资格的人员,由评委会负责办理资格证书(办证费用从评审费中扣出)。

并由各评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返回所有评审材料和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

今年对各评委会上报评审材料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见会议下发的实务手册),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组织好本单位和部门及其所属的各基层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人事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按照要求上报材料,确保评审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今年各单位必须采用新式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评定表可在网站下载,也可按照《实务手册》所附样表复印,为了存档规范和方便,必须一页正反面印制。

(四)坚决打击各类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行为。

对伪造各类证件及提供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人事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评审。

省人事厅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专门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检查小组赴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发现在呈报和评审环节中有不按规定条件审查,不按程序办事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对责任人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追究有关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要强化工作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事厅报告,不要擅自做决定。

同时要自觉执行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规定,不得降低评审标准,不得自行设置职务系列、不得自行制发资格条件。

要完善各项审查、审批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

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审核与评审工作的部门、评委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立即予以纠正,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职称工作纪律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一)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

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06年全省职称考试任务的顺利完成。

要认真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要及时公布和发放。

要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

依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加强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要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

各市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中都要组织监督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二)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涉及国家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部门要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管理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定期对职业资格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注册管理部门要在注册截止后,向省人事厅报送注册情况一览表。

省人事厅将按照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定期对职业资格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已经开展了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系列(专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考前培训、考试组织等项工作,保证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省人事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相关政策。

(三)加强资格证书管理。

为了维护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印制,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统一印制。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的证书管理要求,统一编号,统一验印。

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领取证书的,要注意证书的保存,不得将证书销毁和挪做它用。

要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程序。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后,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国家批准后,由省直各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将所属考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号打印并粘贴照片后,统一报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验印。

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职考办统一办理发证手续。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分别由各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送各相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可由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审。

省人事厅负责驻省内的委托我省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中直单位和高层次人才评审或认定材料的预审工作。

委托评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呈报评委会前持委托函并将申报人员的材料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预审,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加盖审核人名章后报送有关评委会。

(二)专业论文及奖励规定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

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三)评审费用的规定问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市、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同级改职的问题。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需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人员,需要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一年以后转改为其它专业系列。

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不同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任职专业年限可累计作为任现职专业年限;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任现职专业年限,从允许参加同级改职评审之日算起。

参加同级改职评审、过去已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试的人员,不再参加考试;过去未参加考试的,必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同级改职。

(五)职业和执业资格证书的认定问题。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精神,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均可作为申报本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业绩材料时限问题。

申报各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限为:

单位内部材料公示日前。

申报其它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限为:

2005年12月31日。

七、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

6月21-22日,分别召开省直和地区职称部署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今年职称工作。

7月1日至7月14日,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完成本地本部门的职称部署工作任务。

7月17日至7月29日,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申报登记备案。

7月17日8月14日,各系列高级评委会选拔、培训评委和专家评委聘书发放、登记入库。

8月15日至9月16日,各市州,县(市区)(截止时间为9月16日)、各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申报、审查、公示、评优、复核。

9月16日至9月30日,县(市区)评委会集中召开例会。

9月16日至10月28日,省直和各市州评委会集中召开例会。

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评委会向省人事厅报送待批人员评定表、资格证书及评审情况相关材料,省人事厅办理评审材料及证书的审批发放工作。

11月15日至于11月30日,各评委会集中返还参评人员评审材料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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