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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

2005年5月20日第五届国会七次全会第27号决议通过

2005年5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46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公平地调节各阶层人士之间的收入,保证政府的重新分配,促进生产、服务,促进在老挝境内开展经营,或长期或短期开展经营的,或在老挝拥有户籍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向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规定有关赋税工作的原则、规章、办法和措施,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一切开展经营的或长期在老或短期在老谋生的个人或法人和组织包括外国人纳税义务,含前往境外活动有收入的但在老拥有户籍和经营场所的也必须按本法规定的税率纳税。

第三条税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一切开展经营的个人或法人和组织或长期在老或短期在老谋生的包括外国人,也含前往境外活动有收入的但在老拥有户籍和经营场所的人。

第四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指隶属财政部的一级组织,负责实施税法,征收税收、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税务工作人员是指获得任命在税务机关履行日常工作的老挝公民。

税务官是指被任命外出执行公务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税率修改

在情况紧急必须修改税率时,为了保证国家利益并且符合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情况,政府将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议,以便迅速提交国家主席考虑颁发临时施行主席令,国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向最近一次国会大会报告,以便审议通过。

第六条国际合作关系

政府促进税收方面的区域级和国际合作,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并且符合各个时期的经济状况,就有关税务事务的专业技术、信息及其他等进行经验交流。

第二章税收体制

第七条税种类

税收种类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

第八条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通过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的一般服务商、商品销售商、商品进口商、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

具体如下:

营业税、消费税。

第九条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的,或长期在老或短期在老谋生的个人或法人和组织包括外国人,含前往境外活动但在老拥有户籍和经营场所人征收的一种税。

直接税由以下组成:

——利润税;

——最低税;

——所得税;

——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章营业税

第一节有关营业税规定

第十条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或按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各种经营,上缴国家预算的一种间接税。

第十一条营业税范围

营业税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一般商品货物销售和一般服务业中征收包括从商品货物进口中征收。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十二条营业税的缴纳

开展经营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不论其是否持有复式帐簿、一般帐簿或原始帐簿,是否具有经营特性、是否连续或偶尔开展经营活动,一律须缴纳营业税。

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

(一)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系指把商品货物引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二)出售进口商品或国产商品,不论其批发、零售、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易货。

(三)一般服务业是指非进口或非生产的经济行业,是指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业:

如运输、邮电、通信、建筑、修理、市场管理承包、出售土地开发使用权、宾馆、餐饮、旅游、文艺表演、体育、娱乐、医疗,代理、财产保险、卡西诺以及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其他行业。

但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除外。

第十三条免征营业税

下列行业,被免征营业税:

(一)种子、畜种和农药进口;

(二)用于科研的原料、设备、化工进口;

(三)用于印钞厂的黄金进口;

(四)纸币或金属币的进口;

(五)有关印花税或官方邮票进口;

(六)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及设备的进口;

(七)用于开展国际运输飞机的器材的进口包括燃料及其他机油;

(八)按外交部的批准,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使馆、国际组织机构销售商品货物的进口;

(九)获海关法规定的免税或暂征临时性关税的商品货物的进口;

(一十)疫苗、兽药、中药进口销售;

(一十一)销售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

(一十二)销售由家庭经济范围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务员的自产的农产品、手工艺品;

(一十三)树苗、植树造林、经济林木、果树、药木;

(一十四)出口商品货物销售包括与出口相关的包装服务费和保险费;

(一十五)销售获准的各种教科书、报刊、杂志;

(一十六)与国际运输以及与该运输业直接相关的服务和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以海、陆、空形式从事从境外或前往境外的客货运输;

(一十七)各种形式的人力、畜力及无动力的船只运输;

(一十八)固定资产出租,如:

未开展经营的一般个人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

(一十九)出口服务业;

(二十)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活动(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十一)有关教育业,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普通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

(二十二)由获得合法批准的国家组织机构、建国阵线、社会组织团体、国际组织机构举办的慈善收入;

(二十三)银行业、金融所、健康保险、人身保险、牲畜保险和植树保险;

(二十四)国产生物肥;

(二十五)用于政府行政事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残疾人专用车有及其他专用车辆,包括国防专用车和公安专用车;

(二十六)用于医疗科研使用的人、畜人造器官;

(二十七)专门规定中用于为无偿援助项目提供的商品、货物及服务。

第二节计税时间、计税依据和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营业税依据

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下列情形规定如下: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按商品货物进口报关价值+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有)。

——国内销售的商品,按未发生营业税的实际销售价;

——雇用生产的商品,按雇用生产价值(由雇用费、原料费以及与雇用生产相关的其他开支组成)

——分期付款的商品,按购买人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格计算;

——服务按获得该服务的全部所得;

——被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计税依据按已发生消费税但未发生营业税的情形征收。

本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包含已获得结算的全部价值。

第十五条计税时间和征收营业税

计税时间和征收营业税按以下不同情节规定如下:

——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计税时间和征收营业税按递交报关单的时间为准;

——销售国产品,不论购买人是否已付款,计税时间和征收营业税按交付商品或交付使用权或出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服务按服务完毕或按工作进度为准。

第十六条自己消费和临时进口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或开展经营者用来自用的建筑物或服务或用作礼品、奖品,都必须按本法依法交纳营业税,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计征依据是当地和当时消费该商品货物价和服务价。

按暂征关税或其他优惠政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一旦该商品货物销售时,必须一并缴纳营业税,计征依据按当时实际买卖价。

第三节营业税税率和营业税申报

第十七条营业税率

国内生产、进口、销售、服务营业税率由5%和10%两种税率组成,具体如下:

(一)国内生产、进口、销售

序号

内容

营业税率(%)

国产经营

商品进口销售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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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树苗

农作物及牲畜

农产品如:

大米、糖、面粉、淀粉及玉米粉等

食品包括食品加工机械

大米、稻谷、、盐

孕穗、小麦

生物肥、饲料、碎米、糠

原料、半成品、用于农工、手工业化肥

用于农工、手工业生产的、种养殖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用于矿产、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具有科技成份的基础建设如:

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牵引、开垦的机械或交通工具,包括上述交通工作的零配件;

捕(养)鱼工具和设备;

绵纱

丝、各种化纤(除绵纱外)

各种布匹(丝绸布料和化纤布料除外)、服装、鞋帽、腰带(银子、金、铜金合金制做除外)、褥、枕、伞;

丝线和化纤产品

箱、旅行包、手提包及类似物;

木、藤加工家具,如沙发、桌、椅、床及其他、

钟表、眼镜;

个人洁具和一般洁具

香水和化妆品

普通缝纫机及其零配件

药品

一般医疗设备

教学设备

体育、健身设备

一般儿童玩具

艺术品、文艺作品、手工艺品

一般办公设备包括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电脑及其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通信、电信设备及其零配件

自来水

自来水设备及工具

各种纯净水

饮料、汽水及不含酒精的其他饮料

冰块和冰棒

发电机组

电器设备及工具

家电:

冰箱、电炉、电烫斗、冷水机、电饭煲、电水壶、电风扇、吸尘器、洗衣机、磨肉机、水果搅拌器及其上述零配件

冷、暖空调及其零配件

电视机、收录机、录音机、扩音机、照相机、摄影机、电影胶片、胶卷、录像带、已刻录磁带、望远镜、相似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空白磁带、空白CD盘

乐器及其零配件

台球桌或斯诺克、对抗球桌及其他立式游戏机及其配件

扑克牌及其相似品

未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各种矿产如:

铁矿石、锡矿、铅矿、生铁、红铜矿及其类似物

石膏、褐煤、煤炭

石油天然气及其类似物

合金、珠宝如:

银、钻石、玉、宝石、珍珠、及其他合金

木炭和柴火

茶、咖啡及其他植物制品

普通建材包括木料、沙、石、黑土、红土

砖、瓦、瓷砖

用于国内运输或旅游的船只,包括上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

体育用汽艇及其设备

自行车、脚踏三轮车及其零配件

摩托车、三轮摩托、嘟嘟车、毡舶车、客车、运输车、皮卡车、中巴、油罐车、轿车、吉普车,包括上述各型车辆的组装件、零配件和电瓶

各种燃油、机油、刹车油、液压油、润滑脂、柏油

黄酒、红酒

啤酒及各种含有酒精的酒和饮料

成品烟,包括雪茄烟

生烟叶、未经复烤干烟叶

制烟机、复烤烟叶、烟丝

鞭炮

烟花、礼花、火柴、各种打火机

民爆炸药

体育用枪和汽枪

各种狩猎武器;

遥控电动玩具

用于印刷业成卷、成令的纸

纸制品

其他商品货物项

5

5

 

5

5

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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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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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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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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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

5

5

5

禁止生产

10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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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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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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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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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

10

10

10

禁止进口

10

10

10

10

(二)服务业

序号

内容

营业税征收

税率(%)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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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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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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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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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1

42

农机服务

种植土壤、建筑土、森林及各种矿产化验

用于种养殖业的土地开垦

用于建筑的挖土、挖沙、土地开垦

伐木、林产品及其他资源开采

锯木厂、木、藤加工厂

烟叶复烤厂

人或牲畜医治

健美操、桑拿

屠宰厂和一般屠宰

印刷业

卫生业

保险业

装潢、装修

市场、机场、停车场承包管理

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建设

一般建筑、安装和修缮业

为出售使用权的土地开发、房地产

邮电和运输

通信

宾馆、旅店、渡假村、一般旅游、餐饮业

娱乐业:

舞厅、迪斯科厅、卡拉OK;

金、银打制及其他物质打制

钻石、珠宝及其他镶嵌

代理或代表

广告、调研、策划、信息处理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工程咨询、建筑顾问及其他咨询业

戏剧、民间歌舞、文艺演出

体育用品:

足球、排球、篮球、拳击、体操、保龄球、赛马、各类赛车、羽毛球、高尔夫球

斯诺克或桌球

电影放映业、录像放映业、录像摄制、唱片录制、磁带或CD或DVD碟录制或出租;

房屋、仓库、工厂、土地、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出租及其他资产出租

制衣、制鞋、缝座垫、照相

理发、美容

洗熨服务

彩票

道路、桥梁、水利、码头服务业;

财产保险:

水陆空运输交通工具、房屋、厂房、建筑物、安装、考察土地面积、开采土地面积、商品运输以及列入其他用于一般和经营目标的各类保险

典当服务

博彩业

其他服务项目

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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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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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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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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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5

5

10

5

5

5

10

10

 

5

10

10

10

第十八条有义务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人

按本法第十条规定有义务缴纳营业税的人,必须按下列不同情况申报、缴纳营业税:

——每次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时,都必须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单以便缴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销售厂商、服务商和进口商的商品货物时,该商家必须在下个月的15日前向本人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经营收入申报单,以便缴纳月度营业税。

——在老挝开展经营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如果收到按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境外活动有收入的个人或法人的缴款单,必须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扣除营业税,以便上缴国库。

收到从境外驻在国开展经营的个人或法人已扣除营业税的在老挝开展经营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必须另折分成专门的报税单,然后自出具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递交纳税申报单。

第四节扣除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

第十九条获准扣营业税的经营人。

按本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在起征点已缴纳营业税的厂商、服务商、进口商和销售商有权享受缴纳月度营业税后的扣税。

如果在起征点征收的税额少于该减少的数额,必须如数补齐;如果在起征点征收的税额多于该超支数,应移至下月中扣除。

有权获得上述扣税的人,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并且持有合法帐户,包括拥有齐全的完税文件用来证明。

有关营业税扣除,另有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扣营业税的范围

批准扣除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必须按以下范围执行:

——厂商,只从已缴纳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零散件、交通工具、购买原料、半成品、生产工具的税额中扣除;

——服务商,只从已缴纳直接用于服务工作的物资设备或交通工具的税额中扣除;

——进口商,只从已缴纳进口用于转售或进行加工的商品货物税额中扣除;

——销售商,只从已缴纳购于进口商、厂商以及国内转售或进行加工的商品货物税额中扣除。

除上述所规定的范围外,不许从下列应缴月度税额中扣除:

——各种服务费的起征税;

——购买未直接用于企业本身业务的交通工具包括零配件的起征税;

——购买企业董事会或员工的私人物品的起征税。

第二十一条为出口生产和转口的进口

按本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已在起征点交纳营业税的,为从国外进口开展第三国转口的人以及开展出口生产的厂商或服务商,有权获得从自己每月已交纳的税额中扣除该税。

扣税必须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执行,还必须有进口和出口文件来进一步证明。

第二十二条返还扣缴营业税

当买卖人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由于幕后原因导致被取消,从该业务中已征收的营业税,将允许在交易取消的当月或下月内从应缴纳的税额中扣除。

第四章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的范围、必须纳税的物品及被免征消费税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从具有奢侈特性的某类商品货物和服务中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第二十四条消费税的范围

消费税是指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上销售或服务的某类商品货物及服务中征收。

第二十五条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货物及服务。

必须缴纳消费税的某类商品货物及服务如下:

(一)燃油;

(二)酒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

(三)汽水、矿泉水、苏打水、强力饮料、成品饮料及其他相似饮料;

(四)成品烟、雪茄烟;

(五)香水和化妆品;

(六)扑克牌及其相似品;

(七)客车、中巴、运输车、轿车、皮卡车、吉普车、摩托车;

(八)机动快艇、赛艇及其发动机和配件;

(九)电器:

空调机、卫星接收机、音像玩具、照相机、DV机,音响及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一十)冰柜、锅炉、洗衣机、吸尘器;

(一十一)斯诺克或台球、对抗球桌、其他立式游戏机及其配件的进口、销售及服务;

(一十二)娱乐业:

舞厅、迪斯科厅、卡拉OK;

(一十三)手机、光缆、英特耐服务消费;

(一十四)彩票业;

(一十五)博彩业。

第二十六条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及服务

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及服务如下: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为出口到国外销售的本法第二十五条注明的商品货物及服务;

——地下天然气、石油;

——医务工作专用的90º酒精;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制定的规定,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组织机构和国际组织机构销售或服务的某类商品货物及服务;

——根据海关法获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货物。

第二节计税依据、税率、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二十七条消费税的计征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不同情形详细规定如下:

——从境外进口的商品,关税核定价值+进口关税征收;

——国内生产商和雇工生产的,按离开未发生消费税产地的售价征收;

——服务,按未发生消费税的服务消费价值征收;

——自用商品和服务以及用作礼品、奖品的,按当时和当地市场价出售和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价征收。

列入本条的计税值已包括从额外结算中获得的总价值。

第二十八条消费税率

消费税率详见下表:

序号

必须缴纳消费税率的商品货币和服务类

税率(%)

1

燃油类:

特种汽油

普通汽油

柴油

航空煤油

机油、液压油、黄油、润滑脂、刹车油

25

24

12

10

5

2

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类:

酒精含量15º以上的各种酒或各种饮料

酒精含量15º以下的酒、红酒及各种饮料

啤酒

70

60

50

3

矿泉水、成品饮料、及其近似饮料

汽水

苏打水、强力饮料

10

20

30

4

成品烟、雪茄烟

55

5

香水及化妆品

30

6

牌及相似物、鞭炮、烟花

70

7

车辆类:

15座以下的面包车

15座以上巴士

各型卡车

各类摩托车

敞蓬吉普车

2000CC排量硬顶吉普车

2001-4000CC排量硬顶吉普车

4000CC以上排量硬顶吉普车

1000CC以下排量轿车

1001-1500CC以下排量轿车

1501-3000CC以下排量轿车

3000CC以上排量轿车

两门高脚或低脚皮卡车

四门高脚或低脚皮卡车

25

20

10

20

30

65

70

75

60

65

75

90

20

25

8

机动快艇、赛艇及其发动机和配件

10

9

电器:

空调机、卫星接收机、音像玩具、照相机、DV机,音响以及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15

10

冰柜、锅炉、洗衣机、吸尘器

10

11

斯诺克或台球、对抗球桌其他立式游戏机及其配件的进口、销售及服务;

20

12

娱乐业:

舞厅、迪斯科厅、卡拉OK

25

13

手机、光缆、互联网服务消费

10

14

彩票业

10

15

博彩业

15

燃油交由政府制定符合各个时期经济情况的相对税率(%)和绝对税率(单位/金额)。

第二十九条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

本法第二十五条载明的某类商品货物和服务的进口商、生产商有义务按下列不同情形申报和缴纳消费税:

进口时,进口商每次都必须向商品进口海关递交报关单以便纳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国内生产和服务,厂商和开展某项服务的运营商必须在下月15日前向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每个月的消费税申报单。

第五章利润税

第一节有义务申报利润的人和范围

第三十条利润税

利润税是指向开展经营、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第三十一条利润税的范围

根据本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利润税是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利润人的年度利润中征收。

不论其是否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个人或法人。

第三十二条必须缴纳的利润

利润来源于开展经营。

是指从事工、农、林、手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利润,包括自然资源开采、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和一般服务业如:

伐木、采矿、运输、邮电、通信、建筑、修缮、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承包或调配,按双方或多方合作协议由政府预算、无偿援助或国外贷款支付的工程承包和招标项目,银行业、金融业、保险;旅店、旅游、餐饮;博彩(卡西诺)、彩票、文艺表演、体育,代理或代表业等。

第三十三条征收利润税的目的

私营企业以及法人是老挝人、外籍人、无国籍人的包括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盈利的外国人,都必须向政府预算缴纳利润税。

在境外开展经营的企业如果按其收入发生在老挝境内的合同开展活动或合资,该企业在向外国企业拨付款时,必须在老挝申报缴纳利润税。

企业主或项目业主必须扣除利润税款以便上缴政府预算。

第三十四条利润税的减或免

获政府批准在老挝的投资项目并享有各种优先权的,将根据促进投资法、根据不同情形获得利润税率减免待遇。

为获得利润税减免待遇,上述投资者必须按企业会计法正确执行会计制度。

如发生台风、疾病、火灾、战争等原因的自然灾害情形或政府决定减免利润税情形除外。

第二节利润税税率和计税依据

第三十五条利润税计税依据

利润税计税依据由下列两种方式组成:

(一)持复式记帐方式或普通日记帐方式。

按企业会计法规定合法履行持复式记

帐或普通日记帐方式制度的私营企业及法人,利润税计税依据有下列两种方式:

——以年终财务报表净利润为准;

年终财务报表的净利润是指期末封帐的留存收益和期初立帐的留存收益之间的差额减去增资额再加上会计年度期间企业的私人开支。

——以财政年度总收入和所有允许开支的差额为准。

(二)按原始记帐方式制度的,按原始记帐方式制度开展小型经营的个人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其计税依据是以财政年度的总收入和允许开支的差额为准,如果不能够核算该差额,则以年度总利润为准。

年度总利润是指年度收入乘以(×)每项经营的利润率。

政府根据原始记帐方式制度和每项经营的总利润率,制定纳税人管理规定细则。

第三十六条利润税计税办法

利润税计税办法是在年内全部利润的基础上按年度缴纳计税。

必须缴纳该税的年度利润税计税按以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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