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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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14页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前言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为了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本制度系首次制定。
本制度由技安环保处提出。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制度起草单位:
技安环保处。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本制度所代替制度的历次版本: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伤事故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构成本制度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3术语和定义
3.1工伤:
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4总则
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调查处理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5组织机构与职责
5.1组织机构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工作。
5.2职责
5.2.1技环处负责或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职工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5.2.2医院负责组织或参与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负责职业病预防和诊断。
5.2.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新进厂员工岗前体检和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整;会同技环处组织工伤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与工伤事故人员岗位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5.2.4财务部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和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负责职工意外伤害事故审核及待遇支付;参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5.2.5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5.2.6.事故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组织伤者医疗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工伤事故认定
6.1.1人员范围: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
6.1.2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6.1.3工伤事故范围:
见附录(A)
6.1.4工伤认定
6.1.4.1技环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1.4.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工伤事故报告
6.2.1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技环处,技环处在24小时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2.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技环处,公司在1小时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2.3工伤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6.2.3.1事故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6.2.3.2工伤职工当天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
6.2.3.3现场目击者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6.2.3.4工伤职工本人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
6.2.3.5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2.3.6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详见附录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录C)、《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录D)、《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详见附录E)(重伤、死亡事故填写)。
6.2.3.7申请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
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3事故调查
6.3.1轻伤事故,由技环处会同大安全管理相关分管单位及事故单位组织调查。
6.3.2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6.3.3事故调查中,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6.4事故处理
6.4.1接受、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处理决定。
6.4.2公司内部按照《安全环保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处理。
6.5劳动能力鉴定
6.5.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5.2劳动能力鉴定由技环处、人力资源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该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5.3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6.5.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6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按照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7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技环处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
单位(分厂):
负伤者姓名
单位
车间工段班组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
事故发生调查分析主要成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主要原因
主要措施
主要责任者
责任者本人签字
责任者单位领导签字
处理结果
分厂厂长:
分厂技安员:
车间主任:
车间技安员: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编号:
1、
事故发生地点:
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岗位(工作点面)
2、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班时分3、作业种类:
4、起因物:
5、事故类别:
6、事故严重级别:
7、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工资
本工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及程度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其中伤者损失工作日: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其中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11、事故简要经过:
12、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措施内容
执行措施负责人
完成期限
验收人
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4、技安部门意见:
事故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起:
年月日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诊断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⑵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确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间
申请工伤或
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
或疾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家庭详细
地址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ZD/DL11·26-2009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备注:
ZD/DL11·26-2009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
地址:
电话:
2、经济类型:
国名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班时分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
种工龄
安全教
育情况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损失工
作日
死亡者死亡原因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负责人
16、参照调查人员:
制表人
(注:
以上第11~16项内容附文于后)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本表由企业填写,每项必须填写清楚。
由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
本表不专门印制,可根据需要按照上述内容另行填写或打印。
有关项目的填写要求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范、标准;其中“事故严重级别”指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其解释见《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