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法规概要》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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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法规概要》学习笔记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法规概要》学习笔记

主讲:

王小波

日期:

2012.8.30

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一)明确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界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活动场所。

(二)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和职责。

1、形式。

合伙、个人和国资所。

2、职责。

①《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行业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等管理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主体。

我国对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依据。

我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目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组织是四级架构。

即,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中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并且《律师法》第47条至52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6条至48条,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监督管理职能也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和界定。

2、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自律。

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实行的国家、省、市三级的管理架构,《律师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八项职责。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两结合管理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

(四)明确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普通性规定

1、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效力和使用要求规定。

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

以上是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效力和使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关于因律师所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申请补发或换发程序及因法定事项变更、年度考核、注销或吊销等对执业证书的程序性的规定在这里省略。

2、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住所醒目位置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二十条第三款:

“律师事务所自本所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名片上使用新名称时加注变更前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名称: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发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3、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的相关规定。

《律师执为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宣传队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不得自我声明或暗示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不进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比较宣传等。

4、对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5、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公开规定。

按照省厅有关规定,许可设立后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要执行“五公开”制度,执业律师公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委托人权利公开、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公开和当事人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二、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结构。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结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律师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目前我省占主导地位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数量占全省律师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二。

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定位不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结构千差万别。

(1)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为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

一般而言,合伙人会议具有以下职责:

①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②决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③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④决定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⑤修改合伙协议或者章程;⑥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终止;⑦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的其他事宜。

实践中,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都对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作为较为详尽的规定。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合伙人会议的基本原则。

由于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情况不同,投票权的份额设定、通过决议的票数比例等方面差别极大,但必须坚持“多数通过”的原则。

(2)日常管理(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律师所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

(3)监督机构。

监事会为合伙律师所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合伙律师所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否依据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结构。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一名律师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在对律师事务所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个人律师事务所享有完整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其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发展的决策、人事任免、服务方针等方面享有决定权,应依照章程配备相应的财务、业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专职管理人员,协助其管理。

个人律师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①《律师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

(注:

原来下列条款规定了合作人内容,因合作律师所已不是法定组织形式,故将带有合作律师所字样在此删除)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在变更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所内事务时,应当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对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及个人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放弃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则。

从整体上讲,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大体可分为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三大方面,也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是决定一个律师事务所建设水平高低,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程度的关键。

1、人员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归纳总结,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中,应建立律师聘用、解聘和除名制度、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制度、律师政治、业务学习与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注意:

1、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人员及非律师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规定。

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②《律师执业规范》第九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2、律师事务所解聘与除名。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3、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保险待遇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聘用的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4)律师事务所实习制度。

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教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材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5)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章程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

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等处分。

对于依法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6)律师学习培训制度。

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②《律师执业规范》第九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7)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①《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前面已讲到此条内容);

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有关年度考核程序规定略。

③《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办法》中考核“不合格”和不参加考核的规定及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接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责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8)律师办理转所流动制度。

律师转所流动需在原所执业一年以上并在每年一月至年度考核之前办理,但新设律师所和合伙人不足需补充律师的流动不受限制

(9)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1、《律师法》第54条:

“律师违法或者是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业务管理。

(1)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起始点。

接受委托包括听取案情、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收费等几个阶段。

接受委托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统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律师事务所听取案情介绍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所的业务能力,确定是否该委托事项属于律师服务范围、本所有无能力承办。

一旦决定接受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要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结果、存在的风险、收费标准和数额、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三统一”和收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①《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③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登记薄,进行分类登记,编号管理。

④《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必须按照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严格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私自收取当事人钱物,躲避律师事务所对案件进行统一管理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应实行电脑统一登录和管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多种渠道联系案件、开拓案源,但如需要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必须由委托方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收案,违背上述规定为私自办案行为。

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律师立即介入案件而来不及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的,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律师事务所主任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如在补办手续过程中发现不应收案的,应立即终止代理、辩护行为,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后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一式三份,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委托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风险告知或提示的规定。

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②《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收案前,应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存在的诉讼风险和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

不得挑词架讼、虚假承诺,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特殊身份影响委托人的独立判断。

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

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3、《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并及时把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委托关系解除或终止情形及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2)利益冲突审查。

利益冲突审查是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保证律师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的制度。

具体内容是,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要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出现规定情形的应当拒绝代理。

同时,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随时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一旦发现应当停止办理,并向委托人说明。

在审查利益冲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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