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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征缴科业务经办培训材料

市直征缴科业务经办培训材料

孙炎军

感谢大家百忙中来参加学习,时间紧内容多,直接说正题。

基金征缴科业务工作就二个字:

征收,但围绕这二个字却包括了扩大参保覆盖面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金征收业务(含个人缴费)、个人帐户记录管理业务、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业务、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错误变更业务,现在向大家通报市直基金征缴科业务经办流程和相关政策。

一、扩面工作:

征缴科主要是负责个人参保业务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保,符合[2009]5号文、[2010]11号文参保条件的原企业漏保人员及原企业临时工的参保接续工作;单位整体参保业务工作由稽核科负责。

(5号文11文的执行问题,豫人社[2014]68号文已确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

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呢?

是指从事自由职业、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以前从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城镇户口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

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复印件、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证明、一寸照片一张,经查程序无任何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的,随时可以办理参保注册。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每月在35人左右。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

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

[2009]5号文出台后,原未参保的企业失业职工,可参加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

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至本次参保期间工龄间断,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计作缴费年限。

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时段,可以补缴,这部分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原机关事业工作离职人员,按照[2009]5号文规定也可参加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提交相关材料也可参保,提交材料如下:

①档案(核实参加工作时间)

②个人辞职材料(区分离开原工作单位原因:

辞职、开除等。

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养老[2011]24号)文规定,开除人员视同缴费为0,但原已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合并记录帐户)

③编委证明(是否属于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原事业单位人员需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交是否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证明。

事业单位分全供、差供等多种情况)编委证明通常只证明在编和减编时间,不注明减编原因。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原事业单位人员需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交是否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证明。

事业单位分全供、差供等多种情况)

5参保人员在原单位最后一个月发放工资的工资册复印件(附加盖公章财务凭证复印件)--如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单,此条免。

㈡5号文参保,5号文全称是《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5号文的参保对象是:

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以及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业务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说明单位用工情况及对应参保情况,确认当事人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和当事人工作经历,说明未参保或漏保原因并提出参保申请;2、参保档案(临时工的档案是1995年以来至今历年工资发放财务凭证,每年提供三个月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参保人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4、户籍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或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证明,2010年1月1日之后改变户籍地的,须提供新老户籍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或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注意:

15号文参保必须由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参保申请,必须是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2《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开始使用的临时工(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以财务记帐凭证等原始资料做为档案,一年至少提供三个月。

③超龄人员参保:

(首次参保时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已批病退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不到60女不到50的情况)

必须是已参保企业,未参保企业必须整体办理参保,先报超龄人员,核批后再办理其它人员参保。

不予受理的情况:

无法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招工手续为补办;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未重新就业的;被原单位开除、除名后未重新就业的;自动离职的;《劳动法》实施前辞去公职的;档案记载中断时间早于同企业其他职工又无法提供确切原因证明的;精简下放后未重新业的;档案记载工作单位不属于初审经办机构统筹管理区域的。

5号文已实行已近6年,共办理企业漏保、机关事业临时工参保、中断接续2642人。

㈢11号文参保,11号文全名《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参保条件:

①《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1.1.31号之前);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因11号文是曾经在企业工作、目前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市直专门设立虚拟户,编号411700111949户,与原工作企业没有关系,方便管理以及登统计工作。

11号文出台5年,已办理参保1398人(退休1066,在职332)。

二、征缴业务,包括企业及个人的一切征收业务内容;

、单位缴费—企业按每月征收计划金额缴纳;征收计划由公共业务部制订,五个险种一起做征收计划,我们把公共业务部制订好的征收计划从程序中导出,加上企业报来的参加单位结算的表单,整理打印出纸质的表单,做为企业缴费依据。

目前我们的征收计划制订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由于企业不能按时申报缴费基数,每年七月份更换新年度的基数时,通常计划都会晚出,影响正常缴费企业的缴费。

大家知道,企业缴费是以我们的征收计划为依据的,征收计划不能按时出,直接影响企业缴费、影响退休人员待遇计算、转移接续等一系列后续业务办理,而且,征收计划不按时出的企业,需要补出计划,从银行托收模块逐一查找出未出计划单位补出,补出计划不显示缴费人数,程序中无固化数据,因为银行托收数据是随时根据企业人员变动而变动的,日后企业缴费台帐汇总和企业核对又造成麻烦。

二是企业参保人员是动态的,出不出征收计划,企业人员增减不受影响,一但征收数据与企业缴费数据不一致时,核对很困难,因为我们不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再加上企业劳资经办人员更换频繁,工作衔接不好,企业增减人员没底数;第三个是人员流动时,有的个人已提前缴费,但流动到新的企业后,造成计划中单位缴费部分增加,这是因为程序设定征收计划中个人缴费部分以工资收入申报数计算,单位缴费部分以企业工资总额计算造成的。

通过这次与大家的交流,企业了解了我们的工作流程,希望企业来年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企业应养成习惯,每年4-6月份主动申报上年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征收时使用的缴费基数,是上年职工的工资数和财务报表,每年底都可以统计出来的。

不至于影响申报的。

请各位配合我们工作。

另每月25号以前将企业人员增减变动信息递交公共业务部,及时减少企业离职人员缴费信息,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凡欠费企业将加收滞纳金,按日算万分之5,目前我们是按欠费超过一年收取滞纳金。

有欠费的各企业劳资人员回去后请核一个自己企业的欠费情况,有能力清理欠费的,就尽早把欠费处理掉。

根据省里的“进一步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纳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欠缴养老保险费天数的起始点,可能是定在应缴月份的次月一号。

、个人缴费--个人直接到窗口查询缴费。

个人查询缴费是目前业务量大的主要原因,原来一个企业成百上千人的企业,单位一笔缴费就行了,现在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分解成了个人来缴费,除103888户(7547人)、105088户、105089户(989人)、105948(3872人)户计一万二千余人,还不包括各单位停保人员、改制内退人员。

如果是按时缴费的,业务办理是很快的,我们有POS机,刷卡缴费,方便快捷。

只是遇到07年以前就中断缴费的情况,可能会有些麻烦,因为07年换金保工程软件,数据转换时造成一部分人员帐户记录时间发生整体位移,需要查询纸质档案,更正程序中的错误帐户才能补缴。

另企业内退人员缴费:

秀山水泥厂、银马纺织、内衣厂、柴油机厂,劳动力市场按月转入552或300元基数的养老保险费,内退人员缴费是只需补差额。

因为程序无法处理,手工计算,而且相当一部分是到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比较麻烦。

、清理欠费,这是养老保险征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单位整体补缴以往欠费,由于老国营企业好多都处在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效益差,人员流动性大,长期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为企业职工办理停保手续,个人补缴情况普遍,象原来的外贸系统、物质系统、医药系统,程序中和台帐户记录的欠费不准确,须要重新逐人计算欠费。

如果企业要改制清欠,一定要尽早给我们名单,给我们留出查询计算的时间。

最好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方便查询帐户。

三、个人帐户管理:

包括企业到帐及个人帐户录入;重复帐户清理退还、在职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

、记录企业到帐,现在的软件操作快捷准确,程序中分三部,到帐查询、复核、分配及划帐,逐一单位按部就班做就行,关键问题是到帐的依据,也就是汇总台帐。

按照财务凭证,逐一单位统计缴费金额,并与对应单位计划核对,计算出该企业的实际缴费金额与征收计划应缴金额是否一致,统计可以记录到帐的已缴费月数。

由于企业缴费不按时也不一定按计划,汇总台帐比较费时间费力气,造成企业缴费和实际到帐有近二个月的时间差,目前我们正在着手改变这个问题,由于软件开发问题,有个过程,目前我们是和财务科结合,财务科按征收计划收费开具发票,这样就能节省台帐平帐的时间,加快记录到帐的速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及时记录帐户,企业以后也尽量能按征收计划转帐,这样可以加快我们记录企业到帐的速度。

、个人到帐,从2012年下半年,财务科收费后直接做到帐,取消了时间差,使缴费早日生息。

、重复帐户清理:

二个帐户合并时,重复缴费时间段不能累计,需要清理,个人帐户全额退还职工个人。

重复帐户的情况很多,造成重复帐户的原因一以前没有实行市级统筹,人员在县市之间流动时另立帐户,二是身份证信息不准确,重复录入;三是统筹区外转移回来的,外地本地重复缴费。

清理帐户,如果在本地,提交个人身份证,确定二个帐户为同一人,就可进行合并帐户,我们初审填表后,公共业务部负责合并;统筹区外转移合户的原则必须是先转移后清理,由参保人员个人提出申请保留哪个一个帐户,最好是建议清理本地帐户,录入外地转入帐户,这主要是为了在程序中显示退收记录。

、退还死亡人员帐户: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因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职人员丧葬费的支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规定凡参保人员,丧葬抚恤费父均由基金支付。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于2013年12月出台,主要内容如下: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该文规定在职工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

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

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在职人员丧葬费的支付业务办理流程:

至公共业务服务中心申报注销手续;待遇领取人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及亡故职工的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死亡人员是企业职工的所在单位出具亡故职工情况证明,待遇领取人(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携带上述申报材料至企业养老保险征缴窗口审核,无误后办理死亡人员的个人一次性待遇结算,打印“养老保险在职一次性待遇计算单”“养老保险在职一次性待遇计算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待遇领取人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等),到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执行后,如果亡故人吊在了存在欠费将无法支付丧葬抚恤费。

四、基金转移:

包括统筹区内、统筹区外转移;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转移、退役人员养老保险金转移、随军未就业配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城乡居保和企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等。

㈠统筹区内转移,是指驻马店市范围内的企业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区内转移只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统筹区外是指跨省跨统筹区的转移。

基金转移实际上也是复核帐户的过程,如果帐户没有记录全、有欠费情况、参加工作时间与缴费时间不一致,没有处理停保状态,都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得共公业务部咨询过:

如果市直参保户没有养老信息的,县区可直接处理参保,不用办转移。

1、统筹区内转移:

分转入、转出二种情况

转入:

三步,一是参保人员从驻马店的其它县区转入市直参保企业,参保人员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动信函后,我科出具接收函,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步,原就业地出具“驻马店市统筹范围内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我科复核参加工作与缴费时间是否一致,是否停保,有无欠费;

第三步,送交公共业务部录入程序中。

转出:

一步

参保人员提交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接收函,我科复核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已停保,无欠费,程序中参加工作时间与缴费时间一致,出具“统筹区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

统筹区内转移只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目前统筹区内转移太频繁,办理业务次数多,转入时:

出具接收函、复核统筹区内养老保险转移申报表,每力一次就要一来一往办理二笔业务,转出办理一次出具统筹区内养老保险转移申报表,合计每月办理统筹区内转移业务基本都在一百二十人次以上;

㈡跨统筹区外转移:

统筹区外转移接续目前执行的政策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文),所有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可在全国转移接续,66号文的八项政策措施

1、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只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才适用。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军队养老保险等不属于企业养老保险,将有相关政策出台。

2、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暂行办法出台前,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的责任,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全部转移单位缴费,转出地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部分,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了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不过,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累计在各地参保权益。

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是暂行办法确定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原参保地保留关系和帐户,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间断性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帐户累加,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

4、确定待遇领取地原则:

(有档案的参保人员不存在这个问题。

)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从后”(有几个参保地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

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承担兜底责任。

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设年龄限制。

男50女40岁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

这样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增加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他们在新就业地参保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6、计算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改变,国发[2005]38号文(河南省的文件是豫政[2006]29号)规定,(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

基础养老金的核定,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规定指数。

7、统一规范操作流程,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在两地奔波,只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提出转续关系的申请,其它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

8、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在目前社保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向社会发布所有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豫人社养老[2010]1号,基本与66号文内容一致,再解释下重点:

1、关于统筹基金的转移:

199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转移。

有些地方某时段缴费费率达不到12%,仍需按12%转移;临时帐户全按企业职工缴费费率,20%全部转移。

单位实际缴费比例低于12%时,按12%转移,统筹基金转移不计息。

2、个人帐户利息计算始点:

1998年1月前个人帐户利息计息始点为建帐户始点,1998年1月后为全部个人帐户利息,按11%转移。

计息截止始点,利息计算到上年末(自然年),转移当年不计息,当年利息由转入地计息。

参保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省辖市流动的基金转移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

1998.1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1.1-2005.12.31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006.1.1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提示一下,河南省养老帐户,按照豫政[2006]29号文,河南省2006年7月前个人帐户全额为11%。

因此,1-6月单位划转入的3%不转移)。

3、顺便说下咱们河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是:

95.1-98.6为17%(个人3%,单位划转8%,社会平均工资6%)

98.7-06.6为11%;

06.7至今为8%

统筹区外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

这是二个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业务。

转出:

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我科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提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剩下的工作分别由对方和我们社保经办机构完成:

对方出具“接收函”,我方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细单”,邮寄给对方社保经内机构,同时转移基金。

转入:

已参保人员,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交于我们,剩下的工作出具“接收函”,对方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细单”由我们和对方社保经办机构来共同完成。

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养老[2011]24号)文执行(主要内容:

一、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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