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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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讲解

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指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1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

是指我国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机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类实验室等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公证性进行的考核,以证明其是否具备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能力。

•计量认证工作是政府部门运用包括计量检定考核等技术手段,来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真正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条件和资格,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法制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第七章:

•第3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35条是监督管理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36条是增项考核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它的可信赖性,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要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对独立研究、开发之外,真正处于公正的地位;

(2)要具有适应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要的技术手段;(3)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要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公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认证的法律效力

(1)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即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有明确的规定来体现。

(2)“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表明这项工作是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3)计量认证定位在省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这同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不一样,表明政府对这项工作行使的权限是严格控制的。

(4)强制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2审查认可(验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审查认可(验收)是针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的验收和对有关行业部门建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的评审考核。

•设立和授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第19条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检验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法律责任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即以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19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

•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3公路水运工程有关法律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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