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修改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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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修改版解析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全称)_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工程地点:

_天津市静海县旭华道冠华家园南

工程内容:

—本工程共3幢,其中服务大厅_1框架2层面积2147.9卅,服务大厅_2框架3层,面积1436.64叭食堂框架2层面积645.44叭三幢总面积_4229.98讥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为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招标规模为三幢总面积_4229.98平方米,其中服务大厅_1框架2层面积2147.9m2,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1436.64m,食堂框架_2层面积_645.44m,投资约_1200万元,具体详见建设单位所发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2013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8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达至y国家验收质量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一壹仟壹佰玖拾万零陆仟贰佰玖拾_元(人民币)

¥1190629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人:

(公章)

人:

(公章)

所:

所:

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北流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人:

人:

张兆亭

话:

话:

68686783

直.

/、•

真:

686895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储银行天津静海县支行

帐号:

邮政编码:

301600

帐号:

100391337690010003

邮政编码:

301602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专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_按通用条款第_2.1_条执行。

当合同文件发生抵触

或不一致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适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条例、

文件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开工前_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

施工图八套,含竣工图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第三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_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

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须由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接受、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功臣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不米用此条

7、项目经理

姓名:

_恽绍森职务:

—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

(1)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

(2)款,并在_2013年3月12日前接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4)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5)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办理完。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_条第(6)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_2013年3月12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执行,如需委托给承包人做以下工作时,发包人需要将有关的保护工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据此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_可执行《通用条款》第—8.2条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米用此条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4款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6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一承包人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_无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2013年3月12日前7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接到后_7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_不采用此条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_13条的规定。

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_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分部验收,执行《通用_条款》第仃.1条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约定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建筑[2011]1382_号以后的政策性调价(规费、税金及人工费除外)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在—2013年3月以后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地下障碍物处理、

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由甲方代表提出,设计单

位出变更图,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合同双方按照天津市[2008]年建筑

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并随着工程进度同期调整合同价格。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_不采用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不采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在合同签订后,

开工前15日内预付中标价格的1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_无约定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_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份,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础完工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_20%主体完工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拨付至

工程总造价的—95%勺工程款,扣留_5%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_30天内全部付清。

根据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2008】1045号文)的规定计取,围挡费用包含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列在工程量清单中。

—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专列、专款专用,含在总价中,但不参与竞价。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执行市建委

【2004】1351号文件及建筑【2005】625号、991号文明施工工地措施费用的规定。

工人工资按静建【_2007]1号文件【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通知】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_无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约定

(4)到货地点与

览表不符:

无约定

(5)供应数量与

览表不付:

无约定

(6)到货时间与

览表不付:

无约定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_28条,承包人所购材料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同时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核准后方可购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_竣工验收合格后_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约定中间交验的范围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款,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款,如违约由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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