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要点 模拟题 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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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复习要点模拟题答案

国际结算复习要点

(一)

根据赖秀云最后一节课的串讲总结

不想看书的可以看看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含义: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使用不同货币或外国货币的清算。

种类:

1)贸易结算是指由国际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结算

2)非贸易结算是指国际间的其他经济和政治及文化交流等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结算

特点:

国际性信用性时间性权益性国际惯例的准法律性政治性

国际结算制度:

1)自由多边的现汇清算制度2)管理的双边记账清算制度国际清算支付体系:

美元(WEDWIRE\CHIPS)英镑(CHAPS)欧元(TARGET/EUROI/EAF2)

如何成为代理行?

第二章票据

一、票据

1、定义

(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

(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

(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的特性:

(1)流通转让性:

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

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

(2)无因性:

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3)要式性:

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

3、票据作用(功能):

1)支付作用

2)信用作用

3)三大功能:

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

4、票据当事人关系:

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

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5、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

6、票据法P45

第三章汇票、本票与支票

一、汇票

1、定义

1)在英国票据法中,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在我国票据法中: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2、汇票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承兑人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

光票、跟单汇票

5)按汇票基本关系人不同:

一般汇票、变式汇票

3、贴现:

是指远期汇票承兑汇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贴现息=票面金额X贴现天数/360X贴现率(贴现期算头不算尾)

净款=票面金额-贴现息

4、汇票的必要项目: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字。

二、本票

1、定义

1)根据英国票据法: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2)我国票据法认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另外,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实际只规定了及其银行本票。

2、本票种类:

①银行券或银行本票和一般本票(商业本票)

②国际本票

③国库券

④在借贷业务中本票常常当作结局使用

2、本票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受款人或其指定人;

(4)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

(5)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6)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支票

1、定义:

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

①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

其次,要与存款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定。

再次,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同意印制的支票。

②支票为见票即付

③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④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但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

3、支票的必要项目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受票人);

(4)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5)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几起”者仍视为见票即付

(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我国可不写收款人)

(8)出票人签字4、种类:

①记名支票②不记名支票(空白支票)③划线支票④保付支票⑤银行支票

四、汇票、本票、支票三者的关系P67

1、区别

(1)证券性质:

支票属于委托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则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

(2)基本当事人:

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

(3)付款人:

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

(4)资金关系:

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5)主债务人:

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

(6)出票人的责任:

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背书人责任:

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

(8)承兑行为:

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

(9)保证行为:

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

2、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章汇付

汇款结算方式有4当事人1汇款人2汇出行3汇入行或解付行4收款人或受益人

一、电汇

1、定义

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方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二、信汇

1、定义信汇(Mailtransfer.M/T)是汇出行按照汇款人要求,通过邮寄信汇委托书的方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

三、票汇

1、定义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票向汇入行取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四、特点与对比

电汇

信汇

票汇

支付工具

电报、电传

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银行即期汇票

成本费用

较高

较低

较低

安全性

较高

较低

较低

汇款速度

最快捷

在途时间长

比较灵活

适用范围

时间紧迫的款项(最广泛)

时间不急的款项

资金头寸的偿付方式:

1)账户行直接入账2)共同账户行转账P76顺汇:

电汇、信汇、票汇逆汇:

托收、信用证

国际结算

(二)

根据赖秀云最后一节课串讲总结前面带符号的她说重点看的第五章

托收一、托收是银行(托收行)依据委托人(债权人)的指示,通过该行在付款人(债务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银行(代收行)向付款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依赖于付款人或其他条款、条件之后,向付款人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种类:

1光票托收2跟单托收(①付款交单②承兑交单)

三、▲三、托收业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委托人委托人通常是债权人(出口商),是指其开立汇票或其他金融单据,委托托收行办理款项托收的人。

义务:

⑴按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期装运货物,并提供与合同相符的单据⑵填具«出口托收委托申请书»托收行1、定义托收行(Remitting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银行,也可称为出口方银行、委托行或寄单行。

2、权利义务:

(1)托收行应善意、合理谨慎的执行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向代收行发出与托收申请书一致的托收委托书;

(2)托收行应核对单据的种类与份数,但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效力以及单据条款、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情况不负责;(3)托收行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风险由委托人负责;(4)对于因单据、信件和电讯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毁坏、灭失所导致的后果,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后果,或因技术性条款或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中的错误所导致的后果,银行均不承担责任;(5)如果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指明了具体的代收行,则托收行必须将该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定代收行,托收行有权在付款国内自由选择代收行。

代收行1、定义代收行(Collecting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2、权利义务:

(1)代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行事;

(2)代收行应核对单据的种类与份数,但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效力以及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偿付能力、行为能力、资信等不负责;(3)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迟地提示单据,收妥款后应及时拨交款项;(4)代收行没有义务充当收货人,即使有规定,也可以拒绝;(5)因付款人拒付利息等费用而延迟交单不负责;(6)执行指示中有权收费,且在未收到费用前,有权不执行有关指示;(7)除非另有规定,代收行不能接受部分付款;(8)若托收单据一直未获付款或汇票未获承兑,代收行在60天之内又没有收到新的指示,代收行可以将单据退还给其发出委托书的银行。

付款人付款人通常是债务人(进口商),是根据代收行的指示和要求向代收行付款的人。

义务:

审查和接受单据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四、四、应用1、托收方式的特点:

①以商业信用为基础②风险程度居中(风险比信用证高比汇款低)③较信用证方式操作简单、费用低、时间短④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2、托收风险及其防范措施①、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可能承担如下风险:

(1)进口商信用风险-拒付

(2)代收行信用风险—长期占压资金(3)进口国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4)操作风险—用出口商负责货物保险时,托收风险较小如CIF(5)地域风险—南美一些国家习惯性把远期付款交单当做承兑交单处理,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②、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认真调查进口商资信情况

(2)合理控制交易金额(3)选择合适的交单条件--条件。

(风险: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4)选择合适的价格条款。

对于托收商品的成交贸易条件应争取CIF贸易(5)慎重选择代收行—如联行账户行(6)即使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动态(7)指定需要时代理人(8)尽量以物权凭证(如海运提单)作为跟单托收的随附单据▲3、托收的融资业务①、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通过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货运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也称议付。

②、贷款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等其到期日还贷。

③、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⑴对出口商的融资----出口商可事先与托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托收行作为受票人,以出口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金额略低于托收汇票,期限略长于托收汇票,并以托收跟单汇票作为融通汇票的质押品,一起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在融通汇票成对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出口商立即得到净款融资;托收跟单汇票寄代收行。

⑵对进口商的融资-----进口商可事先与代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当进口商收到代收行的通知书要求他付款时可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代收行作为受票人,以进口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要求代收行承兑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进口商立即得到净款用来支付给代收行。

待融通汇票到期日,进口商将提取进口货物销售所得货款还融通汇票到期的票款。

④、信托收据(D/P项下的T/R,多被进口商采用)信托收据(Trustreceipt)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为向代收行借单所签发的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代收行,货物出售后所得的货款偿还代收行。

P103案例

第四章信用证

一、定义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向第三方(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理解信用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信用证是开征银行做出的付款承诺,银行成为了第一性付款人这话四信用证与汇款及托收的根本区别②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

根据UCP600规定包括:

受益人必须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规定的单据;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时间之内交单;开证行支付的金额以信用证金额为限。

③体现出信用证最主要的三个基本关系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

▲二、信用证的特点:

第一、由开证行负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第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性文件。

第三、信用证所处理的是单据。

三、作用1.信用证结算方式优点:

⑴对出口商的好处①银行的信用保证②确知付款的条件③减少或避免贸易外汇管制的风险④获得多种方式的资金融通⑤即使开证行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付款,出口商虽有损失,但已有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仍可向进口商提示,要求其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⑵对进口商的好处①进口商付款后即可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②进口商付款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装货期限、交单日期、单据种类及项目,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保证货物装船前的质量和数量,以确保他所收到的货物能尽力或完全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③减少资金的占用⑶对开证行的好处①不占用其资金而且可以赚取手续费和其他业务收入②开证行只承担确定的有限责任2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点⑴容易产生欺诈(假单据)⑵手续繁,费用多四、格式与形式╱信开本形式简电本(随寄“证实书”)╲电开本<全电本“516格式“包括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致受益人的通知书、致通知行的通知书、跟单信用证的连续格式、修改格式及通知格式等。

516格式很常用,同时SWIF适用于所有加入了SWIF的银行。

五、内容(只做一般了解)P108

六、修改与撤销P126

七、审核1)通知行审核信用证(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2)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完全一致、相符,条款能否形成单据)不可撤销、可分批及转运否、商品名规格数量质量重量单价装运港目的港等是否与合同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有效期交货地等合理。

八、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根据上课老师的板书整理)开证申请人责任和义务:

①根据合同要求申请开证②缴纳开证押金③即时付款赎单④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权利:

①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②有权取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开征行责任与义务:

①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②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②对合格单据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权利:

①有权向开证人收取开证押金及取得质押;②有审单权,对不符单据有权拒付和退单或要求修改;③开证人无故拒付,开证行除有权没收信用证保证金外,对单据和货物有留置权,必要时可以处置货物以弥补损失,并拥有对开证人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受益人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为出口商,义务:

①按合同规定如期按质、按量发货;②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合格单据③承接受议付行的追索④赔偿进口商的损失权利有权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信用证;对合格单据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对开证行、进口商的违约行为有权行使追索。

通知行责任与义务:

①验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②即使澄清疑点③制作通知书保兑行责任与开证行一致

▲九、种类①按付款方式:

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按付款凭证: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按开证行保证性质:

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按有无第三者提供保证: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②按可装让性: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③对背信用证④循环信用-证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来金额再使用的信用证⑤假远期(开证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在开出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进行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企业承担的信用证,即远期汇票即期付款,并由进口企业向融资银行支付贴现费用。

)对开信用证、预支信用证、旅行信用证、快速跟单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SWIFT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①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对背信用证有二张;②信用证转让必须有开证行的授权,对背信用证则不需要开证行的授权;③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对所有受益人负责,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对其受益人负责;④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次交单议付,对背信用证有二次交单议付;⑤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对背信用证中的第二张信用证可以不受原证内容的约束;⑥对背信用证中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⑦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对背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十、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信用证业务流程P121

 

国际结算(三)完结

第七章银行保函与备用证

一、保函又称保证书,是一种文字表述的函件,是担保人应委托人之请求向受益人开立信用担保的保证凭证。

它是建立在基础合约基础上的,同时也因基础合约的失效而失效。

保函一经开出即为不可撤销的。

银行保函是银行为提供独立信用担保而开立的,但与基础合约密切相关。

二、作用

保函是一种金融信用工具,它以银行信用为手段来保护受益人的经济利益。

保函被广泛地运用于贸易、借贷、劳务承包等国际经济交易活动。

具体变现如下:

1.作为合同价款和费用的支付保证

2.合同违约是补偿工具或惩罚手段

三、特点

1.银行保函是附属性文件,从属于基础合约

2.保函的建立是为了对付违约,而非便于履约

3.处理的是包含规定的单据或违约或未履行的书面文件,而不是违约事实

4.通常担保人的责任是第二性的(连带赔偿责任而非直接付款责任)

四、当事人包括:

申请人、担保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等(具体权利义务见P169)

五、种类(了解即可)P188

1信用类保函

2付款类保函

3其他保函

▲六、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相同点:

1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或担保

2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3二者免责条款基本相同不同点:

信用证

保函

适用范围

贸易

贸易、非贸易

银行责任

第一性付款责任

独立保函--第一性

从属保函—第二性

银行所付款的属性

支付货物价款

赔偿全部或部分价款

受益人索款程序

直接向开证行索偿

独立—直接要求担保行

从属—先向申请人索偿再想第二性付款人索偿

对单据要求

全套货运单据

规定的单据或证明文件

银行承担的风险

较大

能否融资

不能

可否撤销

有可能

不能

可否转让

有可能

------------

单据到期地点

出口商所在地

担保行所在地

七、备用证

1特点:

不可撤销性、独立性、跟单性、约束性

▲2备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关系:

相同点:

①两者均属于银行信用

②性质相同,都是以基础合约为依据而开立的

③两者对单据的处理原则相同

④两者由于没有货物保证基础,通常不办理以此为质押品的融资业务,也不由第三家银行办理议付

区别

①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同(备用正--《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保函—适用于担保行所在地法律及ICC325和ICC458)②银行的付款责任程度不同(备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确定保付责任,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函则是按照委托人或申请人于受益人的基础合约而开立的,银行可能是第一性也可能是第二性付款责任人)

③付款依据不同(备用证—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的即期汇票及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

保函---某项契约或诺言是否已履行,受益人的书面索赔书及证明申请人违约证明)

3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相同点:

1都是银行信用

2都是以单据为凭

3都具有独立性

4都有符合管理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区别:

1作用于用途不同

2跟单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承诺,开证行付第一性付款责任;备用证只是一种信用担保,开证行付第二性付款责任3两者要求单据不同

4跟单信用证业务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备用证业务主要是用于《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第八章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

1、定义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是指销售商以商业信用形式销售商品或劳务,并将其债权卖断给保理商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2、功能:

①信用控制②坏账担保③代收债款④销售分户账管理⑤贸易融资

3保理的种类

①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②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③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④单保理和双保理

⑤发票贴现和代理保利

⑥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⑦单一保理和背对背保理

4适用范围及条件P216

第九章包买票据

1、定义

票据包买(Forfaiting)又称福费廷或收买应收账款,是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持有的并经进口方银行担保的债权凭证,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和结算方式。

2、业务流程:

P234

3、国际保理与票据包买的比较P239

(1)相同点:

票据包买和国际保理业务形成的是一种双重约束机制。

票据包买和国际保理业务不但解决了结算的便利和融资问题,为出口商收款提供了银行信用保障,而且还减少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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